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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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协议范本
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产业园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项目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座,设计处理规模为 万m³/d,其中一期规模为 万m3/d。
采购成交人将负责一期 万m³/d规模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决定采用PPP的方式建设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并授权 产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采购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在境内选择项目投资人;
管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程序,确定 为本项目的采购成交人,采购成交人成立项目公司以实施本项目;
(采购成交人)根据中国有关法律于 年 月 日在 产业园区正式成立了项目公司,管委会同意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将依据授权范围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并在特许期满后将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工程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管委会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13,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
指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PPP特许经营项目。
“不可抗力事件”
指第17.1条款所规定的事件。
“出水”
指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
“出水采样点”
指为监测出水水质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
“出水质量标准”
指第13.2条款中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立法机关或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i) 项目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ii)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及其他有关法律的变化使得项目公司的运营成本增加。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建设期”
指从开工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前一日止的期间。
“接收点”
指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接收点。
(见本协议附件3所示平面图)
“交付点”
指污水处理厂出水的交付点。
(见本协议附件3所示平面图)
“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管委会根据本合同第14.3条款和附件6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管委会根据本合同第14.4条款和附件6的规定就超额水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基本水量”
指第14.3.1条款规定的基本水量。
“项目工程”
指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厂区(具体建设内容以采购成交人投标文件中的建设内容为准)工程。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
指项目公司从污水接收点接收的污水。
“进水采样点”
指为监测进水水质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
“备用水样”
指按第13.4.2条款规定采集并保存的备用水样。
“进水质量标准”
指第13.1条款中规定的,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标准。
“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第9.2条款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第9.4条款项目被视为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履约保证金”
指项目公司在建设期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证。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保函的方式,由采购人确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方式,无论本合同中的表述是履约保证金或是履约保函。
“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提供的保证。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i)项目公司的股东已依法缴纳对项目公司的出资;
(ii)项目公司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经与贷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i)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ii)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
“生效日”
指管委会和项目公司正式签署本合同之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根据第14.1条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计量点确定的水量。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特许期”
指第2.2条款所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间。
“投标保证金”
指响应人按照响应人须知的规定提交的保证金。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违约利率”
指违约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两个百分点。
“污水处理厂”
指 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远期规模为 万立方米/日,本期规模为 万立方米/日。
“日设计能力”
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每日处理污水的能力,本期建设规模为 万立方米/日。
“污水处理厂场地”
指污水处理厂厂区【用地示意图】范围内的用地。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根据本合同,管委会就污水处理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向项目公司支付的价款。
“污水处理服务价格”
指本合同第14.2条款中所述的以元/立方米表示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移交日”
指特许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污水处理厂的全部财产及资料日期。
“运营期”
指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连续12个月的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行维护手册”
指根据第11.9条款编制的运行维护手册。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第19.4.1条款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第19.4.2条款发出的通知。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9.3.1条款确认的项目公司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专家小组”
指根据第24.2.1条款由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政府部门”
指
(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ii)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iii) 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的任何区、县(市)政府及其下辖的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预计商业试运行日”
指第8.5.1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试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另一日期。
“预计商业运行日”
指第8.5.1条款规定的预定开始商业运行的日期,或者双方约定另一日期。
“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1.2 释义
1.2.1 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管委会,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管委会,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 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2.1.1 本项目经竞争性谈判、采购人确定并报县政府批准,管委会依照本合同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
(a)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b)在特许期终止时,将污水处理厂无偿、完好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c)经管委会同意后,以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权年限内的收益权向本项目融资的债权人提供偿还担保。
除此以外,项目公司不得将本合同及本合同下所授予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向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出租、抵押、质押或担保;项目公司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1.2 项目公司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合同第2.1.1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投融资、设计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务;并必须在特许期终止时无偿、完好地将污水处理厂移交给县政府指定机构。
2.1.3 除非依据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污水处理厂被临时接管,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2.2 特许期
2.2.1 除非依据本合同第10.1条款或第20.1.2(a)(iii)条款延长或根据第19条而终止,项目特许期为三十(30)年,自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2.2.2 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前一日止,运营期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期以12个月为限。
2.2.3 特许经营期满时,项目公司可提前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有优先权获得本项目。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3.1 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3.1.1 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项目投资额的30%。
3.1.2 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1.3 项目公司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3.1.4 本合同不限制管委会的法定权力,管委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1.5 如果项目公司在本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管委会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3.2 管委会的声明和保证
管委会在此声明:
3.2.1 管委会已经获得县政府有关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授权,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管委会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管委会违反签订本合同时现行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
3.2.2 本合同不限制管委会的法定权力,管委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3.2.3 如果管委会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或存在重大遗漏,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9条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4条 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先决条件
4.1 管委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先决条件
4.1.1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按照第4.2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函;
(b)按照第4.3条款的规定完成融资交割;
(c)按照第9.2.4条款的规定项目公司获得管委会同意其开始商业试运营的批复文件。
4.1.2 项目公司须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管委会提交如下文件:
(a)项目公司设立的全套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工商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b)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融资文件的副本(如果有);
(c)第9.5条款所规定的同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相关所有合同、文件、批文、批准证书以及设备资料等资料的复印件;
(d)附件8要求的所有保险单副本。
4.2 履约保证金
