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土建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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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土建部分
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土建部分
1.0总则
2.0打桩工程
3.0连续墙工程
4.0土石方工程
5.0结构工程
6.0砌体工程
7.0门与卷帘工程
8.0饰面工程
9.0屋面工程
10.0玻璃工程
11.0金属结构工程
12.0木结构工程
13.0排水工程
14.0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1.0总则
1.1工程量清单主要功能是全面地列出所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造价的项目,并对每个项目的数量与性质给予描述和说明,以便投标单位能在一个统一标准基础上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报价。
1.2一旦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作出报价并为业主所接纳后,该清单就成为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来作为工程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它也是业主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估的依据。
1.3投标单位必须对整个工程量清单进行完整的报价、计算、汇总,并在各指定的位置上签名。
1.4工程量清单中每一分项的合计价款须结转到投标报价款汇总表内,汇总表上的总计应该与投标单位在投标书中所报出的报价相一致。
1.5投标价不能因在工程量清单中对数字的加减、结转、汇总中存在差错而作出修改或更正。
1.6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误差额将以一个增/减百分比套用于原各投标单价上(不包括工程基本措施费用、暂定单价、暂定金额与指定金额,但包括指定金额上的利润与配合费)作为工程结算及变更等估值依据。
该百分比是将总误差额对比原投标价(扣除工程基本措施费用、暂定单价、暂定金额与指定金额,但包括指定金额上的利润与配合费)而计算的。
若该百分率小于0.25%,单价不予调整。
1.7如果投标单位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与数量还不足以包含其施工费用的话,他可以在相应的位置上增添项目和价款。
该价款将计入投标报价中。
1.8如果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图纸或设计说明中所显示的数量不一致时,施工的工程量应以图纸或设计说明所显示的数量为准,投标单位在该项目上填报的总价款是不允许作调整的。
1.9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报单价的总价的项目,其费用将视为已包含在其它项目的价款中了。
一旦这些没有报价的项目发生变更,其应调整的价款额将由估算师确定。
1.10除根据承包合同文件的明确规定外(如工程量清单中列明为暂定数量的项目),本项目投标价属闭口包干性质(即包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数量、包工资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差别、施工过程中因要符合政府部门的新规定或新规范等而须改善或替换之材料设备的任何费用、包因进口材料而须支付的任何费用及须办理的全部手续、从国外或国内聘请专家到上述工地或其它国外或国内的地方进行对设备/材料的测试、检验、调校及试运作等费用、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和国家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的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家论证费、商检费、专利费、包装、空运、国外及本地存仓费、运输、因材料/设备迟到工地的窝工费等等,以及为满足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要求进行的有关工作和费用等),投标价除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投标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1.11基本规则
1.11.1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投标单位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自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
不论是由业主方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和工程参考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投标单位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
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工程参考数量或其它价款的计价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决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投价计算。
1.11.2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项系列出整个工程所需之工程项目及数量,并用暂定金额与暂定工程量来注明某些不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
1.11.3适用范围
本计算规则适用于工程进行前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并适用于工程进展过程中的结算,工程变更的结算与工程竣工后的决算。
1.11.4计量单位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物理计量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m³)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m²)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延长米(m)
(2)自然计量单位:
(v)以个数为单位之项目-个(No.)
