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汇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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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汇总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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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汇总一
中国宪法学汇总一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宪法:
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几种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1)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2)都是统治阶级的工具
3)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其内容都是有利于统治的物质生活条件
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i.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ii.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明任何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抵触,抵触者无效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4.在我国,宪法修正案只能由全国人大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
5.宪法修改的要点:
1)谁有权提出
2)谁通过
3)谁颁布
6.宪法的本质属性: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7.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民主宪政理论
8.英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
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实现的。
特点:
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最著名的三个宪法:
《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
9.美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
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
特点: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比较典型地体现分权与制衡的思想,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调整和完善
10.法国宪法产生及其特点:
产生:
1791年制定
特点:
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1.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宪法越来越着重政府权力的限制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12.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第一次制宪、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总的来说是好的
3)1975年宪法—存在严重缺点和问题
4)1978年宪法---在内容上坚持和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原则和内容,删除了1975年宪法中的一些错误的规定
5)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13.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3)强调加强民主和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主团结
1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i.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ii.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iii.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i.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国家补偿”的原则
ii.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iii.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iv.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3)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系那了服务实践的精神
i.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ii.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iii.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iv.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5.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16.权力制衡原则的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
1)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2)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17.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英国学者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先提出的宪法分类。
i.成文宪法:
以统一的宪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ii.不成文宪法:
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政治文件、法律文件、宪法管理和宪法判例而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i.刚性宪法:
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ii.柔性宪法,则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钦定宪法:
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
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代表的机关协商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18.宪法的实质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19.宪法关系:
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0.宪法关系的特点:
1)宪法关系说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2)宪法关系的一方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21.宪法关系主要包括一下几类: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2.宪法规范的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
2)效力的最高性
3)立法的原则性
4)实施的多层次性
23.宪法的作用
1)保障人权
i.宪法将人权法律和规范化
ii.宪法为人权确定基本的范畴
iii.宪法通过规范权利行使和民主机制,保障人权不受侵犯
2)保障民主
3)保障法治
4)保障经济制度
第二章宪法的制定、实施和保障
1.宪法制定:
制宪主体依据程序制定宪法、行使制宪权的活动。
2.制宪权:
创制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也是宪法制定行为的一种根据。
3.修宪权:
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是制度化的制宪权。
4.制宪权的主体:
历史上:
君主、少数组织、特定团体
现代宪法:
国民
5.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的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形式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形式制宪权
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机关,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式产生
6.宪法制定的程序:
1)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2)提出宪法草案
3)宪法草案的通过:
宪法草案成为宪法,一般要求代表机关以专门、严格的程序予以通过
4)公布:
宪法草案经过一定的程序通过后,一般由国家元首予以公布
7.宪法实施:
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
主要包括两方面:
1)宪法的执行和适用
2)宪法的遵守
8.宪法实施的意义:
1)树立宪法的权威
2)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3)保障人权实现
4)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
9.宪法解释:
指在宪法实施的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从内容上讲,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依据对宪法解释主体的不同,也可以将宪法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10.宪法解释的体制:
(括弧内为宪法解释的程序)
1)立法机关解释体制(遵循立法程序,即提出、审议、讨论、通过)
2)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一般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进行,法院不会主动解释宪法)
3)专门机关解释体制(经过申请来解释宪法,其程序一般为审查、决议、公布)
11.中国宪法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这种解释体制首先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
12.宪法修改:
指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13.宪法修改的形式:
1)全面修改:
用新的宪法替代旧的宪法,如我国前三部宪法的修改。
2)部分修改:
对宪法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增加新的条款。
3)无形修改:
不改动宪法条款的情况下,赋予某些条款以新的含义
14.宪法修改的程序:
1)提案: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审定:
这一程序在有些国家并不存在
3)审议和表决
15.中国宪法的修改: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一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前面几部宪法采用全面修改的方式。
1982年宪法生效以后,采用了部分修改的方式,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
16.我国宪法修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2)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
3)规定了宪法修改的通过程序
17.宪法保障:
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是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制定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总称。
18.宪法保障制度的内容: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19.违宪审查:
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20.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有:
国会或其他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地方的立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选举行为。
21.违宪审查的模式:
1)普通法院模式
2)专门机关模式
3)立法机关模式:
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22.违宪审查的方式: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包括两种形式,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2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1)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第5条、53条
2)违宪审查的机关: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3)违宪审查机制。
(p375页)
4)违宪审查程序:
提出违宪审查
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
2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1)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2)完善违宪审查的法律制度
3)加强宪法的适用
第三章国家基本制度
1.国家性质:
也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2.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其他的一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国家性质的一种反映。
3.补充知识点:
我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达标大会制度,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多党合作制和人民区域自治。
4.人民民主专政: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现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5.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主要特点:
统一战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6.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7.爱国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具有如下特点: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8.经济制度:
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9.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10.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包括教育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教育。
11.教育文化建设包括:
教科文卫体艺
12.政权组织形式:
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利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13.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
1)共和制:
现在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政体,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半总统制和人民代表制。
2)君主制:
分为议会君主制和二元君主制
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的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他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15.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主要表现: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7.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理顺党和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2)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进一步体现权力运作的具体程序
18.选举制度: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工资人员所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19.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
中国第一部选举法
2)1979年:
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3)1982年:
完善介绍候选人程序,对少数民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民族平等的规定
4)1986年:
对少数民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作了新的规定;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带;规定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对罢免代表、候选代表和代表辞职等做了规定。
5)1995年:
6)2004年:
20.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
i.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ii.年满18周岁
iii.依法享有政治权力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i.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ii.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iii.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iv.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中的地位平等
v.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实质上的平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i.直接选举:
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ii.间接选举:
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大会代表的一种选举
iii.在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4)差额选举原则
i.等额选举:
指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ii.差额选举:
民意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5)秘密投票原则
21.精神病人有选举权但是不予登记、有选举权不一定有被选举权。
22.选举的组织
1)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选举
2)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23.选举的程序;
1)划分选区
2)选民登记:
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
5)公布选举结果
24.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5.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26.政党:
指由一定的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的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27.政党的特征:
1)鲜明的阶级性
2)明确的政治纲领
3)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4)严格的组织纪律
28.政党制度:
关于政党的地位、作用以及有关政党掌握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29.我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3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
2)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着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31.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32.现代国家结构的形式的分类
1)单一制:
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特征如下:
i.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和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ii.只有一个中央政权机关
iii.每个公民只有一个国际
iv.国家整体是国际关系中唯一的主体
2)复合制: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
i.联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
a)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b)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c)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利划分是来自宪法
d)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独立对外交往的权力
ii.邦联: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独立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a)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b)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立主权、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c)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产生效力
33.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要素:
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34.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主关系的历史和各民主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保障各少数民族和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的政治统一和政治稳定。
35.中国现行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36.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
普通行政地方、民主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
37.我国行政区划法律变更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经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3)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改变,报国务院审批
4)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5)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6)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8.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主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39.民主区域自治的基本特征: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的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绝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3)民族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40.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1)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利益也能得到保障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相互合作
41.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三种类型:
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2)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贵州省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3)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
42.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可作相应的变通
3)管理地方财政
4)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5)管理本地方的教科文卫体的自主权
6)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维护本地方治安的公安部队
7)其他方面的职权
43.“一国两制”:
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可以在局部地区因历史的原因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留原有的制度。
44.特别行政区:
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45.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由当地人管理
4)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变
4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47.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基层行、群众性、自治性的特点。
48.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主人、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49.村民委员会由主人、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
50.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如何完善
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础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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