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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账户
1.丙类账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丙类账户概念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甲、乙、丙三种债券一级托管账户。
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方可开立甲类账户;不具备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或不具备债券柜台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可开立乙类账户,亦可开设丙类账户。
丙类账户与甲、乙类账户的区别在于不能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代理人来交易。
丙类账户的风险
(一)丙类账户的异常交易主要有对敲交易,交易量大于实际需求量,交易价格大幅偏离市场价格等。
异常交易最普遍的是对敲交易,即交易者以特定价格卖出或买入某一债券,在持有很短的时间如几分钟或一天之后,迅速以相同或接近的价格原渠道买回或卖出。
通过这种方式,交易双方的交易量都迅速激增,交易方实现了提高市场影响、引导市场价格、完成业绩考核等目的。
(二)交易双方的代持行为屡禁不止,部分金融机构以此逃避监管,丙类账户实现空手套白狼。
丙类账户的代持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找丙类账户代持,意在掩盖亏损;另一类是丙类账户找甲类账户等大型金融机构代持,实现空手套白狼。
(三)内幕交易时有发生,往往涉及非法利益输送行为。
现阶段通过内幕交易进行非法利益输送主要通过异常的结算模式和结算价格来进行。
当存在内幕交易和非法利益输送时,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人员与丙类账户的人员相勾结,丙类账户实质成为强势方,利用有利的结算方式,以及收付款和收付券之间的时间差,实现空手套白狼。
甚至还存在金融机构直接低价卖出、高价回购债券等形式向丙类户直接送钱行为。
(四)违约率不断增长,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交易对手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2011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波动剧烈,收益率也瞬息万变,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丙类账户的违约、毁约事件频频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账面公允价值损失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元。
如某国有企业和丙类户签约,丙类户违约以后,国有企业诉诸公堂,此时才发现丙类账户为虚假丙类账户,根本没有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
其所有者财产均进行了转移,国有企业赢了官司却索赔无门。
2.债券交易员利益链:
丙类户四种方式套利超5000万
法院认定,2005至2010年期间,沈沪东单独或伙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所有的债券利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职务侵占数额人民币3397.054万元,徐大祝参与债券交易11笔,职务侵占数额291.56万元。
仅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以“丙类户”为核心而存在的复杂利益链,已成为这一轮“债市打黑”的重灾区。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原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债券交易员沈沪东,因其控制的两个“丙类户”公司和多家金融机构存在利益输送而被法院认定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
围绕着沈沪东控制的这两家“丙类户”,原齐鲁银行金融事业部的徐大祝、原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某、原嘉实基金(博客,微博)的基金经理吴某、原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债券交易员姜某等也被控通过将所在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实现债券利益转移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个人获得不菲收益。
除了沈沪东和徐大祝外,其他人已被另案处理。
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末做出的“(2014)常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沈沪东有期徒刑9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600万元;徐大祝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0万。
二人一审后均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对沈、徐等人表示同情,认为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该市场人士表示:
“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本来就不是集合竞价的模式,债券的交易价格都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较低价格和较高价格都难以认定。
中债登有个偏离度的认定,利率债的交易价格不超过中债估值的上下2%,信用债不超过中债估值的上下3%都算在正常的估值范围内。
只要超过这个范围,系统都过不了。
”
