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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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条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吸引并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修建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做好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管理工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建设,提升铁路物流服务能力,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的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总公司是铁路局的出资人,铁路局是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者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企业上下级管理关系。
二者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市场主体。
总公司对铁路局的管理方式主要是顶层规范、过程监控和结果考核。
顶层规范就是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按领导讲就是“编笼子”、“划红线”。
过程监控就是对所属企业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同时为企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结果考核就是强化对企业经营结果的考核,使考核成为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
铁路局在总公司的领导下,承担安全生产、市场营销、队伍建设、资产增值和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
铁路局是经营型市场主体,应切实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不含段管线)与国铁接轨的管理。
来自21号令第二条。
第三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实行合同制管理。
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专用线拟投资人或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专用线接轨人”)协商签订专用线接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专用线接轨人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是铁路运输市场的双方,是铁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四条铁路局是专用线接轨管理的责任主体。
铁路局应明确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负责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查和日常管理。
铁路局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管理责任分工
第五条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具备下列条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已删除条款,铁路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应集中设置;
(一)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路网规划、生产力布局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有利于优化铁路运输组织,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物流化水平;
209-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
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二)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209-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备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三)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标准协调匹配;
(八)专用线或其所配套项目的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有效审查;
——本项不再作为专用线接轨的前置条件,改至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由接轨合同约定。
(四)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铁路局审查意见和铁路危险货物专用线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报告均须列出危险货物具体品名,且各文件所列危险货物的品名、运量须一致。
——已删除,取消总公司审查程序,由铁路局规定。
办理危险品的专用线,是否需要进行安全预分析,需要由危险品运输主管部门明确。
(五)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网中的布局以及设施设备条件应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集装箱运输管理的规定;
209-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六)专用线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
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七)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线,原则上应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筹建设、同步开通。
第七条专用线接轨方案应科学合理、技术经济可行,原则上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一般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209-专用线宜直通厂(矿)区,实现“点到点”铁路运输,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
(二)大宗货物专用线,一般应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209-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货物品类或近期年运量在1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线,一般应当具备整列装卸和直通运输的技术条件;
(三)与繁忙干线、设计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接轨,应与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接轨铁路的方案;
209-在繁忙干线、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铁路接轨,应当与拟接轨铁路立交疏解,一般采用专用线下穿拟接轨铁路方案;
(四)专用线应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宜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209-配置专业化、自动化装卸机具;煤、焦炭或金属矿石等大宗散堆装货物专用线,采用筒仓、装载机、翻车机等设备;
(五)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相关设备技术条件应符合铁路货运安全检测监控与管理系统总体技术要求;
(六)按规定配备铁路生产、生活房屋等其他设施。
209-根据需要配备轨道衡、汽车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等货物计量安全检测设备,安装调度指挥、货车装载视频监控、车号识别等信息系统以及配套的信息通道,并纳入铁路相应信息系统;
第八条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办理专用线接轨:
(一)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
(二)铁路正线区间;
(三)按照规划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或拟封闭的车站。
(四)50公里范围内铁路货场等集(疏)运站能力能够满足拟建集(疏)运型专用线运输需求的。
——已删除,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技规》第53条新建的岔线,不应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并在接轨地点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
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第三章办理流程
第九条铁路局应根据专用线接轨人提出的书面接轨意向办理专用线接轨有关事项(拟在新建铁路接轨的,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总公司有关文件确定管辖范围),一般应在收到书面接轨意向2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并将有关意见告知专用线接轨人。
第一十条专用线与国铁接轨,专用线接轨人应向铁路局(新建铁路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或总公司有关文件确定)提出书面接轨意向,经双方协商意见一致的,由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十一条铁路局收到专用线接轨人报送的符合要求的对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及时并向专用线接轨人出具审查意见。
由专用线接轨人应依据审查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完善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十二条对专用线接轨已出具审查意见并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用线,铁路局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报应向总公司报备案,报备案材料包括:
(一)铁路局关于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备案的报告备函;
(二)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全一册);
(三)铁路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
(四)专用线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批复文件。
调度部是否还出具同意报备的复函?
