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 规划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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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层次、完善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步伐,保证我市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可持续供给,特编制《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三)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五)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
(六)《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规划原则和指导思想
(一)新区建设与旧城更新并举。
旧城以改善住宅配套设施和社区环境及设施为主,合理控制拆迁量;新区发展要以公共交通为导向,建设密度适中、相对紧凑的住区,提高土地和交通的利用效率,尽可能使居住与就业接近,形成生活和生产相结合的组团,
(二)加强居住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
旧城要填缺补齐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新区要与住宅建设同步配置好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设施以增强吸引力。
(三)以发展适应广大市民需要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宅为主,重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逐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供给比例,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发展。
第四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重庆市域,分为都市区和市域远郊区县(自治县、市)两个层次,都市区为本次规划的重点。
第五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第六条市域城镇体系结构
市域城镇分为市域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次区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和一般镇
五个等级。
规划至2020年,形成1个特大城市、5个大城市、26个中等城市和小城市、495个左右小城镇的城镇体系。
第七条市域人口规模
200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约为2798万人,城镇人口约为1265.95万人。
其中,都市区常住人口约为645.51万人,户籍人口约为577.06万人,城镇人口约为556.19万人;远郊区县常住人口约为2152.49万人,城镇人口约为709.76万人。
到2010年,市域城镇人口将达到1615万人;其中都市区660万人,远郊区县城镇人口为955万人。
第八条都市区城市规划概况
(一)都市区空间层次与结构
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和郊区两个层次,主城为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面积2737平方千米。
郊区为主城以外的区域,面积2736平方千米。
(二)都市区人口规模
2005年,都市区总人口645.5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56.19万人,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
第九条本规划图件由《重庆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重庆市住房发展目标
第一十条住房发展目标
逐步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宅的发展,初步建立以普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需求,到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8平方米。
(一)住房体系
面向社会不同收入阶层,建立完备的住房供给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廉租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住宅品质
改善住宅设施,运用新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住宅舒适性和安全性,推动节能住宅、智能住宅和生态住宅建设,提高住宅品质。
(三)社区环境与公共设施
以实现和谐社区为目标,建设社会各阶层混居型社区,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维护社区按安宁的生活秩序,营造优美的社区环境,促进社区服务的产业化进程。
(四)住房保障
2007年6月18日前,都市区对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至2010年,都市区对人均使用面积6-10平方米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全覆盖。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在2010年前对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
第一十一条住房发展策略
(一)加强住房市场调控,缩小住房价格与收入的差距,建立以廉租住房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住房体系。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市场,加强住房市场干预,变直接管理为财税、金融、法律、发展规划、土地供应及产业政策等间接管理。
特别要规范住房市场、健全住房市场法规、培育住房金融市场。
(三)制定并执行居住土地供给年度计划,寻求建立供需平衡,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市场效率与秩序,优先供给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保障群体利益。
(四)做好规划,统筹发展。
推进社区建设的政策与其他政策协调起来,在城市规划中为社区绿化、商业设施、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社区医疗、保健、以及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区设施提供相应的建设空间,大力推进社区公共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和监督体制、加大社区建设投入,加强社区的核心职能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在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
(六)建立完善社区服务体系。
建立一个覆盖都市区的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区和街道三级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健全完善各级社区服务指导中心职责,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各种类型的社区服务站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便捷服务,根据社区服务业发展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包括专职、兼职和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完善社区服务内容。
第一十二条都市区居住用地发展策略与布局
(一)主城核心区用地发展策略
内环以内的主城核心区是城市居住用地的重点改善区域,一方面结合产业用地置换,将部分工业、仓储等调整后的用地作为新的居住用地,提高基础设施水平,优化美化环境;另一方面对现有住宅区进行改造或改善,降低居住密度,加强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提高居住舒适度。
(二)主城拓展地区用地布局策略
主城拓展区是城市居住用地的重点发展区域,结合城市向外围组团的拓展,增加居住用地,引导人口向外围集聚,可以利用外围地区地价相对较低,重点启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住宅和社区,同时加强居住环境建设,提高居住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设施水平。
第一十三条住房分类及适用对象
本次规划将住房分为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三类。
(一)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商品住宅;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政策福利性质的商品住宅。
根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我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3)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二)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是各级政府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的一种政策形式。
(三)其他商品住房
本规划中其他商品住房是指扣除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其他各类商品住宅。
第一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相关指标数据的确定
我市领取低保且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10平方米家庭共8.56万户,占全市城镇人口的1.69%。
其中都市区约2.34万户,占都市区城镇人口的1.05%;远郊区县约6.13万户,占城镇人口的2.16%。
(一)廉租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2.5人计算;
(二)廉租住房政策保障人口占城镇人口的比例
都市区的廉租住房政策覆盖人群占城镇总人口的2.12%,远郊区县的廉租住房政策覆盖人群占远郊区县城镇总人口的1%;
(三)廉租住房户均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
第一十五条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比例确定
(一)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商品住宅应占开发总量的70%的目标,确定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应占城市住房总量的70%。