两人辩护律师均认为二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债券交易中不可能预知价格走向,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不能为“丙类户”代持。
判决书显示,两人还有数千万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款项尚未退出,还需继续追缴并上缴国库。
其中“沈沪东在职务侵占罪中尚未退出的赃款1300万元,挪用资金罪中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053万元。
徐大祝在职务侵占罪中尚未退出的赃款144万元,主动退出挪用资金违法所得300万及孳息31万元上缴国库,还有未退的挪用资金违法所得442万元。
”
“夫妻店”获利超5000万
沈沪东于2003年4月至2006年8月在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担任债券交易员。
徐大祝自2004年10月起在齐鲁银行资金营运部任职,历任交易员、金融市场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两人均于2013年3月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沈沪东的“丙类户”布局最早开始于2005年。
当年8月,以沈沪东岳父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普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普银”)成立,随后上海普银在富滇银行开设债券托管的丙类账户。
2006年,沈沪东成立了以其外祖母黄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乾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乾银”)。
上海普银、上海乾银均为沈沪东实际控制并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户”公司。
这两家公司可谓是沈沪东和其妻子的“夫妻店”。
判决书及沈沪东的妻子蒋某的供述均显示,蒋某曾在上述两家公司工作。
公司成立后,由沈沪东联系银行代理,蒋某出面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代理债券交易业务、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开设资金账户等。
蒋某通过债券中介寻找债券,而沈沪东通过其工作的公司内部交易系统来找债券。
在利用“丙类户”获益的过程中,徐大祝无疑是沈沪东最亲密的“伙伴”。
法院认定,2005至2010年期间,沈沪东单独或伙同徐大祝等人,利用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单位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较高价格买入等手段,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单位所有的债券利益转移至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后由个人私分非法所得。
其中沈沪东参与债券交易40笔,职务侵占数额人民币3397.054万元,徐大祝参与债券交易11笔,职务侵占数额291.56万元。
仅简单计算,两人通过“丙类户”共获利3688万元。
由于上海乾银、上海普银的资金实力有限,沈沪东和徐大祝还动起利用齐鲁银行资金的念头。
判决书中显示,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徐大祝、沈沪东商议,口头约定让齐鲁银行为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出资买入债券并代持,到期后齐鲁银行以约定价格将债券卖出给“丙类户”,再由“丙类户”以市场价格卖出获利。
两人约定获利后“五五分成”,亏损也由二人共同承担。
最终,司法机构认定两人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了24笔债券交易,共挪用齐鲁银行资金22.29亿元,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从债券交易中非法获利1795万元。
挪用的资金未对齐鲁银行造成直接损失。
通过前述多种方式,徐大祝、沈沪东共通过两家丙类户公司获利达到5483万元。
其中沈沪东分得大多数,徐大祝分得数百万,其余的也分给其他参与配合的债券交易员。
四种方式实现“盈利”
“上海普银、上海乾银一般通过低价买进债券,委托代理行以高于进价的价格卖出债券,差价扣除代理费后实现公司利润。
”沈沪东的妻子蒋某表述,成立的“丙类户”一般通过四种方式赚钱。
第一种是沈沪东将所在中银国际的债券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公司,然后公司再按照市场价格出售给其他银行,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认定,2005年11月至2006年7月间,沈沪东利用担任中银国际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将中银国际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出给其控制的丙类户上海普银、上海乾银。
或让中银国际以较高价格从其控制的丙类户买入债券,从而将中银国际的债券获利转移至自己控制的丙类户。
沈沪东共采用这种方式先后进行13笔债券交易,获利480.57万元。
第二种是沈与其他银行内负责债券交易的交易员协商,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债券,再按照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比如,2008年8月至2010年6月间,徐大祝11次将齐鲁银行的自营债券以较低价格卖给上海乾银、上海普银,“丙类户”实际获利291万元,其中徐大祝分得144万元。
第三种是沈控制的丙类户通过其他银行负责债券销售的工作人员,从一级市场以较低价格买入债券,再向市场出售赚取差价,这项获利需要分配给沈沪东联系的业务员。
比如,2008年某两只债券由交通银行承销,沈沪东为了使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成功,委托多家具有申购资格的银行和券商代其控制的“丙类户”申购债券。
交通银行债券交易员姜某向发行部门的同事推荐了这些申购机构。
