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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合作协议10页文档资料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代理协议书
教师范读的是阅读教学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常采用范读,让幼儿学习、模仿。
如领读,我读一句,让幼儿读一句,边读边记;第二通读,我大声读,我大声读,幼儿小声读,边学边仿;第三赏读,我借用录好配朗读磁带,一边放录音,一边幼儿反复倾听,在反复倾听中体验、品味。
编号:
宋以后,京师所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
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
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
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
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
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
“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
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
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委托人: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人:
本代理协议(“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定:
委托人
名称: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组建的独立法人企业。
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使本协议所有条款。
第一协议范围
1.1任命
委托人兹任命代理人,代理人兹接受该任命,作为委托地区奥思玛电梯销售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报价及本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奥思玛电梯的销售、安装、售后。
1.2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缔约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人的报价及本协议规定条件进行奥思玛电梯的销售、安装及售后活动。
本协议不得被解释为:
(1)赋予任何一方指示及控制另一方日常活动的权利;
(2)使双方成为合伙人、合资人、共同所有人或某一连带或共同义务的承担人;
(3)使代理人及其代表、雇员或分包人成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或者赋予他们出于任何目的,代表委托人行事、管束、创设或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代理
2.1一般义务及权利
代理人
代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征揽客户,促销产品。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尽职诚信的行事;反之,委托人对代理人亦然;代理人尤其应当。
2.1.1在本协议1.1条规定的代理区域内只能销售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其安装及售后服务工作.
2.1.2为“奥思玛”电梯产品的营销建立相应的营销组织、管理机构,开展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
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努力促销产品。
2.1.3本协议生效后的第一年内,代理人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台之数量.第二年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台,第三年销售“奥思玛”电梯产品应达到最低台,内部低价的70%结算,即让利30%
销售任务的计算及奖励范围:
⑴分部辖区内下级代理公司销售数量视为分部的销售成绩,计算任务时有效。
⑵跨区销售电梯计算在电梯所在辖区的分部名下。
⑶分部辖区内下级代理公司不直接享受总部的超额销售奖励。
2.1.4向委托人提供可能对产品销售有用的任何信息。
2.1.5指2.1.6定专人或建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与委托人代表进行联系.
2.1.7最大程度地与委托人在执行委托人的项目、政策、要求和指示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2.1.8遵守委托人的销售守则,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品质规范进行营销、安装、维保等各项服务。
2.1.9销售
代理人应严格遵照本协议1.1条规定的区域征揽电梯设备的销售、安装和维保。
特殊情况下且代理人有充分的理由、经委托人同意,可跨区域销售。
跨越区域的项目,其电梯安装、维保工作及相应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代理人负责。
2.1.10安装
电梯的安装由当地代理人负责。
同时代理人应派出工程人员由委托人负责培训,由委托人提供培训人员在当地的住宿,随队现场实习亦由委托人安排。
2.1.11维保
维保由当地代理人负责,向用户提供免费维保及有偿维保服务.
免费维保期间的维修部件由委托人免费提供。
(除人为造成部件损坏的)
免费维保期后的一般维保,维修部件由委托人按出厂价向代理人提供.免维保期后的全保服务,委托人应以成本价提供配件,并须派员进行紧急事故的处理.
委托人同样应当:
2.1.12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书.
2.1.13向代理人提供产品价目表.
2.1.14获取并向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信息,特别应该在接到代理人获得的交易通知后尽快向代理人发出予以承诺、拒绝或不进行该交易的通知.
2.1.15向代理人免费提供推销产品及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资料(如产品目录.技术图册.以及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的介绍公司等的各类相关软件等).
2.1.16向代理人免费提供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培训。
2.1.17履行本协议第二条2.1.3项中的各项义务.
2.1.18在代理人遵循第二条2.1项工作的情况下,委托人向代理人反馈其区域内全部商情及工程信息。
本代理区域内任何向委托人电梯之询价,必须经由代理人负责统一报价.
2.1.19定期派员前往代理区域进行市场调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代理人提出任何销售建议及工程建议,代理人应认真听取并积极贯彻。
2.1.20.委托人在本协议期间,不可不经代理人直接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本代理区域销售奥思玛品牌电梯,或授权其使用奥思玛之商标。
2.2产品
代理人不得将产品是用于供货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地址.
