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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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一、办理项目名称: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办理依据: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
(二)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
(三)《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等文件。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
三、受理机构:
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及其委托的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
进口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下简称《目录》)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和申请人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一)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本款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及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本款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本款所指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
3.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4.本款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2.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办证明复印件及海关出具的带有放行或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或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
五、办理材料及核销要求:
各种类别免办条件申办时需提供的材料及核销要求:
免办条件
具体说明
申请人
需提交材料
核销要求
条件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进口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对该商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申请《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资料明细
一、表格申请书
二、科研项目计划书
三、申请说明(所涉及的内容可以打在同一张纸上加盖申请人公章)
1.申请人的有关介绍、说明(简明扼要);
2.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
3.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说明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3号公告的条款号;
4.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作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5.承诺样品处理方式,并承诺自觉做好免办产品的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
6.声明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认监委及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及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如国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7.产品符合性声明,声明该产品符合哪些安全标准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均可)(若有);
8.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若不需,请声明);
9.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若不需,请声明);
四、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即可),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科研测试后样品的拆解或销毁需在检验检疫局监督下进行;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其进口许可证商品用途必须标明“仿制样机”或者“样品”。
条件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引进生产线的证明材料(进口报关单、机电证明)。
/
条件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1.维修单位
2.最终用户
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必须由使用这些产品的用户申请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最终用户向维修单位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如果申请人为维修单位);
3.书面说明:
维修单位自我介绍,列出需维修的设备名称、型号、单损耗以及设备在公司的具体位置;
4.出口时的证据(如果是出口维修后复进关);
5.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需保管好入库、领用、使用、归还、退运或报废管理相关记录,以备核查。
条件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
适用于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的情况。
不含非配套产品和办公用品。
使用该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引进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产品的证明材料;
3.生产线/成套生产线在公司的具体位置。
同上。
条件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批文、海关《展览会备案申请表》(附展览品清单)复印件;
3.书面报告:
展示的时间、地点,对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做出承诺(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4.如是汽车、摩托车则还应符合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文要求:
需承诺在展览期限结束后应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获得CCC认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所在地及放行地检验检疫机构。
若展示后出口,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签发部门办理核销。
条件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
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符合性声明,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官员签字的“交纳保证金申请书”复印件);
5.书面报告:
暂时进口后退运的时间。
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签发部门办理核销。
条件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成品出口合同复印件;
3.保证在零部件有剩余的情况下,将其退运出境或以适当方式处理。
成品出口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签发部门办理核销。
条件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1.除第二条外,同条件1;
2.以海关纸质手册来申请的,需提交海关手册复印件(标注出所申请的产品);以电子帐册来申请的,打印电子帐册中公司帐号所在页及申请产品的页面(可截屏打印,标注出所申请的产品)。
纸质海关手册在结案后两周内,凭海关结案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签发部门办理后续监管核销;若是电子帐册,则在《免办证明》有效期内组织人员到申请人现场登录其电子帐册系统进行核销。
六、办理流程:
(基本流程图附后)
(一)申请
1.企业第一次申办时,请先到广西局及各受委托办理分支机构网站查阅有关信息,了解申报注意事项,必要时到办理部门进行登记及参加培训。
2.进口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同时又符合《免办证明》申请条件的,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登录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免办系统”),按要求向广西局或受委托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申请人提交申请并上传附件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为《目录》内产品,是否符合免办条件、数量是否合理等)进行初审、复审、终审(必要时)。
审核中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系统内的提示进行补正。
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补正的,视作申请人放弃申请。
(三)材料对比
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申请人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送纸质文件通知》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单》,连同所需的对比文件一并提交指定部门进行比对。
所有材料均请加盖企业公章。
(四)发证
经比对电子文件与纸质材料无误后,发放《免办证明》。
实施电子放行的,不再发放纸质证明,企业在“免办系统”内进行预核销后,凭自行打印的免办证明证稿或提供免办证明证书号直接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五)更改
《免办证明》发放后尚未使用的,如需更改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规格型号、商标、数重量、金额的,申请人应说明情况,填写《免办证明更改申请单》,经审批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改。
证明更改后,申请人应在交回原证明后领取新证明,并向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一致性核查。
(六)一致性核查
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人需向辖区检验检疫局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途和/或货证一致性核查:
1.对用途、数量等存在疑义的;
2.首次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
3.前次一致性核查中发现不一致的(连续不少于3次一致性核查);
4.《免办证明》发放后,申请人要求更改申请内容的(连续不少于3次一致性核查)。
除上述情形外,正常情况下应按不少于10%的批次实施随机核查。
(七)后续监管及产品核销
申请人在以《免办证明》进口产品后,应及时按照免办系统企业端用户手册的要求,及时在系统企业端填写产品使用记录,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监管。
《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按申请用途使用后,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产品核销手续。
七、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时限:
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次日起计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收到齐全的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7:
30(每年11-次年4月),15:
00-18:
00(夏令时,每年5-10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业务检验检疫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和电话:
(一)广西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办理范围:
除南宁局、梧州局、北海局受委托办理各自辖区业务外的《免办证明》。
办理地址:
南宁市滨湖路38号1305室
邮编:
530028
电话:
(二)南宁检验检疫局工业品科
办理范围:
南宁局辖区内的7、8条款的《免办证明》。
办理地址:
南宁市竹溪大道24号后座102室
邮编:
530023
电话:
(三)梧州检验检疫局工业品检验科
办理范围:
梧州局辖区内的7、8条款的《免办证明》。
办理地址:
梧州市蝶山二路蝶苑里54号601室
邮编:
543002
电话:
(四)北海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科
办理范围:
北海局辖区内的7、8条款的《免办证明》。
办理地址:
北海市广东南路76号312室
邮编:
536000
电话:
(五)受委托办理的分支机构变更情况及联系方式以广西检验检疫局公告为准,请各办理企业及时登录广西局及各分支机构网站查询。
十、《免办证明》有效期:
免办证明的有效期一般情况为一个月,对进来料加工等一次申请分批进口核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延长,原则上最长不超过半年或海关进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
免办证明到期后自动作废,不予办理延期手续,确需继续进口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十一、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人(指企业,不是个人,申请人资质由本指南第四款确定)均需登录国家认监委“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进行申请,申请人须在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该系统进行申请,具体操作方法可在企业用户的登录界面下载用户使用文档。
(二)申请人应指定专门人员保管和使用用户名及密码,并负责与广西局及受委托的分支机构的业务联系,因用户名及密码的保管和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网上递交申请的时间不受限制,申请人须按照系统提示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所需附件。
其中,科研、测试计划书/项目书、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符合性声明、进口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后扫描上传。
所有附件请扫描成PDF格式或者TIF格式,务必确保清晰可辨,多页的材料请扫描成一个文档后上传。
进、出口合同、海关手册等材料中,请将申请产品相关的条目用下划线或者其他醒目符号勾画标识出来。
十二、流程图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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