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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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商鞅法治思想及其影响
摘要:
商鞅的“法治”思想以人本自利为哲学基础,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
其思想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成文法化及其不断革新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并提出了中国古代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刑——提供了理论基础。
但是,商鞅的“法治”思想也对中国重农抑商、贱讼思想,文化专制等产生了影响。
如何正确认识商鞅“法治”思想的影响,对于我国现代法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商鞅,法治,法律传统
Abstract:
ShangYang's"ruleoflaw"thinkingofthepeopleofthephilosophicalfoundationforself-serving,coveringpolitical,economicandculturalaspects.TheirthinkingabouttheancientChineselawsanditslawhasplayedanimportantinnovation,andtheadjustmentofsocialrelationsinancientChinaoneofthemaininstruments-punishment-providesatheoreticalbasis.However,ShangYang's"ruleoflaw"isalsothinkingofChina'ssuppressionagriculture,cheapthinkingofFirstInstance,authoritarianculture,andsohadanimpact.HowtocorrectlyunderstandtheShangYang"ruleoflaw"thinking,fortheruleoflawinmodernChinahasanimportantreference.
Keywords:
ShangYang,theruleoflaw,legaltraditions
梁治平先生说过“研究传统似乎是历史的事,但就法律文化这个题目来说,立足于当代也一定要抓住历史。
”法律不仅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历史在人们思想中烙印的产物,现在人们对于法律不自觉的认识和使用,正是源于传统文化的影响。
出于个人兴趣,笔者想对商鞅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进行论述,希望对现在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上的借鉴。
一、商鞅“法治”思想产生的背景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攻伐自诸侯出”。
奴隶主的没落和封建势力的兴起,不仅使得夏商以来的神权法思想受到进一步的冲击,而且周公所创制的“礼”也在社会动荡之中失去了往日的权威,“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原有的社会秩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新产生的社会秩序更加复杂,亟需新的规范进行调整,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平和的国内环境。
而且,刚刚获得权力的封建势力需要新的理论来论证自身地位的合法性,需要新的制度来巩固自己的地位,扩充自己的力量,以在诸侯之中存活并建立霸权。
此时,以管仲、申不害和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顺应历史和时代的要求,提出“法治”原则,并提出一系列的理论来论证此思想。
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商鞅,以一种十分理性、务实的态度,审视历史和社会的发展,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权衡利弊,以维护自己的私利,“民之性,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
凡是名利之所在,都会使人们趋之若鹜。
以此为基础,商鞅提出了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领域的“法治”思想。
二、商鞅“法治”思想主要内容
商鞅“法治”思想将国家的公权力扩张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每个领域都施行高压政策,以集中全国资源并高效地投入到对外战争中去。
从经济方面来说,“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
各国之间的战争,比拼的就是各国的农业力量和人口。
因此,商鞅主张鼓励农耕,以农耕和战功作为民众取得利益的唯一合法途径,认为这样就可以鼓励人们去开垦农田,充分发掘生产的潜力,“民见上利从壹孔出也,则做壹,作壹则民不偷”。
从政治法律领域来说,商鞅的“法治”思想又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的作用和目的来说,商鞅认为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定分止争”“以刑去刑”,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确认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私有权,并对侵占他人权益的“奸邪之民”进行惩罚。
另一方面,通过实行高压政策,强化对人民的专制,压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达到“以刑去刑,国治”的目的。
不过,其根本目的则在于对外扩张。
商鞅曾在《商君书》中赤裸裸的表达自己的这一目的“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必死。
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疆,疆必王。
”
面,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法律规定将法令封存于禁室之中,“有擅发禁室印,及入禁室视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
”
再次,从司法上来看,主要有以下主张:
第一,刑无等级。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商鞅认为,国家应当对于国君之外的人平等的适用法律,凡是不从王令,违反国家禁令的人,应当一律使用法律加以惩罚。
而且,不能以之前的功劳和善行来抵消罪过,“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同时,对于那些知法犯法的官吏,商鞅认为应当加重处罚,“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第二,重刑思想。
首先,重罪轻罚。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商鞅认为,即使是最轻微的罪行,也应当对罪犯施以严厉的处罚,以使得民众对于法律产生畏惧心理,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刑罚不重,不仅无法惩处犯罪,还会使得更多的人选择犯罪来牟取自己的利益。
这样,则会造成“刑至事生”,制造出更大的混乱。
其次,刑九赏一。
商鞅对于儒家“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说法不屑一顾,认为他的“刑”才是真正的德,“刑生力,力生疆,疆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吾所谓刑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
并且,他认为人有“六淫”和“四难”,统治者应当刑多赏少,以高压政策来维护其地位,镇压人民的反抗,调整各阶级和阶层之间及其内部的利益分配,让民众做到“六淫止”。
从文化方面来说,商鞅实行愚民政策,他认为,“无以外权爵任与官,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
”从农战来阐述愚民政策,使农民附着于土地之上,不与外界交往,专心务农。
为此,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
三、商鞅“法治”思想的影响
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律有沿袭前朝的习惯,“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矣”。
商鞅创制的秦国法律,被秦朝沿袭。
自秦之后,颁布成文法便成为中国历史不可逆转的潮流。
汉初制定的《九章律》借鉴了秦律,曹魏律又在《九章律》基础上发布。
而且,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权也参照中央王朝的法律来制定自己的律令。
清初,入关后,“准依明律治罪”之后又“参汉酌金”。
因此,整个中国封建时期的成文法典中都可以看到商鞅创制的秦律的影子。
第二、商鞅对于“法治”所带来的效果的描绘,反映了初生地主阶级对于自己力量的盲目乐观。
但这种描述对于有志于开疆拓土、逐鹿中原的封建统治者极具诱惑力。
这些人借鉴商鞅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促进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重视。
而这一思想是在诸侯纷争的环境之下产生的,有些“战时主义”的色彩,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将一国之力倾注在战争之上。
同时配合奖励农战政策,通过对外征战来疏导国内人民利益的冲突。
在战争结束,天下一统之后,由于没有新的土地可以征服,国家便无法通过战争为民众提供获取利益的途径。
“法治”政策不仅无法发挥原有的作用,更成为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的源泉之一。
秦帝国二世而亡,让封建统治者们重新思考治国策略,有远见的封建统治者融合法家、儒家等思想,创设“王霸道杂之”的政策,在争夺天下之时采用严刑酷法,夺得天下之后则改阳儒阴法,实行“仁政”,并最终在汉武帝时期促成了儒法合流,将“礼”与“刑”(即法)作为治国的两个基本手段,形成了封建社会对于法的主流认识和态度,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商君书》中关于“刑无等级”的论述是商鞅“法治”思想中最精彩的部分,它打破了夏商周以来的宗法等级特权,反对旧礼制的“刑不上大夫”和儒家“尊尊”的主张,反对贵族超越法律的特权,扩大了适用法律的主体的范围。
在理论上,每个人出于同一地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平等进身,打破了中国社会的封闭性,使得社会充满活力。
这一思想对于后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思想的产生有重要的影响,在理论上,为中国传统法律走向真正的平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使得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迈出重要的一步。
同时,由于国君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使得中国的国君走出了贵族势力的包围,形成了拱卫君主的政治格局,避免了贵族专权的现象,加强了封建君主专制。
不过,这一思想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它并没有打破不平等,只是以封建等级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等级制度,商鞅在太子犯法时,并不是惩罚太子,而是顾及其身份,只刑及其师傅。
同时,商鞅还建立了以军功为为根据的新的等级制度。
“所以,商鞅所特别注重的是法律平等的形式,只是主张在适用法律上任何人不得例外,而在本质上是不平等的”。
同时,这一法令使得理论上无法用法律限制君权,为日后中国建立类似于“三权分立”的法律监督机制设置了障碍。
第四、商鞅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立法思想,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认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锐意革新,为后世变法维新创立礼楷模,给变法提出了理论基础。
后世的改革家们为了激励自己,也借鉴商鞅的理念,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一股变革维新的活力,使中国古代的仁人志士根据当时之情况提出变法主张,改变沉积的弊病,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宋代王安石变法,在遭到众人非议时,便提出了“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三不”。
明朝张居正变法也提出了“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
便俗为宜”的主张。
第五、“重刑”思想的内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产生极大的影响。