拿到这两只优质的债券以后,沈沪东的“丙类户”再卖出,共获利140余万,其中70万分给了姜某。
而这笔钱被法院认定为沈沪东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姜某在供述中也表示:
“其与沈沪东合作盈利的模式包括代持、从一级市场申购、撮合交易三种,上述三类交易盈利后都是五五分成。
”
第四种是经沈与对方银行交易员商谈,其控制的丙类户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买入债券,再以高于当日市场价格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2006年3月至2006年6月间,沈沪东与浙商银行债券交易员刘某合谋,由刘某将浙商银行自身的债券配置需求告知沈后,其控制的“丙类户”以市场价格购入浙商银行所需债券,再以两人确定的较高的价格(在前述购买价格上加价)卖出给浙商银行。
这样的交易共进行了8笔,“丙类户”获利999.3万,分给刘某299.97万。
此外,2008年间,沈沪东还与原嘉实基金的基金经理吴某创造了一种“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方式。
即吴某以嘉实基金的名义先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出资买入并代持债券,到约定期限后将债券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卖出给沈沪东控制的“丙类户”代理行。
代理行再按照市场价格卖出给吴某事先联系好的金融机构。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吴某始终操纵债券在外部进行流转。
“丙类户”此项获利1420.78万元,吴某分得851.88万,沈沪东分得568.9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吴某已另案处理。
3.债市黑幕全链条:
丙类账户猫腻
“大家都知道丙类户是债券黑市的深水区,但是,圈外很少人知道丙类户背后真正的操纵人究竟是谁。
”一名银行间债券市场人士说。
债券元老转做私募
与在银行间市场抛头露面的机构不同,丙类户缺少资金,大多只能玩空手套白狼。
一些规模化的丙类机构,开始通过走信托通道,通过阳光私募等形式融资。
“现在有几个丙类户,通过发私募产品进行融资,进行机构化运作。
他们投资规模都达到20亿、30亿水平,算得上大户了。
”4月25日,一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浸淫近10年的交易员向理财周报透露。
记者调查了解到,一些由银行、机构债券大佬转行成立的私募公司,通过信托专户进行代理结算,借用信托公司的专户通道,实质上做着丙类账户的事。
其中包括——
原太平资产债券元老王小坚成立的上海耀之资产;
原农业银行(601288)总行第一代债券投资人唐毅亭成立的北京乐瑞资产;
原工商银行(601398)总行债券元老李映辉成立的上海普兰金融服务公司。
“这些人靠自己的能力、人脉赚钱。
”前述交易员补充道。
而他们的“人脉”资源,正是来自于他们此前在银行的工作资源积累。
2011年6月,王小坚在上海成立了耀之资产,靠发行私募产品,提取业绩管理费进行盈利。
与上海其他知名私募不同,耀之资产主要从事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投资与交易。
目前,耀之资产共管理了五只产品,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
其中,外贸?
耀之进化债券信托投资计划的业绩,在2012年债券私募产品中排名第三。
资料显示,王小坚有10年固定收益研究、投资经验,曾供职于太平人寿保险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公司、瑞银证券财富管理&;环球资产管理。
他最多曾管理过200亿元的固定收益资产。
2013年3月19日,耀之增长基金成立,由王小坚亲自管理,门槛100万元。
作为非金融机构,耀之资产公司另辟蹊径,通过信托专户通道发送阳光私募产品。
“我们作为规范化的债券私募基金,所有产品都是阳光化的信托专户,属于银行间的乙类账户,非丙类户。
”耀之资产公司回应理财周报记者。
“这种做法,其实是借了信托的幌子,它是借用信托公司乙类账户进行操作。
实质上,它是借用信托的通道,发起信托阳光私募产品,由信托做监管,但本质还是丙类账户。
这个做法在业内很普遍,属于监管的盲区。
这种做法很隐秘,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专户,募集资金存放信托专户账户作为保证金。
看似阳光化的信托计划实际操控人仍为丙类机构(投资公司),而且信托资产的运作也是监管盲区。
”一名资深银行间债券人士告诉理财周报记者。
目前并未有迹象显示耀之资产存在违规行为。
“但可以肯定的是,通过他此前在机构的资源积累,拿券会相对容易,这应该是耀之资产最大的优势。
”前述人士说。
通常,丙类户猫腻之一,在于做“倒卖”生意。
即通过个人关系,与新发企业债的银行或券商承销商沟通,获得一定数量的新券,行话称之为“拿券”。
而后,通过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取差价收益。
这一类丙类户操纵人的背景往往不一般,其手中通常有较稳定或强硬的银行资源。
此前,易方达前员工马喜德就是通过自己在工商银行总行的资源,低价拿券,而后在朋友的长沙摩根公司(丙类户)卖出,赚取差额。
但不同的是,马喜德涉嫌通过职务侵占资金,属于违规。
而私募公司通过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在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则在法规允许范围内。
四大行成丙类户发散地
王小坚并不是个例。
另一家私募——北京乐瑞资产的董事长唐毅亭,出自农业银行总行。
唐毅亭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18年,是中国市场第一代债券投资人,曾培养多名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总
监,管理债券规模数万亿元。
唐毅亭在农业银行任职期间,农行曾连续五年获得银行间市场交易量排名第一。
2007年,唐毅亭加入安信证券,担任总裁助理,分管资产管理部和债券业务部。
2011年4月,唐毅亭创办北京乐瑞资产。
跟随唐毅亭一起加入乐瑞资产的,还有安信证券不少同伴,包括后来担任乐瑞资产总经理的张煜、担任投资总监的王笑冬、担任销售交易总监的马立原,以及担任信用分析总监的史敏等。
目前,北京乐瑞资产管理了长安-乐瑞强债1号,长安-稳健2号,兴业信托?