(二)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控制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13%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均人数按3人计算;经济适用住房户均建筑面积按80平方米计算。
(三)其他商品住房的建设量为扣除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后所占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规划应在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的30%以内。
第一十六条其他指标
(一)规划廉租住房用地容积率不大于1.8;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5;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
(二)九龙坡区数据含高新区,南岸区数据含经开区,渝北区数据含北部新区。
第三章市域远郊区县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十七条远郊区县住房规划总量
到2010年,远郊区县城镇住房规划总量约为9492.83万平方米,需住宅用地4110.62公顷;平均每年约需住房1898.57万平方米。
第一十八条远郊区县廉租住房规划
到2010年,我市远郊区县需建设廉租住房约55.35万平方米,需住宅用地约30.75公顷;平均每年需建设11.07万平方米,解决约2214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一十九条远郊区县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
到2010年,我市远郊区县规划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约为6644.98万平方米,需住宅用地2657.99公顷;平均每年约需建设1329万平方米。
其中,到2010年,远郊区县规划经济适用住房1234.07万平方米,需住宅用地493.63公顷;平均每年约需建设246.81万平方米。
第二十条远郊区县其他商品住房规划
到2010年,我市远郊区县规划其他商品住房量约为2792.50万平方米,需住宅用地1396.25公顷;平均每年约需建设558.50万平方米。
第四章都市区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都市区住房建设总量
到2010年,都市区城市住房规划总量约为4964.58万平方米,约需住宅建设用地2137.50公顷。
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48.25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0.97%;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总量约为3475.21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645.40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13%;其他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441.22万平方米,占住房总量的29.03%。
第二十二条都市区廉租住房布局原则
(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二)具备基本交通条件、配套设施基本完善;
(三)方便生活、工作,就近安排的原则;
(四)节约用地、紧凑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发展多种形式的廉居工程。
第二十三条都市区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
到2010年,都市区规划廉租住房建设量约为48.25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须建设约9.65万平方米。
若容积率按1.8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26.81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5.36公顷。
第二十四条都市区廉租住房分区实施规划
我市都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各区级人民政府,结合廉租住房建设应围绕城市最低收入者的工作场所附近就地解决的特点,规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安排在都市区各区范围内来安排和平衡,以降低我市都市区最低收入者的生活成本,充分保障政策实施的切实可行。
(一)渝中区
到2010年,渝中区规划廉租住房3.59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99公顷,解决约718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二)江北区
到2010年,江北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6.23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97公顷,解决约1246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三)沙坪坝区
到2010年,沙坪坝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7.14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97公顷,解决约1428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四)九龙坡区
到2010年,九龙坡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7.42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4.12公顷,解决约1484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五)大渡口区
到2010年,大渡口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2.01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12公顷,解决约402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六)南岸区
到2010年,南岸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6.24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47公顷,解决约1248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七)巴南区
到2010年,巴南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4.35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42公顷,解决约870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八)北碚区
到2010年,北碚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4.79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66公顷,解决约958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九)渝北区
到2010年,渝北区规划建设廉租住房6.48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60公顷,解决约1296户的廉租住房保障。
第二十五条都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形式
除了政府全额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提供给社会低收入者居住外,各区还可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采取收购城市现有二手房、改造后提供给城市低收入者居住;利用城市中的临时建筑和闲置建筑物等改造成农民工宿舍,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临时住房,为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人口转化过程中的住房过渡需求;在无法建设廉租住房的部分地区对最低收入者实行租金补贴等多种方式具体实施,充分保障社会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六条都市区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
到2010年,都市区规划普通商品住宅建设量约为3475.21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695.04万平方米。
若容积率按2.5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1390.08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278.02公顷。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总量为645.40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须建设约129.08万平方米。
若用地容积率按2.5计算,则需住宅用地258.16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51.63公顷。
第二十七条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区实施规划
(一)渝中区
到2010年,渝中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62.01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4.81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2.40万平方米。
(二)江北区
到2010年,江北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9.98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1.99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6.00万平方米。
(三)沙坪坝区
到2010年,沙坪坝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7.39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8.96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9.48万平方米。
(四)九龙坡区