首先,由于重罪轻罚,刑罚较多,使得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产生一种畏惧感,推动了一个较为独特现象的产生:
贱讼,畏讼。
人们对于法律不是敬而远之,就是不寒而栗,人们怯于触法,耻于谈法。
不仅一般百姓贱讼,连社会中的文化精英们也不愿以讼者的身份出现在公堂之上,西汉名将“飞将军”李广就是因为不愿面对“刀笔之吏”而自刎。
而且,后世的统治者以诉讼的多少来衡量官吏能力和国家是否安康的标准之一,地方官员也以“无讼”来标榜自己的政绩。
由于贱讼思想,使得人们对于研习法律的人也充满了鄙视,长此以往,法律的研究不被重视,极大阻碍了中华法系的发展和完善,更影响到明末清初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法的产生。
其次,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务本位观念。
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中,法律一直被看做一种手段,是与其他社会规范平行的一种调整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为维护统治者地位、达到统治者目的的手段。
所以,在这些法律中,绝大部分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为民众设置众多的义务,使民众的权利在国君的权力面前永远属于从属地位。
由于“重刑”思想的哲学基础是人性自利论,将人民视为“刁民”,认为只有限制个人的权利,才能做到“长治久安”,随将民众应当拥有的各种权利所吞噬。
这一做法又被历朝历代所沿袭,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结果人民的权利意识慢慢淡化,形成了义务本位法律心态,以至于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从另一方面推动了“忌讼”心态的形成。
第六、商鞅在重视农战,为了集中全国的力量与农垦和战争之上,还采取重农抑商,提高粮食价格等政策。
“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
农恶商,商疑惰,则草比垦矣。
”这一举措开创中国重农抑商政策之先河。
由于商业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与农业争夺人口,政策等各种资源,同“农战”国策形成尖锐的对立,“商业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基础即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经常性威胁”。
同时,范忠信先生提出“私人工商业的发展易形成对朝廷构成威胁的‘叛乱’势力”。
重农抑商也就深深印入各个封建统治者和封建文化精英的头脑中,成为秦汉至明清法律中的重要内容,逐渐发展为困商、辱商的抑商政策。
后世的君主通过官营禁榷,重征商税—如“贾人倍算”—等方法来困商。
通过立法来辱商,汉武帝“发七科谪”中便有“贾人”一科,并且,唐朝时《选举令》规定商人不得入仕,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这些政策严重阻碍了商业在古代的发展,使得我国的商品经济一直没有充分发展。
第七、商鞅实行的文化专制主义将整个国家基本上分为三种人:
专务农战的顺民;从君命,食君禄的官吏;掌握生杀大权的君主。
“根据社会学的观点,一个民族的整体活力和创造力与这个民族的人员层次构成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有很大关系,也就是说,这个民族的人员层次构成越复杂,这个民族的思想文化多元化程度越高,其创造能力也就越强,反之,这个民族的素质就会退化。
”虽然商鞅的愚民政策在一定时间内收到一定效果,但是,由于历代统治者大多效仿这一政策,使得社会发展丧失了最原始的动力,抹杀了中华民族的创造性。
四、结语
商鞅的法治思想为中国建立第一个封建王朝提供了思想基础,也奠定了中国自秦以来2000多年封建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模式。
“统一的、贯穿于封建社会两千年之久的专制制度的基本特征,则是秦汉时期形成的”。
而且,商鞅对于维护法律公开性和统一性做出的努力也值得我们借鉴。
商鞅在“明法”之后又设置“法官”、将法令封存于禁室之内,使得民众接触的法律完全来源于“法官”之口,而且这些法官所学得的法律知识也是基本上相同的。
今天中国所采取的普法使得一般民众也能对与法律发表自己的看法,虽然有利于法律传播,但是,由于许多人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无法把握法律的内在精神,反而使得法律的适用陷入一种矛盾之中。
所以,我们可以借鉴商鞅的措施,解决法律公开性和统一性的矛盾。
商鞅的“法治”思想推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使得人们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积极研究法律的相关问题。
但是,应该看到,商鞅额“法治”思想也束缚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发展,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带来不理的影响。
我们只有正视商鞅思想的不足,才能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只有看到商鞅思想中的闪光点,才能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促进中国特色法律的发展。
参考文献
杨鹤皋《商鞅的法律思想》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
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
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武树臣主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范忠信《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
梁治平《法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徐忠明《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鸣谢
感谢王霞老师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给予我的帮助和鼓励。
没有老师的指导,本文难以完成。
在此,笔者表达对于王老师的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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