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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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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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各地鼓励上市政策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方式作了新的规定。
同时,国家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设立高新技术板(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创造良好的条件。
为积极适应股票发行方式改革,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更好地促进全省优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票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要制定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二、着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是全省证券工作的重点。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筹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进人证券市场。
打破所有制界限,积极培育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
在材料审报核准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严格把关,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公开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评审程序和核准方法,增强上市工作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
三、适应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规范企业上市申请程序。
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储备工作。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拟上市公司进人辅导期后,要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上市辅导期满一年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编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经各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申报材料。
四、通过资产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壳资源”作用。
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实施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具有互补关系的企业,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实施购并重组或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公司。
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积极申请增发新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资产重组。
鼓励企业实施促进产供销一条龙的纵向并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扶持,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五、努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做好服务工作。
在推进企业改制及上市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把推进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改制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应由过去的“被动、审批”方式向“主动、引导、服务”方式转变,相互配合,各尽所能,更好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提供服务。
要充分发挥我省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发行上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誉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证券市场。
2000年5月10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加速全市软件产业的发展,推进“中国软件名城”建设,促进软件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发展规模和品牌效应,特制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
一、培育计划
(一)组织实施“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培育计划”),积极培育软件企业上市后备资源,鼓励、引导和支持软件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二)通过培育计划的实施,力争在3—5年的时间内,培育20家软件企业进入上市准备阶段,培育10家软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
二、培育资金
(一)在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增设“软件企业上市培育”内容(以下简称“培育资金”),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南京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培育资金使用方式为拨款资助,主要用于鼓励、培育和资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与发展,引导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针对软件企业上市培育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等。
三、培育对象
在南京市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一)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申报、审定,选择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完整和可行的发行上市方案的;
(三)已向国家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且申请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
(四)已上市软件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企业业务与规模,对中小软件企业实现并购的。
四、培育方式
(一)通过引入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和咨询等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培训辅导、资本对接等系列活动,帮助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开展上市工作。
(二)对列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采取分阶段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企业根据上市过程中各阶段的相关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发生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论证、审核后,资助款项一次性拨付企业。
(三)资助标准
1、对列入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30万元;
2、对进入尽职调查并制定出发行上市方案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3、对发行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软件企业,每家资助80万元;
4、对已上市软件企业实现对中小软件企业并购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性资助。
(四)同一家企业在上市培育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资助;同一家企业同时具备多阶段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叠加资助。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育计划的受理,2007年6月、2008年起每年4月定期受理、集中审核、一次下达。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可从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填写《南京市软件企业上市培育专项计划申请书》,并根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出具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作出说明,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
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四)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进行真实性和相关事实核实调查,并对真实性调查结果和费用发生凭证等出具确认报告。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调查报告,确定年度资助企业名单和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即时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年度培育计划,拨付培育资金。
六、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经审计的申请前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五)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股东会关于发行上市的决议、方案;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向国家证监会提交的上市申请,证监会的受理文件、核准发行上市的文件;
(九)并购其他中小软件企业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十)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区域内纳入培育计划的软件企业做好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支持软件企业走上市融资,实现品牌化、规模化的发展途径。
有关服务工作纳入对各软件园区、产业基地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
(二)企业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培育计划资助的,一经查实,即依法追回资助款项,并予以通报,取消其各类申报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培育计划与培育资金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上市的政策意见
泰政发〔2005〕9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等功能,加速培植规模企业,现就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上市,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对象
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或已正式聘请境外保荐等中介机构启动境外上市工作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凡属本市范围内市权决定的所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
(三)所交纳的政府基金,以进入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上年度实绩为基数,超过部分予以免征。
(四)符合《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拟上市公司,享受国家、省优惠政策,同时享受泰州市技改贴息优惠政策。
(五)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拟上市公司为上市补交的所得税,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或市(县)、区财政按50%补贴给该公司。
(七)市或市(县)、区财政对拟上市公司上缴所得税每年比上年超过全市平均增长幅度的地方所得部分,作为扶持企业发展资金奖励给公司。
公司成功挂牌上市后三年内继续享受本款奖励。
(八)对成功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高管人员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和市(县)、区政府各奖励50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对拟境内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三年,即自江苏证监局确认企业进入辅导期文件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如果三年后该企业仍未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
对拟境外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期限为正式启动上市工作程序至挂牌上市前;如果公司中途放弃境外上市,则自动丧失扶持对象资格。
(二)凡享受本政策扶持的拟上市公司,如经三年辅导仍未向中国证监会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由相关部门按原渠道追缴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款项。
(三)凡符合本办法的拟上市公司向所在地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改制辅导协议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同意该公司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文件,或者境外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公司正式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批准该公司挂牌上市文件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
由各市(县)、区上市工作办公室初审后经泰州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审核,报泰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公司所属市或市(县)、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四)本意见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淮政发[2007]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抓住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利时机,切实有效地激励我市企业上市,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成为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拟上市企业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补贴,三年内企业上市,财政再给予50%补贴。
