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骨干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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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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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017
篇一: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017拟招5000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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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骨干计划2017拟招5000名研究生
201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已经下达:
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
湖南有湘西、张家界两市州纳入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招生范围。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是全国研究生招生的一部分,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
在严格执行《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博士年度招生文件基础上,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
骨干计划目的是培养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养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招生专业和学位类型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且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在职考生,不得超比例录取;录取的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生源范围
1.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等5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
上述地区汉族考生应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3年以上,且报名时仍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管理人员以及民族科研机构人员。
考试
录取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考试
,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成绩要求。
对新疆、西藏和四省藏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招生单位在录取时给予适当倾斜。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达到招生单位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未达到招生单位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的考生,需在骨干计划基础培训基地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合格后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博士研究生直接进入高校(科研院所)学习。
就业
骨干计划学生毕业后,必须履行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在职考生派遣回原工作单位。
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骨干计划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限报骨干计划博士研究生,同时签订博士研究生定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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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17考研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中公考研为考生们提供相关2017考研复习资料、考研辅导、往年考研真题等。
希望2017考研学子金榜题名,考入自己理想院校。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是指国家实施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个人才培养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简称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是五部委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以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
计划从2006年起用五年时间为西部培养一批少数民族高学历专业人才,培养
学校
为211以上重点大学,生源为西部省市区。
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要求,采取“统一考试、适当降分”等特殊政策措施招收新生。
毕业生一律按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到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硕士服务期限为5年,博士8年。
经费享受中央级高校研究生的拨款政策。
简介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全称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又称“民族骨干”“少骨计划”“骨干计划”等,是一项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等五部委联合实施的人才培养计划。
主要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西部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培养高层次骨干人才。
报考就读该计划的研究生毕业之后必须回到原籍省份服务满规定年限,报考前为在职人员的研究生,原则上毕业后须回原单位继续工作;报考前为应届生的研究生,毕业后回原籍省份工作(只定区域,不定行业、不定单位、不定工作岗位,培养高校统一发放就业推荐表,在原籍范围内与统分统招研究生相同待遇)。
研究生就读期间由财政部提供全额奖学金及一定比例的生活补贴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
培养详情招生生源
招生生源范围为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报考方式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推免生见相关政策。
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招录与培养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外单列。
2012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各招生单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要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调整结构对人才的实际需求,重点向理工类及应用型专业倾斜,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同时,为落实中央关于推进西藏等五个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有关要求,招生计划对五个自治区予以适当倾斜。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北京地区培训基地为中央民族大学、北京邮电大学)。
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
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统一划线”的原则。
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教育部另行通知。
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考试调剂
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11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
学校
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民〔2010〕11号)执行。
国家计划
一、中国高等
教育
储干培养计划,又称“储干计划”“高等
教育
骨干计划”
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又称“民族骨干”“少骨计划”“骨干计划”等,以上储备干部计划是国家高级人才培养计划
管理机构教育部职责
1.主管全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的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进行审核;
4.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部门职责
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设有民教处的由民教处负责,未设民教处的由高教处等相关处室负责):
1.生源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和管理办法,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招生单位职责
1.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考试,完成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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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17考研少数民族骨干政策及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2017考研已经拉开序幕,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中公考研为考生们提供相关2017考研复习资料、考研辅导、往年考研真题等。
希望2017考研学子金榜题名,考入自己理想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录取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
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与协调工作。
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招生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协调招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督促检查党的民族政策在招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协调本地有关部门配合招生单位的工作,指导优秀考生报考;
2.负责本地生源考生报考资格的公示与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对本地区报考考生进行政审;
4.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并配合招生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按2014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及招生单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实际,制订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
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高职高专毕业之日起到2014年9月1日为止,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5.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计划。
6.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具体的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
(二)初试
1.考生必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三)复试
1.实行“单独划线”的特殊政策,由教育部统一确定复试基本
分数线
。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教育部复试基本
分数线
划定后自行确定,一般不得晚于2014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
计划
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3.承诺毕业后按定向协议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4.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至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5.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报名安排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决定。
(二)考试
1.初试的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
考试形式为笔试。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2.复试名单,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于复试前公布。
3.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考核,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报考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六、录取
1.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2.各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
计划
,硕士研究生复试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统一划定的复试分数线,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分省计划数,分省择优录取。
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其平时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上一个教育阶段学习成绩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要进一步加大对西藏、新疆、四省藏区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3.在考生综合素质达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录取的非在职考生所占比例不超过50%。
硕士、博士招生应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比例政策,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招生单位可招收不超过10%的汉族考生;招生计划数在10人以下的招生单位须全部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博士考生中,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所占比例不得低于80%。
4.各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
5.招生单位因生源状况和学科建设等原因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须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6.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须在招生单位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牵头并先行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再与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签订协议书。
7.各省级招办应按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录取名单须经招生单位按要求公示和全国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才可向考生本人发放录取
通知
书。
七、其他
1.考生达到录取院校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可免除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外,其他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须接受为期一年的基础强化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
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2.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3.对在招生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
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录取类别均为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户口、人事档案转入录取单位。
在职考生不迁移户口,人事档案由定向单位保管。
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在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5.“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招生简章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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