到2010年,九龙坡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3.75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41.50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20.75万平方米。
(五)大渡口区
到2010年,大渡口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8.43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11.37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5.69万平方米。
(六)南岸区
到2010年,南岸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80.95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32.38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6.19万平方米。
(七)巴南区
到2010年,巴南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9.33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3.73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1.87万平方米。
(八)北碚区
到2010年,北碚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8.63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3.45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1.73万平方米。
(九)渝北区
到2010年,渝北区规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74.93万平方米,约需住宅用地29.97公顷,平均每年建设约14.99万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都市区其他商品住房规划建设量
其他商品住房用地在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用地以外布置。
到2010年,都市区规划其他商品住房建设量约为1441.22万平方米,平均每年需建设288.24万平方米。
若容积率按2.0计算,则需住宅用地约720.61公顷,平均每年需住宅用地144.12公顷。
第二十九条都市区居住用地分类整治措施
(一)保留居住用地
主要包括质量较好、标准较高的单位住房和近年来新建的居住区,在规划期内予以保留。
(二)完善居住用地
主要包括较早建成质量稍差,配套相对欠缺的居住区,要根据其规模,完善配套设施及改善环境。
(三)改造居住用地
主要指房屋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极差,服务设施配套严重短缺的居住区,要进行全面改造。
(四)新增居住用地
主要是用置换后的原产业用地新建居住区,应按城市功能配套等要求建设。
第五章都市区2006-2007年度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规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37号文件精神,规划明确了都市区今明两年的住房建设计划,包括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商品住房等建设安排内容。
第三十一条都市区2006年度住房建设安排
2006年,都市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999.85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16.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9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29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288.20万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都市区2007年度住房建设安排
2007年,都市区城市住房建设总量约为998.47万平方米。
其中,廉租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15.11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约为695.0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量为129.16万平方米;其他商品住房288.28万平方米。
第六章规划实施措施及政策建议
第三十三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的土地供给
(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住房面积相关的标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引导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的投资结构,保持房地产业的稳步发展。
重点发展满足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并和地块开发的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一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规划所确定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供给,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等量置换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三)应加快研究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分担适当比例的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指标等配套政策,以保证住房改革中房地产开发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同步推进、同步实施,充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者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一)形成一个多层次、持久性的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将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与廉租住房、二手房的买卖与租赁结合起来,并配合相关的金融贷款制度形成一个完整、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住房体系,解决居民住房根本的需求。
与此同时,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应该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有所扩大。
(二)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应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实施住房保障政策,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应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第三十六条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
房屋拆迁规模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第三十七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
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
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二)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加快建立激励机制,增加廉租住房源。
完善都市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配套政策,完善补贴办法。
房租补贴标准则应按不同的收入,分档次给予不同标准的补贴,使适用人群的租金负担更趋合理。
(二)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
第三十九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收入,缩小贫富差距
(一)建立健全的以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改进筹资方式和运营机制,加强社会化、信息化的社会保险管理方式,建立社会化、货币化、产权化的住房体制,探索发展社会保障产业的新路子。
(二)加快分配制度的改革,科学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缓解结构性失业矛盾,完善城市就业机制,拓展城市就业空间,依托城市与社区建设、扩大就业渠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努力缩小贫富差距。
第四十条建设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的“和谐社区”
限制大规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小区,建设不同收入阶层“混居”的新型社区,避免因城市社区结构单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规划用地如需调整时,必须遵循等量就近置换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三条本规划的解释权属重庆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附表一2010年都市区住房规划表
序号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
备注
(万平方米)
%
(公顷)
%
1
廉租住房
48.25
0.97
26.81
1.25
用地平均容积率1.8
2
普通商品住房
3475.21
70
1390.08
65.04
用地平均容积率2.5
其中:
经济适用住房
645.40
13
258.14
12.08
3
其他商品住房
1441.22
29.03
720.61
33.71
用地平均容积率2.0
4
合计
4964.58
100
2137.50
100
附表二2006-2007年都市区住房建设规划表
序号
类别
2006年度
2007年度
建设面积
(万平方米)
%
建设面积
(万平方米)
%
1
廉租住房
16.65
1.67
15.11
1.51
2
普通商品住房
695
69.51
695.08
69.61
其中:
经济适用住房
129
12.90
129.16
12.94
3
其他商品住房
288.20
28.82
288.28
28.87
4
合计
999.85
100
998.47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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