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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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应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本准则)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其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影响。
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下列内容:
企业在确定能够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企业集团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同时,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也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下列情形进行评估: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重大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企业存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与企业在该主体中的权益相关的风险;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有权益的,该权益的性质和风险;
企业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性质和风险;企业在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该变化的财务影响。
企业应当应用重要性原则,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综合考虑各项权益的风险特征和回报特征,判断各项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对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重要的权益,需要单独且详尽地披露;对企业或企业集团而言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单独披露的权益,可以汇总披露。
对汇总披露的信息,企业需要明确分类汇总的依据,例如,按照其他主体的业务性质、所在行业,以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等进行分类。
二、关于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其中,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对于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其信息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即使有些离职后福利计划通过结构化主体开展相关活动,其信息披露也不适用本准则,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还分为优先A档、优先B档和优先C档,不同等级的证券对应着不同等级的受益权,这也是一种结构化设计。
根据约定,甲银行持有乙主体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其持有规模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的5%。
甲银行同时向乙主体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乙主体因此向甲银行支付服务费。
本例中,乙主体在信托合同等相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由于权益结构比较分散,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不作为确定乙主体的控制方的决定性因素。
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见图1,资金流见图2。
图1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图2信贷资产证券化资金流
四、关于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
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持有权益的,应当判断通过持有该权益企业能否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总体判断依据,针对某些具体情况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权益性质改变导致企业得出与原先不同的结论时所作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2.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
3.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4.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企业应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判断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
【例2】甲企业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但甲集团认为其能够控制乙公司。
甲集团在其2x14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为40%。
虽然本集团持有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未达到半数以上,但本集团能够控制乙公司,理由如下:
(1)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均不超过1%,且没有迹象表明其他股东会集体表决;
(2)近5年来其他股东出席或通过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未超过乙公司总表决权的20%;(3)本集团有权任免乙公司董事会中的多数成员;(4)本集团有权主导乙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享有可变回报。
【例3】甲企业集团持有乙公司17%的股份,但甲集团认为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甲集团在其2x14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团持有乙公司17%的股权,对乙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为17%。
虽然该比例低于20%,但由于本集团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并参与对乙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所以本集团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了投资性主体的判断依据。
企业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时,根据本准则,企业应当披露与这一认定相关的重大判断和假设。
如果企业不具
备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所列举的投资性主体特征中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企业应当披露作出这一认定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企业被认定为投资性主体,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企业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停止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相关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由成本法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方法的转变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针对这项变化,企业应当在变化当期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对其主体身份变化这一情况及其原因予以说明;
(2)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以及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五、关于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一般指国家或地区)、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企业可以采用表1的格式来反映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表1
子公司名称
主要经营地
注册地
业务性质
持股比例
(二)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
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2)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3)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4)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如果单个非全资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对企业集团而言并不重要,则不需要披露上述信息。
除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外,企业可以采用表2的格式来披露上述
(1)至(3)项要求的信息。
表2
子公司名称
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
当期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当期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期末累计少数股东权益
本准则要求企业披露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重要的少数股东权益对整个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
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等。
企业可以采用表3的格式来披露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表3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本期数
上期数
A公司
B公司
…
A公司
B公司
…
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资产合计
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
营业收入
净利润
综合收益总额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本表数据来源于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不是根据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计算出来的金额。
本表数据还需要经过一定调整,包括以合并日子公司可辨认资产和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的调整,以及因母公司与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而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的调整等,但不需要抵消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
企业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或权益的一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不需要披露该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
(三)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的重大限制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该限制的内容;包括对母公司或其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内其他主体相互转移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企业集团内主体之间发放股利或进行利润分配、发放或收回贷款或垫款等的限制。
(2)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性权利,并且该保护性权利对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3)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可能因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的约定而受到重大限制。
本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限制
是否重大,并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的重大限制。
此外,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可能享有保护性权利。
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例如,根据协议,母公司动用子公司资产、清偿子公司债务必须经过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批准。
保护性权利对企业用企业集团资产或清偿企业集团负债的能力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披露该限制的性质和程度。
上述重大限制对企业集团的资产和负债产生一定影响,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限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金额。
【例4】甲企业集团主要从事金融业务,总部设在中国,并在多个国家设立了子公司。
甲集团在其2x15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就集团成员企业使用企业集团资产
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受到的重大限制作出如下披露:
本集团在欧洲的子公司乙公司因当地法律中有关银行资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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