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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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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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B4.D5.A6.B7.C8.D9.B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C2.ABD3.ABCD4.ABCD5.ABC6.BD7.ABCD8.ABCD9.ABCD10.ABC
三、名词解释
1.广义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就业:
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3.竞业限制:
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4.职工民主管理:
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5.最低工资制度: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四、简答题
(一)为什么说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依据主要有: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3.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的独立体系。
4.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简述工资的特征
1.工资必须是基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
2.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3.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
4.工资必须定期支付。
5.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论述题
试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联系与区别
职业教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职业教育是整个国民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偏废的部分,但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
二者都是为了培养和提高人的才能及文化技能水平,同属智力开发活动;普通教育是基础,职业教育是普通教育的延伸和专门化。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目的不同。
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2.对象不同。
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3.教育内容不同。
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
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
六案例复习题
1.答:
赵某未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
的。
2.赵某不需缴纳违约金。
合同无效,厂方违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二
禹桂枝 2014年12月26日 文章浏览次数:
15
资源来源: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
参考答案
(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
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
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
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应予更正。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三
禹桂枝 2014年12月26日 文章浏览次数:
23
资源来源: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一、单项选择题
1.D2.A3.A4.A5.B6.D7.C8.A9.D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3.ABCD4.ABC5.ABCD
6.ABCD7.ABCD8.BCD9.ACD10.ABD
三、名词解释
1.工作时间:
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
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3.特殊群体劳动保护:
由法律、法规对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进行特别保护。
4.劳动保障监察:
由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劳动法监督检查活动。
5.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四、简答题
1.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1)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简述特殊群体劳动保护法律的意义。
(1)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3)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案例复习题
答:
李某在化学纤维厂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并经医院证明,其职业病应确定为形成于化学纤维厂。
化学纤维厂将李某调出时,档案里未作从事有害作业记载,也没为其进行健康检查。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据此,化学纤维厂应承担李某患职业病的责任,而仪表厂对李某的职业病没有过错。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业四
禹桂枝 2014年12月26日 文章浏览次数:
25
资源来源: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C4.B5.A6.D7.C8.B9.D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CD3.ABC4.ABC5.AB
6.ABCD7.ABCD8.ABD9.BCD10.ABCD
三、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即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存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2.养老保险:
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社会救助:
是指对于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4.社会优抚:
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提供保障一定生活水平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特殊的优待和抚恤制度。
5.社会福利:
是指国家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目的的社会性;权利主体的普遍性;义务主体的社会化。
2.简述优社会优抚的特征
答:
对象的限定性;内容的综合性;待遇优厚性;实施规范性。
五、论述题
试述工伤保险的特点
答:
1.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六、案例分析题
答:
(1)赵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赵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12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赵某所在企业前后总共为李某缴了四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领取期限为12个月。
(3)赵某如果在失业期间死亡,仍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支出项目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因此,尽管赵某死亡,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仍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1.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A.英国B.美国
C.德国D.法国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劳动法律关系主体B.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C.劳动法律关系对象D.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劳动就业
◆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论述题(14分)
试述养老保险的特点。
◆案例分析题(20分)
2006年6月,张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08年6月,某制药公司送张某去某大学培训一年。
双方为此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制药公司负担1万元培训费,且支付张某学习期间的工资,但学成回公司后,张某要为制药公司服务至少3年。
2009年6月,张某培训结束后,即离开制药公司,并受聘于某外商投资企业。
为此,2009年8月,制药公司将张某和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被诉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提出张某的合同期未满,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某辩称,其与制药公司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时就已届满,培训协议不应作为合同的内容,因此有权终止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则称其不知张某与制药公司的培训协议,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试分析:
1.本案中的培训协议是否有效?
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到期?
2.某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向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A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ABD
◆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是: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2分)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1分)
(2)两者的主体不同。
(2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1分)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1分)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
(1分)
◆论述题(14分)
答题要点:
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强制性。
(1分)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
(2分)
2.补偿性。
(1分)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先行缴费,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缴纳保险费,在退休、退职后就可以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退休金。
因此,劳动者所领取的退休金和获得的其他待遇中有一部分是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的返回,还有一部分是对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回报,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3分)
3.广泛性。
(1分)养老保险的适用对象是所有退休、退职的劳动者。
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是任何人都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退休、退职对所有人都不可避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死亡者除外),所以,养老保险所保障的对象是所有的劳动者,并不进行某种选择和区分。
(3分)
4.社会性。
(1分)养老保险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2分)
◆案例分析题(20分)
答题要点:
1.培训协议有效。
(2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培训事项。
(3分)本案中,培训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认定为是对原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
(2分)因此,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到期日应为2012年6月。
(2分)
2.本案中,在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还未解除的情况下,张某即去其他公司任职,张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分)因此,某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关键看其在聘用张某时,是否知道张某与制药公司之间培训协议的存在。
如果知道协议存在,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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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社会保障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