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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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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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汇总
1、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包括与公司签订协议的私家车辆)。
(一)公司员工外出公差,包括:
洽谈业务、开会/学习、维修设备、采购物品等。
(二)接送公司宾客和来公司办事人员。
公司车辆一律为公务使用,但在不影响公务的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亦可酌情而定。
(三)其他紧急和特殊用车,如:
员工受伤急需治疗、外单位借调用车等。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行政部负责公司车辆派遣、调度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车辆的有效使用。
(二)若出现多个部门同时申请使用公车时,则以“先急后缓”的原则派车,各部门和司机应顾全大局,对近似方向和时间的派车要求应尽量拼车外出以减少公司派车的次数和成本。
第四条车辆使用部门按照车辆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公司车辆使用登记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计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有领导审批。
第五条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辆平安到达目的地与返回及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
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告知行政部记录。
第六条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及时返回公司;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行政部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第七条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
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第八条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
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第十条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箱、机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三章车辆用油管理
第十条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所有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行政部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
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行政部,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第十四条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行政部同意。
第十五条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第十六条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在行政部发放的随车《油卡使用登记表》上记录充值时间、金额、充值前的中止公里数等有效信息。
第十七条一车一卡,一车一表,驾驶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车辆驾驶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第十九条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驾驶员给油卡充值后一周内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二十条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由行政部复印存档。
车辆大中修,定时保养、年检结果、事故记录等应登记建档。
车辆行驶证年检、保险续期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专职司机辅助执行。
第二十一条车辆驾驶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及时保养、维护、清洗、检查。
公司鼓励自我检修和保养,确需进厂维修的,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报经理批准方可维修。
第二十三条车辆驾驶员日常保养事项如下:
(一)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1)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3)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4)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须在正规的车辆维修服务中心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
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参照《保养手册》。
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6)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由行政部安排合适时间对车辆进行保养。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须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单》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第二十五条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第二十六条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
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保修维修申请单》---行政部审核------走财务报帐。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第5章驾驶员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注意个人的言行,有礼有节,绝不允许在客户面前影响公司形象。
第三十条安全第一,服务周到,保障公司业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爱护车辆及设施,做好车辆维护工作,保证车辆卫生和车况正常。
第三十二条严格按照公司调度出车,未经许可,请勿让非公司人员驾车或公司非专业司机驾车。
第三十三条厉行节约,尽可能为公司节约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修费等。
第六章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公司不允许将车辆停放在禁止停车处,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
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第三十五条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
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报告行政部,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第三十六条如当事双方愿达成和解,其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承担,但若肇事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出金额由肇事驾驶员承担。
(二)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按照第一条办理。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第三十八条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第三十九条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理赔单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
第七章私车公用管理
第四十条为弥补公司自有公务车不足,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规范私车公用管理,公司员工私车公用的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私车公用是指,当公司公务时间紧迫而急需用车,而公司自有公务车调度不开,公司为及时满足公司公务用车,保证工作效率,决定临时使用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私有汽车,公司员工在此情况下,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汽车作为公司临时公用。
第四十二条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员工是指能够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齐全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的公司员工。
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已交纳车辆保险等相关规费,安全性能良好,能安全和正常行驶的车辆。
第四十三条车辆及人员管理
(一)公司行政部根据公司公务需要,统一管理调度私车公用业务。
(二)应公司需要,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公司员工,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公司签定《私车公用协议》。
协议甲方为:
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
私车车主。
(三)公司员工须与公司每年签定一次私车公用协议。
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定私车公用协议时,须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备案表》,
向公司行政部出示购买车辆,交纳车辆购置附加税和牌照费用的发票及收据等原始凭证原件,并向公司行政部提交相应一份复印件;须向公司行政部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部提交一份复印件。
公司员工与公司第二次及以后签定公车私车协议时,须向公司行政部出示近期的汽车行驶证、驾驶证和保险单据等原件,并向公司行政部提交一份复印件。
(3)其车辆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公司员工,在遇到公私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使用其私车。
(4)符合私车公用并签定了私车公用协议的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应停放在公司办公所在地。
(5)私车公用时,一般情况下,行政部安排乙方驾驶其自有私车;特殊情况下,行政部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
(6)私车公用时,如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且责任在乙方的,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报案,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乙方承担。
(7)私车公用时,由乙方保管其车辆,承担因保管不善至其灭失的责任。
(8)乙方自行承担并直接向车辆管理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如车辆年检费,车辆保险费等)。
乙方自行负责车辆维护保养修理费用。
(9)私车公用时,乙方未能确保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等车辆管理及交管部门备查所需的证件及相关手续齐全,并始终在有效期限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0)私车公用时,因乙方的原因,发生车辆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被查扣等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私车公用时,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管理和交通法律法规,带齐所有交通备查的证件,服从交通部门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因驾驶员在私车公用时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造成的相关处罚和损失均由私车驾驶员承担,相关费用均由驾驶员承担并直接支付。
(12)私车公用时,如非驾驶员责任私车上的驾驶员及其他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的交通管理和车辆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13)乙方非公务用车,乙方擅自将自有私车借与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直接支付。
第四十四条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乙方该车辆的汽油费,每月元整(¥)。
(二)甲方支付乙方该车辆的相应各项补贴款为每月元整(¥)。
(三)对私车异地往返工作地的,甲方予以高速费报销。
(四)有关费用报销及支付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限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协议的,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车辆状况及乙方等原因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乙方若出现私车停用,或自己不再将车用于公务时,乙方有责任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停止车补发放。
(三)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车辆调配,如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出现违纪现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
(四)乙方离职情况下,自乙方办理离职手续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五)双方如有特殊原因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公司拥有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正权。
附《公司车辆转让协议》及《员工私车公用协议》。
员工私车公用协议
甲方:
北京中嘉鸿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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