2.3人事及需要的许可证
2.3.1代理人应当雇佣或聘任受过良好培训和适任的人员以便有效的履行其义务。
2.3.2代理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颁发之全部有关经营、销售及其他许可证和批准文书,从而有能力从事本协议规定之经营活动及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三定货单或发约的征揽和承诺
3.1代理人的全部征揽活动均应按照委托人不时指定的程序、价格、条款、及条件进行。
一切产品的报价及定货单均须按照委托人的销售条款及条件发出,所采用的形式由委托人随时提供给代理人。
3.2承诺
3.2.1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关于产品的询价及定货单,委托人将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在委托人专门采取书面形式接受此类定单之前,代理人提交给委托人的任何定货单不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3.2.2对每一有效承诺,应最终以代理人与委托人二者之间签署正式书面供货合同为依据.如果委托人不愿与该潜在的客户签定销售合同(理由充足),则代理人不能就该次被拒绝的销售获得代理佣金。
第四报酬
4.1佣金(代理费)
4.1.1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代理人有权在本协议期间对每一单成功的交易获取报酬.如有代理人同用户独立签定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则代理人可获取委托人事先给出底价与该买卖合同价之间的差价,委托人毋需另行支付佣金给代理人.如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同用户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则代理人可获取的佣金为底价与代理人同用户成交价的价差扣除20%增值税后的余额,代理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提交该佣金全额发票。
4.1.2佣金只有在委托人销售本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工程产品以及代理人直接并实质地参与该销售的定单征揽及接受时才予以支付。
4.2报酬的支付
4.2.1以代理人的名义征揽的订货单,代理人的报酬通过履行其与用户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与委托人签订的供货合同之约定而获取.
4.2.2以委托人名义征揽的订货单,委托人在其收到货款后十五天(15)天内向代理人同比例支付佣金。
如果客户按照协议分期偿付买价,佣金亦将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佣金将在委托人收到客户支付的分期货款后十五(15)天内付清相对比例数额之佣金.如果合同要求质保金,则委托人将暂留50%质保金数额的佣金于质保金收回后十五天(15)天内向代理人支付。
4.2.3委托人应向代理人发出到期佣金明细表。
该明细表应被视为最终决定性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代理人在收到该明细表后十五(15)天内发出书面的异议通知。
佣金应以客户付款的币种计算、支付。
4.3开支
委托人按上述条款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是代理人在本协议下有权获得的全部补偿。
代理人应当承担本协议要求的履行义务的部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代表的工资、佣金、差旅、交通、办公花费、委托人只负责接待客户的车辆、过路费及一些必要的饮食费用。
代理人佣金的营业税、其他税费或开支将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并不得向委托人追索。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收款方均应当予从付款方收取款项前三(3)天,向付款方出具中国税务机关可接受的服务行业发票或通用发票。
第五知识产权和文件
5.1委托人递交代理人的资料
委托人据本协议递交给代理人的一切图纸、规格、数据汇编、使用手册、广告资料及其他文件,代理人应用于履行其协议下的任务。
5.2委托人商标的使用
委托人兹授予代理人特定区域的、非可转让的权利及许可,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间,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在进行本协议第1.1条所规定的产品推销及广告活动时,使用“奥思玛”商标,但代理人无权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该商标。
代理人除有上述有限许可外,不得要求“奥思玛”商标中的其他权利、权益或利益,代理人也不得使用任何与“奥思玛”商标或委托人的其他商标相混淆的类似商标、文字或符号,代理人同意其对“奥思玛”商标的一切使用均将符合委托人之利益。
一旦本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代理人将停止并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奥思玛”商标。
.
5.3反向工程
代理人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分解、拆分或对任何产品或其软件进行反向工程,也不得试图获得有关产品的原程序、内部逻辑或类似信息。
5.4合作与责任
代理人一旦获悉委托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被侵权,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代理人应当采取委托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协助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费用在委托人的同意下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保密
各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其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且不使用对另一方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如技术信息和数据、商业信息和专有技术、价格结构、成本、管理和经营信息。
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措施有效的确保上述信息的保密性。
双方应允许获得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且只能将上述资料披露及分发给需要获得这些资料的职员及雇员,并保证被披露这些信息的职员及雇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人只向代理人委派人员为指定询价人员,其他人询价一律无效。
本协议终止后,每一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仍然有效。
第七期限及协议的终止
7.1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双方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就其续签与否达成一致,否则本协议自然终止.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第1.1条规定的工程谈判和/或工程产
品交付及服务提供期间保持充分的效力和有效性.
7.2本协议终止
7.2.1本协议在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签意向时自然终止.
7.2.2本协议在任何期限届满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7.2.3如发生下列情况,任何一方可以在后任何期间届满之前,毋须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2)因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丧失行使本协议下的承担义务的能力.
