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五十五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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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五十五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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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五十五问
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五十五问
发布时间:
2009-3-11信息来源:
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五十五问
一,问:
什么是能源?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二,问:
《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执行什么样的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答: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规定,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的需经过批准。
三,问:
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答: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出,随着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重化工业的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将大幅度上升,经济发展面临的能源约束矛盾和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一是能源约束矛盾突出。
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对能源资源的可供量,承运能力,以及国家能源安全提出严峻挑战。
二是环境问题加剧。
随着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大城市大气污染已由煤烟,机动车尾气污染混合型污染发展。
粗放型使用能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四,问:
《节约能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五,问:
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是什么?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四条的规定,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六,问:
我国节能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
一是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是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三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是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六是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七,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何进行节能规划和计划?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八,问:
国家在节能目标和责任方面实行什么制度?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九,问:
“十一五”规划时期,我国能源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是什么?
答: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4月制定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时期新阶段能源发展既有新的机遇,也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
1,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资源约束日益加剧。
2,结构矛盾比较突出,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3,国际市场剧烈波动,安全隐患不断增加。
4,能源效率亟待提高,节能降耗任务艰巨。
5,科技水平相对落后,自主创新任重道远。
6,体制约束依然严重,各项改革有待深化。
7,农村能源问题突出,滞后面貌亟待改善。
十,问:
“十一五”期间我国能源建设有什么总体安排?
答:
根据《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十一五”时期我国能源建设的总体安排是:
有序发展煤炭,加快开发石油天然气;在保护环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火电,推进核电建设;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适度加快“三西”煤炭,中西部和海域油气,西南水电资源的勘探开发,增加能源基地输出能力;优化开发东部煤炭和陆上油气资源,稳定生产能力,缓解能源运输压力。
十一,问:
实现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答:
根据《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规定,实现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的保障措施有:
1,增加勘查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2,发挥规划调控作用,规范开发建设秩序。
3,加快法规建设,改进行业管理。
4,深化体制改革,完善价格体系。
5,强化资源节约,保护生态环境。
6,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
7,建立应急体系,提高安全保障。
十二,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机关如何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能否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十三,问: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行什么制度?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问: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什么制度?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十五,问:
国家对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采取什么措施?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的用能产品,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十六,问:
国家对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如何管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十七,问: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如何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在用能产品或者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对于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哪些行为?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十八,问:
哪些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定?
如何建立健全?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十九,问: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哪些信息?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二十,问:
国家对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哪些措施?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二十一,问:
如何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
1,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2,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3,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4,拓宽节能融资渠道。
5,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6,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二十二,问:
如何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2,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二十三,问: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二十四,问:
用能单位应当如何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二十五,问:
加强节能工作应当着力抓好哪些重点领域?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规定:
1,强化工业节能。
2,推进建筑节能。
3,加强交通运输节能。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5,抓好农村节能。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
二十六,问: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能否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单位对能源消费能否实行包费制?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二十七,问:
电网企业按照什么规定,与哪些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禁止新建哪些发电机组?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二十八,问:
哪些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谁制定?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九,问:
哪些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
并严格控制哪些照明能耗?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三十,问:
公共机构应当遵循什么原则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由谁制定?
是否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三十一,问:
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由谁制定?
哪个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三十二,问: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选购哪些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哪些产品,设备?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三十三,问:
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哪些?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谁制定?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三十四,问: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什么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三十五,问: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如何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交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三十六,问:
重点用能单位是否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如果设立如何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三十七,问:
能源管理负责人承担哪些工作?
是否应当接受培训?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三十八,问:
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定,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制度建设。
“十一五”期间,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高效利用与有效保护的水管理体制及机制。
一是完善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二是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三是完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配套制度。
四是建立健全节水减排机制。
五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三十九,问:
《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保障措施是什么?
答:
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规定: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
二是完善法规政策,强化执法监督。
三是加强用水管理,强化基础工作。
四是加大政府投入,拓展融资渠道。
五是严格绩效考核,扩大公众参与。
六是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七是依靠科技进步,推广节水新技术。
八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水意识。
四十,问:
国家怎样鼓励节能技术和节能宣传教育?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
四十一,问:
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是由谁制定并公布?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四十二,问:
国家鼓励,支持农村发展和推广哪些节能项目?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四十三,问:
国家如何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工作?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四十四,问:
各级人民政府对节能工作中的哪些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四十五,问:
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检举浪费能源行为?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四十六,问:
新闻媒体采取哪些工作措施宣传和监督节能工作?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十七,问:
我国节能工作监督管理体系如何构成?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四十八,问: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十九,问: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问:
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一,问: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二,问: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五十三,问: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问:
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五,问: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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