回答:
不出。
铁路局应向总公司报备,报备函抬头为中国铁路总公司。
第一十三条铁路局对符合国家及铁道行业标准、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路网规划、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以及本办法要求的专用线,应与专用线接轨人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接轨合同。
第一十四条按照接轨合同,专用线接轨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铁路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建设。
第一十五条专用线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须在合同规定的建设有效期内按照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有关规定和接轨合同等组织验收。
第一十六条专用线验收合格,铁路局与专用线接轨人签订安全、运输等协议,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并按有关规定开通专用线。
第一十七条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铁路局资产(土地、
专业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接轨人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按照相关规定,铁路局同意专用线接轨人占用或租用相关资产需经批准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协议、具体实施。
第一十八条专用线接轨引起接轨铁路变更设计或改造的,应在签订接轨合同前,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技规》第53条……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在既有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涉及站场改造的,要按照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等规定办理后,再办理专用线接轨。
第一十九条已运营专用线的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办理:
(一)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二)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第二十条已关闭专用线拟重新开通的,应符合铁路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以及现行专用线接轨基本条件和主要技术条件,由铁路局审查评估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接轨合同
第二十一条专用线接轨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名称,接轨线路、车站、接轨点,设计近期到发货物品类、运量和流向,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设计接轨方案、主要装卸方式,专用线建设有效期,合同有效期,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和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鉴修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专用线接轨人和相关单位的承诺、协议等应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二条专用线接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专用线应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建成验收,在建设有效期内无法建成验收的,经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接轨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延期补充合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局应与专用线接轨人解除接轨合同:
(一)专用线接轨人提供接轨材料不真实的;
(二)专用线接轨人擅自变更接轨方式、技术标准、装卸线设计方案的;
(三)专用线接轨人未经铁路局同意转让产权、使用权的;
(四)专用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铁路运输安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因专用线接轨人原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
(六)专用线接轨后实际运量、货物品类、运输条件与接轨合同或签订的运量协议有重大不符的;
(七)专用线接轨人未履行国家有关立项、环评、土地等有效审查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设计、建设期内专用线需变更合同约定接轨方案的,以及专用线接轨合同履行期内未履行的失效、已运营专用线拆除后拟重新接轨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比照新建专用线程序重新办理。
宁局:
在改革期间需延期的,如何办?
回答:
只能比照新建专用线办理,因为行政许可是政府行为,取消行政许可后,总公司无权对政府许可项目延期,不合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不参与、不干预铁路局专用线接轨日常管理工作,仅对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权,重点对专用线布局规划、办理程序、接轨方案、技术标准、接轨合同、建设推进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督促铁路局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铁路局应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路网能力、有利于吸引货源、有利于提高经营效益、有利于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要求,统筹新建铁路、既有线、主要枢纽货运基础设施布局等,编制局管内货运基础设施(含专用线)布局规划。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应明确专用线接轨管理流程,实行“四公开”“三不得”,即根据各环节工作特点,公开办理条件,公开技术标准,公开责任部门,公开办理时限;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同意专用线接轨,不得无故拖延办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在专用线建设、运营中,铁路局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即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规定的情形外,铁路局不准指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准指定施工单位,不准指定监理单位,不准强行要求专用线委托建设、委托运营、委托维修。
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加强对专用线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和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对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和铁路工程设计、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或设计文件编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铁路局专用线接轨管理部门应参与专用线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和开通运营等各阶段工作,动态掌握工程进度,督促专用线接轨人落实合同约定的技术方案,积极推进设计、施工等工作,及时报备并上传、更新专用线接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发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及时制止。
第三十一条铁路局应加强专用线接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专用线接轨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二条总公司建立专用线接轨管理信息系统,积极采用技术手段加强专用线接轨管理,铁路局应及时维护更新专用线接轨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用线接轨方案及已实施的工程,铁路局要及时整改。
对违规办理、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事专用线、军事专用铁路与国铁接轨参照本办法办理。
专用线、专用铁路与实行委托运输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接轨,由铁路局参照本办法办理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专用线接轨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
制定实施细则。
铁路局依法履行对合资铁路公司的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三十六条原铁道部行政许可准予接轨的专用线,仍按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批复进行建设和验收;需要变更方案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失效的,按新建专用线接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办法自发布之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前发《铁路专用线与国家铁路接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6号)同时废止。
原铁道部2005年4月1日公布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和2011年12月28日印发的《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停止执行。
原行政许可已取消,能在有效期内建设的,按照原来要求建设。
不能在有效期内建设的,按新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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