(vi)综合计量某项工作-项(item)
1.11.5编制清单的单位精度
(1)当编制清单的单位为米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清单,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所有其它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2)当编制清单的单位为公斤时,工程量须以最接近的整数编入单位,不足一半的小数则不算,其余小数则进位作整数计算。
(3)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4)在项目变更或增减时,项目工程量之增减须计算至0.1米或1公斤。
(5)在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1.6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1.7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1.8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损耗、投标单位需负责的进口关税、增值税、进口货物手续费、码头费、空中/海上/陆上运输、保险、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料、搬运、吊升、放下、移置到安装点、固置、劳务、材料、脚手架、机械设备、监督、一般管理费、利润以及可以从项目说明中合理推论或为此所必需的任何费用)。
(3)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测试,试验及样本。
(6)筹办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安全监护费。
(7)为工程的施工与安装绘制所需的详细施工图。
(8)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9)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10)为施工所必需的与其它承包单位、业主、建筑师、估算师及其他顾问等的联络与协调费用。
(11)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成品保护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2)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工程量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11.9最少的扣除量
当本规则涉及空位的最少扣除量时,它们应仅指从计算范围的分界线退进的孔洞或缺口。
因为计算范围分界线的突出部分做成的孔洞和缺口,无论大小,应一律扣除。
1.11.10管材尺寸的分类
除另有说明外,管材或管件(就本工程量计算规则而言,该等用词是同义的)应以其内直径说明。
如果有可能,应将管材并在一起,按以下尺寸分类,并说明为:
(1)小管材(直径不超过55毫米的管材)。
(2)大管材(直径超过55毫米但不超过110毫米的管材)。
(3)超过110毫米的管材(须注明其直径)。
1.11.11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
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当本原则的规定需要将圆弧状工作项目另行计算时,则应将其并在一起,按以下尺寸分类,并说明为:
(1)小半径—任何不超过300毫米的半径。
(2)中半径—任何超过300毫米但不超过1.50米的半径。
(3)大半径—任何超过1.50米的半径。
1.12专用术语
1.12.1“项目”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总承包单位承担风险并包干,决算时不以实际工作量与投标时工作量的不同而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报价,造价即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清单之其它项目单价中。
1.12.2“暂定材料单价”的调整
若工程量清单之项目说明中出现“暂定材料单价”,此“暂定材料单价”只为该项目材料交付到施工现场之价格,总承包单位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暂定材料单价”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装卸、人工、机械、安装、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该项目合同单价将按指定的“暂定材料单价之报价细目表”的方程式来作调整,并依据建造该项目工程量之净值来计算实际造价。
1.12.3“工程暂定数量”
工程量清单内的数量,除指明是“工程暂定数量”外,所有清单内数量或由投标单位自算之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
只有“工程暂定数量”及根据合同条件认可之工程变更才会依照合同条款重新计量。
当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标以“工程暂定数量”字样,该项目在竣工时应要重新量度,而重新量度出来的数量将会以承包单位在此项目上所投之合同单价予以估值。
1.12.4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是不包括任何重叠量的。
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12.5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份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业主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份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份金额从合同总价扣除。
合同总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原来的『暂定金额』将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而代之以按合同条款计算出的实际费用,并将其加在合同工程费用内。
1.12.6指定金额
『指定金额』指由指定分包单位执行的工程或服务,或由指定供应商供给的材料或货物所预留的金额。
该项金额应不包括总承包单位所需的任何利润或照管费,该两项费用另列项目报价。
(配合费为一笔总价款,利润为“指定金额”的百分比)。
总承包单位按“指定金额”项目要求而填报的配合费不会按实际发生金额的大小而调整。
1.12.7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
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份相称,并令业主/业主方完全满意为止。
1.12.8如所述
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12.9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工程量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12.10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业主/业主方认可及指示。
业主/业主方或许会考虑总承包单位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业主/业主方认可前不可实施。
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业主同意,认可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
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总承包单位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
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12.11“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0打桩工程
2.1一般规定
2.1.1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i)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ii)地质探勘报告。
(iii)桩的深度与长度。
(iv)任何与承包单位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桩的计量一般以根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止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求。
2.1.3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2.1.5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
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6除另有注明外,桩内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1.7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1.8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
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包括任何超灌部分)及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2钢板桩
2.2.1钢板桩的供应、打入及拔出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安装、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加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
计算。
2.2.4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5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
2.2.6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算。
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2.7拔桩过程中若有拔不出而作废的,应视作已包括在单价内。
