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计价精讲讲义第四章 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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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计价精讲讲义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四章建设项目发承包阶段合同价款的约定
Ⅰ、考纲要求
1.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的构成;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4.投标报价的编制;
5.评标及中标价确定;
6.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
7.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约定;
8.国际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Ⅱ、2013版教材的主要修订内容
(1)删除了“施工招标程序”、“投标报价策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
(2)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增加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3)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修订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3)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修订了“投标报价的编制”。
(4)将原“开标、评标和定标”修订为“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5)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增加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约定”。
Ⅲ、主要内容
第一节发承包方式与招标文件的编制
一、合同价款与发承包方式
签约合同价因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会产生较大的价款差额。
对于招标发包的项目,即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对于直接发包的项目,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签约合同价;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二、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及其编制要求
1.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该邀请书可代替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投标人须知由总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合同授予、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纪律和监督、以及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其中总则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的描述,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规定,对费用承担、保密、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内容的约定,对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的要求,以及对分包和偏离问题的处理。
*投标人须知中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即投标准备时间,是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如果澄清或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推后投标截止时间。
(三)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其他文件的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条件。
明确拟招标项目已符合前述的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包括对于申请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各方面的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要求。
4)资格预审的方法。
明确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是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费用。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说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发布公告的媒介。
8)联系方式。
(2)招标公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2.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与要求
(1)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等内容,同时还包括关于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的说明。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
资格预审申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近年财务状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其他材料。
第二节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及准备工作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等。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2.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备工作
(1)初步研究。
在该阶段,需确定工程量清单编审的范围及需要设定的暂估价,并收集相关市场价格信息,为暂估价的确定提供依据。
(2)现场踏勘。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踏勘和施工条件踏勘。
(3)拟定常规施工组织设计。
是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施工方法等。
在拟定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需注意的问题包括:
1)估算整体工程量。
2)拟定施工总方案。
施工总方案仅只需对重大问题和关键工艺作原则性的规定,不需考虑施工步骤。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内容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项目编码。
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项目名称。
(3)项目特征描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依据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按照以下要求予以描述: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可准确计量的内容,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如油漆的品种、管材的材质等。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特征。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如对石方的预裂爆破的单孔深度及装药量的特征规定。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内容,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和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及特征规定。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内容,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的内容,如土壤类别,可考虑其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质勘探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
③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的,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
(4)计量单位。
当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
(5)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的计算必须依据一定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1)计算口径一致。
2)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按图纸计算。
4)按一定顺序计算。
2.措施项目清单编制
应区分可计算工程量和不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分别用不同的方式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
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在编制计日工表格时,一定要给出暂定数量,并且需要根据经验,尽可能估算一个比较贴近实际的数量,且尽可能把项目列全,以消除因此而产生的争议。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规定与依据
1.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关系
(1)设标底招标。
易发生泄露标底,从而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应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
(2)无标底招标。
有可能出现哄抬价格或者不合理的底价招标的情况;同时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3)招标控制价招标。
1)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优点:
①可有效控制投资;②提高了透明度;③投标人自主报价;④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依赖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2)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也可能出现如下问题:
①若“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②若公布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2.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当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各个部分有不同的计价要求:
(1)为使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一致,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
(2)暂列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程环境条件(包括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进行估算,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3)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材料单价,其单价参考市场价格估算。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在计算时可参考以下标准:
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注意的问题
(1)采用的材料价格应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通过市场调查确定。
(2)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进高效的原则确定。
(3)应该正确、全面地使用行业和地方的计价定额与相关文件。
(4)不可竞争的措施项目和规费、税金等费用的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5)对于竞争性的措施费用的确定,招标人应首先编制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然后依据经专家论证确认后再进行合理确定措施项目与费用。
第三节投标文件及投标报价的编制
一、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施工投标前期工作
1.研究招标文件
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后,为保证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合理性,应对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研究投标人须知的目的在于防止废标。
2.调查工程现场
包括自然现场调查、施工条件调查和其他条件调查。
(二)调查询价与工程量复核
1.询价
(1)生产要素询价。
包括材料询价、施工机械设备询价和劳务询价。
其中劳务询价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成建制的劳务公司,另一种是劳务市场招募零散劳动力。
(2)分包询价。
对分包人询价应注意以下几点:
分包标函是否完整;分包工程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信誉及可信赖程度;质量保证措施;分包报价。
2.复核工程量
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就等于擅自修改了合同。
对工程量清单存在的错误,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
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
(三)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编制的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工程允许采用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2.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2)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主要用作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及签订合同等工作,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3.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4.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投标报价编制的原则与依据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三、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1.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时的注意事项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宜采用如下分摊原则:
1)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一般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具使用费风险。
2)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3)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的确定的步骤和方法
(1)确定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主要包括消耗量的指标和生产要素的单价。
(2)分析每一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
(3)计算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与清单单位含量。
清单单位含量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清单项目所分摊的工程内容的工程数量。
(4)分部分项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计算。
(5)计算综合单价。
(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编制
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
第四节中标价及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一)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我国目前评标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在初步评审阶段,其内容和标准上基本是一致的。
(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的标准包括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响应性评审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注:
应注意区分不同评审标准内容的差异。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但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同时,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不正。
(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废标。
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具体情形包括: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详细评审标准与方法
详细评审的方法主要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适用范围。
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
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删减、补充或细化量化因素和标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方法时,通常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
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和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
(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二、中标人的确定
(一)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评标报告的内容及提交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三)公示与中标通知
1.公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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