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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知识点总结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
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除宪法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
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
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
《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例: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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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中已对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作明确规定,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务院财政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会计工作。
”
统一领导: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并不排斥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对会计作进行管理,如国家审计机关、证券监督机构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财政部的“三定方案”,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项基本的职能。
《会计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2.会计市场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当加强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会计法》第六条规定: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为此,财政部制定了《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明确了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等,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对全国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财政部门对会计市场的监督,包括依法加强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行业自律是相对于行政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协会根据会员一致的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并据此对各成员进行管理,以促进成员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行业的有序发展。
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促进行业的发展。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如从事具体会计工作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担任会计职务应当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下,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依法合理设置会计岗位,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指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禁止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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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包括: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资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三、会计凭证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一)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的情况,从而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会计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来源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会计凭证,它具有分类归纳原始凭证和满足登记会计账簿需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
《会计法》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这一规定体现了两层含义:
1.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2.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违反上述2条规定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当期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
二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据此执行。
三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补充。
审核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总之,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账。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
2.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不包括金额更正)。
3.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不得更正,只能有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出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或重开的义务,不得拒绝。
(五)记账凭证的编制的两个要求
1.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2.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六)会计凭证的传递与管理
1.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起装订。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4.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会计主管人员),可以复制。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表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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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
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
2.明细账。
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
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3.日记账。
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
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业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1.单位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就应当一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会计法》第二十一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
单位负责人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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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企业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⑤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①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
中期财务报有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
②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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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计年度
(一)会计年度的概念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
每个会计年度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二)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目的:
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这是我国会计年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公历制会计制度,是为了我国的财政、计划、统计、税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各单位按年度提供的会计资料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七、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一)选择货币作为会计记账单位的原因
会计核算以货币计量,使会计核算的对象表现为货币运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货币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之一。
(二)会计核算原则上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
(三)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可以选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在选择人民币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时,必须遵守“业务收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原则,而且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四)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缴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
这样要求,既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八、会计文字记录
《会计法》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因此使用中文是强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备选性的。
(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二)民族自治地方和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九、财产清查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对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重要方法之一。
(二)财产清查的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
“各单位应该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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