(3)一方因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丧失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一方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清算或与债券人和解,或者另一方为其几乎全部财产指定受托人或接管人,或者另一方因债务而采取类似的行动。
(5)一方出现下列变动导致双方最初达成本协议的磋商基础不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变动、经营权变动、实际管理控制权的变动,而无论改变动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4如发生下列情况,代理人或委托方可以在任何期间届满之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暂停或终止本协议并立即生效:
(1)一方严重违约,且违约方未能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纠正.
(2)代理人在约定区域内虽经大量工作,终不能产生业绩;或代理人在该区域内停止工作一年以上(因受委托方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除外).
7.2.5双方联合声明,下列事件(但不仅限于此)将被作为严重违反本协议,从而构成终止的原因:
(1)未能遵守其使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义务;
(2)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
(3)代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试图转让本协议。
7.3终止的效力
一旦本协议因任何原因到期或终止时:
(1)本协议的第六条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2)双方应停止涉及对方,代理人应停止涉及到委托人的任何产品或商标;
(3)代理人应归还委托人一切文件,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任何其他资料,或代理人以任何其他方式从委托人处取得的资料及其副本;并且,
(4)代理人应立即在本协议及与本协议存续、代理人的权利有关的文件可能注册的一切地方,并将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7..4赔偿
如果本协议因所规定的任何原因而终止,并且根据上述第7.4条的规定,双方兹同意放弃任何因此种终止而产生的赔偿或类似支付,包括对损失的业务、损失的利润、进行的投资或用于促进经营而产生的开支和费用。
本条并不影响双方对违反本协议而可以采取的救济。
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仍享有损害赔偿权.
第八仲裁
8.1仲裁
本协议履行中的任何请求或者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2通知
任何要求发出或根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应按照下述地址和传真号码,或者根据一方以书面告之另一方的传真号码或地址通过传真以及寄发文件原件的挂号信的方式发出:
委托人: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代理人:
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按上述规定发出的通知,应被认为于寄送时发出并收到,或至迟于目的地的正常营业时间的开始时发出并收到。
8.3转让
代理人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
8.4完整协议
本协议是双方就本协议事项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一切以往的协商、谅解书、声明和协议(如有的话),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只有经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人签署书面文件,才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如果附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则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由双方合法授权的代表人于前述日期签署为证。
协议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委托人名称: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代理人名称:
委托人代表:
代理人代表:
日期:
日期:
售后服务承诺
一、在产品质保期内电梯运行维护
客户电梯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即进入我公司为期12个月的产品质保期。
1、在产品质保服务期中,我们将对客户电梯进行全天候值班服务。
2、在客户电梯使用时,将有经过奥思玛电梯专业培训的维修保养人员为客户电梯进行巡回维护保养(节、假日采取值班式服务)。
3、每台电梯的维护周期根据情况可缩短。
4、维修保养人员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交一份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情况的报告。
5、对客户某些在运行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在维护时间上,我公司将充分考虑客户的安排。
6、在产品质保期结束前我公司将为客户电梯免费进行一次综合的检查和试验,并无偿校正发现的问题。
二、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后电梯运行维护
1、在客户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后,我公司将对客户电梯进行全天候值班服务。
2、在客户电梯使用现场,每一个月二次将由奥思玛电梯专业培训的维修保养人员为客户电梯进行巡回维护保养(节、假日采取值班式服务)。
3、对客户24小时电梯紧急维修服务。
4、维修保养人员每三个月向客户提交一份有关电梯维修保养情况的报告。
5、对客户某些在运行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在维护时间上,我公司将充分考虑客户的安排。
6、每年免费一次“年度安全检查”,每五年一次“负荷调整试验”。
我们将以专业的技术、细心的呵护来保证奥思玛电梯连续安全的高质量运行。
三、在产品质保期内
1、对客户的电梯,我公司将免费提供机油、棉纱等维修、保养用辅料,免费更换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电梯零部件。
2、我们在全国大中城市分支机构的备件库中单独为客户的每一种类型的电梯随时准备着电梯控制板和足够数量的易损件。
3、在电梯使用现场我们还将准备一部分常用易损件,做到随用随有。
四、在产品质保期后零配件的供应
1、超出产品质保期后的备件供应,在有良好付款信誉的前提下,以“先供应,后付款”为原则,确保电梯连续安全高质量运行。
2、如客户与我公司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我们将在全国大中城市分支机构的备件库中采取冗余措施,单独为客户的每一种类型的电梯随时准备着二套电梯控制板和足够数量的易损件。
3、在签定维修保养合同后,对客户的电梯,我公司将免费提供机油、棉纱等保养用辅料,免费更换正常情况下损坏的电梯零部件。
4、在签定维修保养合同后,在电梯使用现场我们还将准备一部分零部件(免费提供的零部件根据签定的保养合同方式而定),做到随用随有。
奥思玛电梯(上海)有限公司
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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