2.3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现场铸模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3.2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
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桩尖配制、焊接、焊接所需要铁件、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3.4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计算。
2.4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效桩长。
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
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
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等费用。
2.4.4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及固定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挖孔及打桩后的填孔及场地清理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2.4.6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计取费用。
2.4.7单价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之人力、材料、损耗、废料、机械及配件、运输和临时设备及物料;所需的混凝土、搅拌、灌注、一切充盈、超灌、空钻费;包括一切混凝土试块的试压测试,机械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和空中的一切障碍,移动打桩机械至所需的位置;在场地的多次移动及在任何水平地面及任何土质中进行工程之费用;及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承包单位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
2.5人工挖孔桩
2.5.1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算。
2.5.2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
此外,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
2.6钢桩
2.6.1钢桩的供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2.6.3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的尺寸和数量。
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
2.7.1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的制作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桩长和数量。
2.7.2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包含:
桩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桩的制作、供应、装卸、运输、打桩、接桩、接桩的质量检测等费用。
2.7.3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送桩、管桩填充料、刷防护材料等类似工作费用。
2.8承包单位设计的混凝土桩
2.8.1承包单位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单位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8.2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限制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点均应予以注明。
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9深层搅拌桩
2.9.1深层搅拌桩的工程量按设计断面乘以长度计算。
搅拌桩若为双头钻,应按其设计断面“8”字形计算净面积,桩长以设计长度为准。
搅拌桩若为三头钻,应按其设计断面计算净面积,桩长以设计长度为准。
任何搭接重叠工程量都包含在单价中
2.9.2深层搅拌桩的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之人力、材料、损耗、废料、机械及配件、运输和临时设备及物料;所需的混凝土、搅拌、灌注、一切充盈、搭接、重叠、套打、超灌(桩与桩之间的搭接)、空钻费;包括一切水泥土搅拌土试块的试压测试,机械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和空中的一切障碍,移动搅拌机械至所需的位置;及在场地的多次移动及在任何水平地面及任何土质中进行工程之费用。
2.10压密注浆
2.10.1压密注浆钻孔按设计图示深度以米计算,注浆以布点边线形成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设计图示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如在钻孔灌注桩之间注浆,按两注浆孔距作为每孔的扩散直径,以此圆柱体体积计算注浆体积;设计图纸明确加固土体体积的,按设计图纸注明的体积计算。
2.10.2压密注浆的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之人力、材料、损耗、搭接、凿除地坪、废料、机械及配件、运输和临时设备及物料等一切费用。
2.11高压旋喷桩
2.11.1高压旋喷桩成孔按设计室外地坪至桩底垂直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立方米计算。
2.11.2高压旋喷桩的单价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所需之人力、材料、损耗、废料、机械及配件、运输和临时设备及物料;所需的混凝土、搅拌、灌注、一切充盈、超灌(桩与桩之间的搭接)、空钻费;包括一切水泥土搅拌土试块的试压测试,机械场地平整,清除地上、地下和空中的一切障碍,移动高压旋喷机械至所需的位置;及在场地的多次移动及在任何水平地面及任何土质中进行工程之费用。
3.0连续墙工程
3.1一般规定
3.1.1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1)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2)地质探勘报告。
(3)地下连续墙的深度与长度。
(4)任何与承包单位自行勘察土质,在地下连续墙的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3.1.2钢筋混凝土导墙的挖土、制作、拆除及填土按连续墙的延长米计算。
3.1.3挖土成槽及护壁泥浆按连续墙的延长米、设计宽度及槽深以立方米计算。
3.1.4挖出的土石方及泥浆运输工程量按连续墙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3.1.5连续墙混凝土浇注按设计图示墙中心线长乘以设计断面以立方米计算。
3.1.6将连续墙劣质混凝土凿除至所需标高应另立项计算。
3.1.7除另有注明外,连续墙内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3.2单价说明
3.2.1混凝土导墙单价须包括导墙的挖土、回填、制作、混凝土、模板、钢筋、必需的导墙隔断、凿除导墙等。
3.2.2挖土成槽及护壁泥浆的单价须包括机具定位及外运,跑板导轨安放,钻孔,成槽,还包括清除任何岩石、淤泥、流沙及地下障碍物,护壁泥浆的制作、存储、灌注、维护、更新及相关实验,设置现场集水井、排水沟,移动和升降吸泥管,清底置换等。
3.2.3钢筋网片的制作和安放的单价须包括预埋件、预埋管、钢筋成形及加固、绑扎、搭接、起吊及安放,以及必须的钢筋网片制作平台等。
3.2.4连续墙混凝土的浇注须采用商品混凝土,单价须包括混凝土拌合、运送、安装及拆除及冲刷混凝土导管、铸铁注浆管、接头箱、锁口管、混凝土桩接头等。
3.2.5连续墙混凝土单价还须包括所有额外没有详细说明但承包单位认为操作上需要的钢筋和临时支撑。
4.0土石方工程
4.1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应视察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
4.1.2投标单位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承担全部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1.3所有提供的施工场地勘探报告都是真实的,仅供投标单位参考,但对其准确性或整个场地之适用性则不予保证。
承包单位可自费进行任何额外的初步勘察。
4.1.4除非得到业主与当地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否则一律不允许进行爆破。
4.2一般规定
4.2.1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及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均以立方米计算。
4.2.2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为准及依据合同图纸进行计算的数量。
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
承包单位必须考虑并包括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的因素。
4.2.3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4.2.5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
4.2.6除在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构筑挡土墙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撑及斜撑,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
4.3施工作业空间
4.3.1当模板不超过0.60米高时,则从安装模板的混凝土侧面加0.25米计算。
4.3.2当模板超过0.60米高时,模板底部离开挖标高超过0.60米时,则从安装模板的混凝土侧面加0.60米计算。
4.3.3如工程需在外面施加防潮层或施工方法要求工人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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