乐瑞1期,兴业信托?
乐瑞2号,山东信托?
乐瑞1号,陕国投?
乐瑞1期共六只产品,均投资于债券市场,各个产品净值均在1元面值以上。
另外,据记者了解,另一家以投资债券为主的私募——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背后也有银行债券大佬。
其总经理李映辉,也出自工商银行总行。
据了解,此三家私募公司,操作手法大同小异,均是通过信托通道发起阳光私募产品。
“相对来讲,银行比券商、基金更有资源。
因而,券商、基金愿意花高薪从银行挖角债券交易员,因为他们有资源,拿券相对容易。
”一名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士说。
今年4月,债券黑幕曝光后,券商、基金公司都在做紧急自查。
深圳一名基金高管面对棘手情况叹息道:
“难免跟丙类户发生交易。
但是,丙类户的背景太复杂。
很多时候,连债券交易员自己都不清楚对手盘的情况。
查起来确实有难度。
”
据了解,目前基金公司自查时,多数仍然仅限于自己员工是否在外开设丙类户,从事违规行为。
有银行间债券人士透露,银行应该是更大的丙类户发散地。
谁在操纵丙类户?
“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某一个丙类户是否触及违规底线。
前述银行债券元老通过开立私募公司,募集资金参与债券市场交易,显然并不违规。
然而,动用机构本身的资金,与丙类户发生交易,从中牟利,便是黑幕。
而这些牟利手法多种多样。
【猫腻一:
拿券倒卖】
做“倒卖”生意的丙类户,往往通过个人关系,与新发企业债的银行或者券商承销商签订协议,商定分销数量及利息,获得新券,再在二级市场卖出,获得差价。
这一类丙类户操纵人的背景往往不一般,其手中通常有较稳定或强硬的银行资源。
据记者获悉,不少曾在银行资金交易部工作的人就开过丙类户。
“不少有拿券资源的资深债券人,都愿意在外成立一个投资咨询公司,开立丙类户。
他们或者通过朋友成立公司,代持养券,然后约定利益分成。
”前述交易员说道。
目前开设丙类户只需通过信托公司或者券商,手续并不复杂。
“事实上,自2012年2月山东海龙债违约以来,企业债的承销发行就不像以前那么容易了。
有背景的丙类户拿券就更容易,这也加剧了拿券倒卖行为的蔓延。
”深圳一名熟悉券商债券承销的人士透露。
【猫腻二:
代持养券提升业绩】
“代持养券”是债市黑幕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
由于无法界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私下协商、利益输送,三类账户之间的代持行为并不违规。
按照规定,货币基金只能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不能超过180天,这样可保证货币基金较低的风险。
“有些货币基金经理面对一个资质很好,但是又不符合‘397天以内’规定的债券时,很有可能请别的账户为之代持。
”一位债券投资人说。
证监会规定,货币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代持的收益非常可观。
据悉,代持协议签订成本一般在7天回购利率的基础上最低加20个BP(BP即基点,一个基点相当于0.01%),但代持的利息收益通常会好于回购收益,至少超过回购利率的50个BP。
央行深圳分行在2012年5月的一份内部文件中提到,深圳一家大型基金公司在付息日前一天卖出债券,在付息日后购回,避免将日常计提的20%的债券利息计入成本,从而提高基金收益。
另外,总部在深圳的一家银行交易员为了减少资金成本,频繁进行隔夜代持交易,以提升个人考核业绩。
【猫腻三:
代持逃避监管】
前述的内部文件还提到,深圳另一家大型基金公司通过隔夜回购调整债券成本,以规避证监会有关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偏离度的上限规定。
一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浸淫近10年的人士也告诉记者:
“比如农信社有季度、年度考核压力,资金变动往往影响资本充足率指标。
达不到监管要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找一些丙类户代持,或者找其他一些没有指标压力的银行代持。
这是规避监管。
”
他举例道:
“比如今年季度考核来了,我们会找保险、基金、券商代持,他们没有资本充足率考核指标。
代持的价格可能会比同一类回购率要高一些。
代持的成本是30-40个BP,就是给他们30-40个BP的回报。
”
这也是为什么每到季末、年末,就有个别债券出现明显的价格波动。
【猫腻四:
重复代持放大杠杆】
通过买入债券,找人代持,账户获得留存资金。
继续买入债券,找人代持,重复操作,资金可以放大到数倍,获得超额收益。
但是,这种行为在债券市场低迷中往往容易露陷。
