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密声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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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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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密声明
篇一: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成为其兼职员工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一条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受聘甲方期间,在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利用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所做出的所有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做出的所有职务开发结果应立即首先向甲方报告。
第三条乙方任何职务开发结果的所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享有的除外。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甲方认为取得和保持职务开发结果知识产权所需的一切法律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并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出具必要的文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认甲方对上述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商业秘密等资源条件完成的非职务性开发结果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资源或商业秘密,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但以下情况除外:
1、该研究、开发结果同甲方的业务具有竞争性;
2、实际上或者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是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
3、该研究开发是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第七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非履行甲方交付的任务所得的研究、开发结果,乙方如主张由其本人对该研究、开发结果享有知识产权,若该研究、开发结果与甲方业务密切相关,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第八条乙方入职时所携带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入职后用于乙方的职务行为或在职务行为基础上进行的非职务行为的,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分割该知识产权。
第九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或离开甲方后,均不得侵占甲方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条本协议所指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研究、开发结果及有关技术、市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各种信息。
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间,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对本人履行职务掌握的甲方技术数据等甲方要求保守的商业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第十二条乙方保证在甲方任职期间保守因工作需要接触或掌握的其他商业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向公司其他技术、管理人员询问、了解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乙方决不为其他目的而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为甲方的竞争企业工作或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商业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第十四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除非得到批准,不得将自己掌握的技术资料、相关文件带离公司。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原工作岗位或离开甲方,应将接触到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文档、记录、笔记、数据、源程序清单、提纲、模型、软磁盘及其他媒介形式的资料如数交回甲方。
第十五条乙方在离开甲方后(无论以何种原因),应替甲方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利用甲方商业秘密进行生产和经营,或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知识产权保密声明)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成为公知性信息为止。
第十六条乙方在甲方聘用期间,决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决不同时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决不对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决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工为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更不得在离开甲方后抢夺甲方的客户以及引诱其他职员离职。
第三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兼职协议》的附件,为《兼职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兼职协议》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保证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知识产权保密规范
知识产权保密规范
(Iso9001:
20XX)
第一条知识产权保密、知识产权保护承诺制度。
(一)公司划定科技开发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区域,未经许可,非科研人员和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到相应资料、物品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划定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带领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或为无关人员进入该涉密场所提供便利。
(二)产品开发和职务智力成果活动期间,应当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信工具传递商业秘密信息和与职务智力劳动相关的信息。
(三)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在其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上,以明确的警示标志标示出公司商业机密的符号及密级、保密期限。
相关的文件资料限于涉密人员接触;参加涉密的会议,采取到会办理签到手续、会后资料交还等保密措施。
(四)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将单位的知识产权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也不得利用在本单位工作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为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服务或提供便利。
(五)员工在进入本公司工作时,须签订《遵守〈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承诺书》。
无论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前,须将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试验
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科技成果、作品、设计成果,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及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通讯方式等)全部交回,并有责任保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
(六)建立参观访问控制、陪同制度。
参观访问者一律佩戴有专门标志的胸章,并按指定路线和范围在专人陪同下,有组织地进行参观访问。
(七)提交的新产品在国内外参加展览会,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须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
第二条知识产权合同制度。
(一)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二)订立技术合同(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经过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三)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并根据许可的权限范围、时间、地域等因素综合确定许可使用费。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公司各部门应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制
止、杜绝由不正当行为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结合本公司实际,发挥知识产权在公司竞争中的作用。
(一)公司积极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申请确权工作。
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发表成果论文,也不得以委托鉴定、展览、广告、试销、赠送产品等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严防商标、专利、域名、商号被他人抢注。
(三)各部门积极配合知识产权办公室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商号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发现可能对本公司知识产权有冲突的情形,应通过知识产权办公室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法律规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异议或启动相应的程序解决。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侵权或者侵权的可能,应采取积极措施配合知识产权办公室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度下解决问题。
(五)公司应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帮助。
第四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宣传制度。
本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基金,用于每年的知识产权培训和宣传工作。
对员工制定培训、宣传计划,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
第五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篇三:
知识产权归属与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及保密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或邀约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单位住址:
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江村东路4号
乙方(劳动者或受邀约人)
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电话):
紧急联络人:
联系方式(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于甲方,并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在职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
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保密协议。
第一条知识产权归属
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完成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申请、注册、登记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
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运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由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条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生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第三条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期间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第四条乙方保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2、不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
4、不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甲方关联单位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5、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乙方离职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6、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的相关部门报告。
7、其他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
第五条涉密信息载体
乙方因履职需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
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在向甲方提出离职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务,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第六条保密期间
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不限于甲乙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期间,乙方应谨慎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除非:
1、乙方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2、甲方明确公示已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了解,该信息已经不再具有商业秘密的特性。
3、甲方的法人资格终止,且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人或组织。
第七条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甲方有权调离(撤离)乙方涉密岗位(事务),并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追诉)。
2、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可举证之期待利益损失;
(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本条
(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不低于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合理数额,或者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
(3)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的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达¥:
元以上的,属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除可按照上述条款处理外,还可将乙方起诉至司法机关,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约定脱密期为个月,乙方离职需在脱密期之前以
书面方式提出,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脱密期顺延。
在脱密期内,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工作分配和岗位调动,积极配合甲方履行脱密义务。
2、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邮编:
乙方:
邮编: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3、甲方每月向乙方(在岗期间)支付保密费人民币¥:
元。
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同等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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