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讲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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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讲课
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一、劳动关系
1、标准劳动关系:
全日制用工
2、非标准劳动关系(即特殊劳动关系)的基本类型:
a)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b)劳务派遣
c)协保人员再就业、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
d)退休返聘人员
二、用工管理
1、招工:
●全日制用工招工手续--
●劳务派遣由劳务公司办理招工登记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应在30日内做好招工登记备案,并在劳动者《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做好用工记载。
《劳动手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个人档案由原保管部门保管。
●单位使用协保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退人员等也应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退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向劳动者出具书面通知和退工证明,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退还《劳动手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劳动者经济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赔偿。
案例——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进行口头协议。
(建议书面协议为妥,案例——)
●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用人单位可不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但应在支付工资的同时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为2011年11元/小时、最低社会保险费标准为5.3元/小时,2012年4月起调整为工资11元/小时、最低社会保险费标准为5.3元/小时。
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单位即《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除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9项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劳动者被派遣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在无岗位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以及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缴纳方式包括违约责任等。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向用工单位追索经济损失。
(案例——)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因用工单位违约或违法退回劳动者所致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责任。
(案例——)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
5、协保人员再就业:
●用人单位可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市高院规定,协保人员劳动标准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均按照标准劳动关系处理。
(以前按特殊劳动关系三项劳动标准)
●经就业登记备案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将核定用人单位下年度工伤保险费浮动率。
6、退休返聘人员:
之前按特殊劳动关系三项劳动标准执行,但若发生劳动争议,市高院规定按民事关系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14种情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13种情形。
《条例》p6-8
2、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依法享受养老待遇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提前解散的
3、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赔偿金
依法解除以及终止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违法解除的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解除可获取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例——)
4、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
关于代通金---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因为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以上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职业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及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四、其他
1、女职工生育待遇
●产假98天,产前可使用15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增加30天。
●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个月至4.5个月,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封顶计发,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发,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即200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892元。
●生育医疗补贴为妊娠7至足月分娩的为3000元;3至7个月(不含自然流产的500元;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为300元。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生育津贴期间,仍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丧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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