据业内传闻,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邹昱管理的债券基金代持规模被放大一倍,因后续申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接回债券而出事。
【猫腻五:
“老鼠仓式”送钱】
除了以上几种比较隐秘的违规行为以外,甲类、乙类户通过“低价卖出、高价回购”的形式与丙类户交易,直接进行“老鼠仓式”的送钱行为,则更加赤裸裸。
但是由于这将拉低甲类、乙类账户的产品收益,犯案痕迹过于明显,同时伤害本身机构的利益,目前较少。
丙类公司开始批量注销
据统计,截至2012年9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量为24.1万亿,占债券市场总量的96.4%。
其中,丙类户占比最大。
据不完全统计,通过结算代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丙类户共有7899个,占比71%。
“其实真正活跃的丙类户,其实只有两三百家。
其实我所接触的靠谱丙类户,也就是十几、二十家。
丙类户开户基本没成本。
有一些基金公司在丙类账户里开私募产品,每期开一个户,一些财务公司交易并活跃,丙类户数量被虚高了。
”华北某城商行债券交易员说。
事实上,丙类户被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来已有数年。
2005年9月,央行发布通知,允许丙类户与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并允许做逆回购。
丙类户加入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逐渐活跃,流动性明显改善。
随着丙类户的诸多风险和漏洞逐渐曝露出来,在2005年得到松绑的丙类户,很可能遭遇监管的全面升级。
2010年,国家审计署在年度财政审计中发现,财政部国库支付中心原副主任张锐在2007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之变,帮助他人承销国债,从中获取巨额贿赂。
2011年,某国有企业与丙类户签约,遭遇违约后诉诸法律帮助,才发现对手是虚拟丙类户,从未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到头来自吞苦果。
西
同年,富滇银行被曝出倒券风波。
富滇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李坤等人,利用朋友的公司注册丙类户,由富滇银行代理债券结算业务,通过前、中、后台与外部相互通气,进行利益输送。
富滇银行倒券风波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要求各家商业银行暂停银行间债券市场垫资、无实际资金往来的撮合以及代持三项业务。
这使得一些空壳、单凭垫付套利的投资公司逐渐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
“我们前年被查,现在人民银行还把我们的甲类账户关着,去年已经检查完,大概很快就开放了。
南京银行(601009)也被关掉了前后有7家收到了银行罚款,被暂停甲类账户。
”富滇银行某高管人士告诉理财周报记者。
据市场传闻,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央行深圳分行对深圳六家金融机构的银行同业市场作了执法检查,被检查机构普遍存在债券代持交易,主要目的是粉饰业绩、提升市场排名,或规避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政策监管。
2013年4月,债市黑幕牵连出一系列违规事件。
几乎每一个违规被调查的个案均潜伏着丙类户的踪影,这类潜伏在黑暗中的丙类户成了主要角色。
4月24日,央行召集各大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开会,研究债市内控问题。
其提到,对代持交易出台新的管理规则。
另外,若干年内,丙类户要逐步取消或升级。
参会的股份制银行管理人士透露,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未来对丙类户的注册资本金、保证金等门槛会明显提高,监管措施和违约惩罚措施会逐步出台。
4月底,按央行要求,作为甲类账户,商业银行需要一一上报自己代理结算的丙类户的情况。
4月25日上午,中债登发出通知,将暂停信托、券商资管以及基金专户开立银行间债券账户(乙类)的通知。
此举正是为了防范乙类户邀请丙类户违规代持的行为。
“这么大的风声,很多丙类公司已经开始大批量注销了。
这种公司本身门槛就低。
算是自保,不能被动等被查。
”华南某券商债券人士说,“这几天接到很多电话,很多代持公司问我们愿不愿意接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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