4.2.1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项目公司应向管委会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项目总投资的10%),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4.2.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至项目公司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商业运营后,且提交维护保函之日止。
4.2.3 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管委会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兑取履约保证金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4.3 融资交割
4.3.1 生效日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4.3.2 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管委会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管委会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4.3.3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管委会申请一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管委会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4.3.4 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管委会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5条 土地使用权
5.1 土地使用权
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由周至产业园建设开发公司以0元出租给项目公司使用。
污水处理厂用地四至图详见附件2。
5.2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
5.2.1 受限于第5.1条款,项目公司拥有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且该等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一直保持有效。
项目公司仅能将污水处理厂场地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将该等场地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5.2.2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以及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场地使用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场地,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和/或本合同和/或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该场地给国家、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5.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5.3.1 项目公司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
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确认污水处理厂场地的状况适于为本合同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
5.3.2 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场地于生效日之前发生的环境污染不承担责任;项目公司对生效日之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加重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4 有关地质状况的资料
5.4.1 项目公司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管委会提供的,对有关本合同项下土地地质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5.4.2 管委会保证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6条 前期工作
6.1 前期工作
6.1.1 为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顺利开展,管委会须在计划开工日前负责完成如下前期工作:
(a)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报批等工作;
(b)污水处理厂场地征地、所有地上物拆迁,并承担相关费用;
(c)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d)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报批工作。
6.1.2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管委会做好第6.1.1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7条 地质勘察和设计
7.1 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7.1.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机构进行地质初步测绘勘察及地质详细勘察和出具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7.1.2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时间不得超过三十(30)日,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得超过六十(60)日。
7.1.3 项目公司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必须接受管委会监管并经管委会最终认定。
项目公司应在得到管委会最终认定后,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报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并取得县有关委办局的同意。
7.1.4 项目公司应将第7.1.1条和第7.1.2条项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改和补充自该等文件完成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送交管委会备份,并确保该等备份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7.1.5 项目公司应将经县有关委办局审批同意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和县有关委办局对设计文件的批文的复印件送交管委会备案,该等备案应当在区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完成。
7.1.6 项目公司应当在相关决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及时向管委会通知其选定的本项目的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
7.1.7 项目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第7.1.1条项下地质勘察和第7.1.2条项下设计的全部费用。
7.1.8 除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外,项目公司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本项目地质勘察和设计中的一切事宜。
7.2 管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7.2.1 管委会有权参与项目公司对勘察机构和设计单位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律、技术标准和附件13对项目公司选择设计单位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
7.2.2 管委会有权及时知晓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过程中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
(a)勘察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变更;
(b)对勘察文件或设计文件的变更。
第8条 建设和设备采购
8.1 建设总承包
响应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时,已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时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
若该响应人成交,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提供的该等证明进行评审。
评审合格后,报管委会备案,项目公司可将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具有该等资质的采购成交人。
如果采购成交人采用以上方式取得总承包资格,其不能将主体工程分包,项目工程其它部分的分包须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并接受管委会和 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8.2 设备采购
8.2.1 项目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机构为本项目的设备承包商。
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必须经管委会最终认可。
项目公司须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参数进行设备的采购,设备的选用须达到行业规范标准,并以保证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及安全运营为基本前提条件。
8.2.2 采购成交人在投标时拟参与项目的设备成套供应并具备成套供应或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时,已在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时附上有关设备成套供应业绩或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的证明,报管委会备案,项目公司可以直接向上述响应人采购这种设备。
8.3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8.3.1 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申请并获得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此管委会应提供必要协助。
8.3.2 确保项目工程的施工方案符合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8.3.3 除第6.1条款规定的前期工作以外,项目公司应负责完成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场地平整、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并承担与建设相关的全部费用。
8.3.4 项目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采购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附件13要求的设备和妥善安装该等设备,并承担相应费用。
8.4 管委会的主要义务
8.4.1 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 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8.4.2 履行本合同第6.1条款的规定义务,并在完成后尽快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8.4.3 负责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
在商业运行日前,负责将污水处理厂运营所需的正式用水用电连接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
8.4.4 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厂区的征地拆迁的建设工程。
8.4.5 负责在开工前协调相关部门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
8.4.6 负责建设与本项目配套的进水收集管网,以保证在项目进度规定的时间有10%设计水量的进水进入厂区。
8.5 项目进度
8.5.1 预计的进度
项目公司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重大事项
进度日期
计划开工日
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次日
最终竣工日
开工日后12个月内
计划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开工日后15个月内
开始商业运行日
竣工日后1个月内
(a)项目公司应合理估计建设所需工期,选择适当的建设工程开始日期。
(b)管委会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将供电、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至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外一米处,并承担相关费用。
(c)管委会在开工前完成相应工作(包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应报批工作)。
(d)管委会协助项目公司完成相关开工手续办理。
8.5.2 预计的建设延误的通知
(a)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由该方负责完成的项目计划的任何部分不能在第8.5.1条款所规定的进度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以下情况:
(i)明确何种事项无法按照预计的进度完成;
(ii)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声明为不可抗力的情况的描述;
(iii)所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日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项目不利的影响;及
(iv)该方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b) 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遭致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c)发出上述通知不应解除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8.5.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不可抗力事件;
(b)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
(c)由于政府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或管委会报批申请后,非因项目公司或管委会的原因而发生的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
8.5.4 进度日期的延长
在同时满足了以下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8.5.3条款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日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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