二、企业为上市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由同级财政参照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三、拟上市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奖励性补贴。
四、拟上市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并及时报批,保障用地。
五、拟上市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其他项目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原划拨土地也可办理租赁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租金予以优惠。
六、企业因上市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契税,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当于地方政府留成部分的补贴。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解决。
八、企业上市(含再融资)所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进行考核,由受益财政按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九、对我市前3家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以后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25万元。
每上市一家企业,市政府奖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15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200万元,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专项用于垫付上市前期费用等。
企业上市成功后或3年内未能上市的企业按实际支出额偿还补充上市工作基金,每户企业垫付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一、拟上市企业应与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企业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不得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上市程序或上市后将注册地(总部)外迁,否则所获得的政府奖励或补贴等,如数上缴市财政。
十二、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向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提出享受优惠政策的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公司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
十三、本政策意见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进行股改、正式与证券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性运作,并经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企业。
十四、本政策意见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7〕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的上市工作,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为了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需缴纳的各项规费均参照常发〔2003〕6号文国企改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
对改制中涉及市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改制企业办理土地、税务等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取工本费,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房管部门收取的综合服务费(包括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房屋测绘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收取,超过2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
涉及资产变更、过户产生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属市、区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二、拟上市企业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应及时向市发改委(上市办)申报备案,经确认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协调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前期工作。
对企业审计或评估中出现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三、对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保荐协议进入上市实质性运作程序的企业,经市发展和改革委(上市办)确认后,自签订协议年度起三年内,以签订协议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为基数,其实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补贴。
三年内未申报上市的,第四年起不再给予补贴。
四、企业为了上市,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在成功上市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纳税人补贴。
五、市政府各类专项引导资(基)金,在年度安排时优先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优先保障拟上市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市发改、经贸、科技等部门优先为上市后备企业向国家、省争取国债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和资金。
六、对推进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根据每个上市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由市级财政予以奖励,筹资1亿元人民币以内的奖50万元,筹资1亿元以上的奖100万元,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上述奖励资金从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上市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制订实施意见。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通政发〔2006〕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加快我市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和骨干力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企业(注册地在我市,下同)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的,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者的,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房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二、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财政补贴给原企业全体股东;进入上市程序后,企业年纳税额以上年纳税额为基数,以不低于15%比例环比增长的,超过15%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市区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
以上两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三年内未能上市的,全额收回。
三、凡进入上市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实质运作,下同)和已上市的企业全部列为市区财源建设扶持激励的对象。
企业可依据《南通市市区企业财源建设扶持激励办法》(通政办发〔2006〕8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四、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归原企业全体股东所有。
五、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购并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船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六、由财政为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垫付50%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上市后作为补贴资金办理相关手续;企业三年内未能上市的,悉数归还。
七、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
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八、企业发行股票、直接融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市投资发展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其首次发行股票,融资额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上市公司再融资,融资额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超过2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
九、对企业通过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在市内纳税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50万元。
十、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工作基金1000万元,并根据使用情况每年补充,当年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追加安排。
企业上市工作基金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用于兑现上述各种奖励及支付培训费用等。
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买壳上市)或上市后再融资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通政发〔2001〕121号文给予一定奖励。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扬府发〔2005〕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有一定规模、业绩优良、成长性好,并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后备企业主要在已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意向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中遴选,由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会同经贸委、国资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名单研究确定。
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企业上市计划,牵头协调和解决上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上市后备企业属于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范围内的,可享受市政府《扬州市“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政策实施办法》(扬府发[2005]40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进行改制的上市后备企业原已在用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的,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改制后仍然继续使用。
四、加大各项科技计划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科技项目的扶持力度,优先推荐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争取上级在项目和资金上的支持;在安排本级科技三项费用项目时,对民营科技型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予以倾斜。
五、加快上市后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根据需要可采取加速折旧法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上市后备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企业因根据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后,对之前年度所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由同级财政先给予50%的补贴,企业上市后,财政再给予50%的补贴。
七、上市后备企业需要变更过户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所涉契税,在按规定交纳完税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八、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需办理集体土地征用的,在符合城市统一规划和按国家规定确保农民各项补偿的前提下,对契税及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同等额度的补贴。
九、上市后备企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不低于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40%标准缴纳,并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土地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在首付不低于40%的前提下,应在1年内分期付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在2年内分期付清。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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