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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以杭州酒店业为例
内容摘要
(中心思想):
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提出来了,在”著作权法”出台前,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些相关的法规。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给背景音乐带来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但是,从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以来,由于我国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著作权法律法规存在不合理、不配套之处,导致收费现状并不乐观。
本文以我国对酒店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为例,着重讲述杭州某酒店对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从而根据案例分析杭州目前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完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案例类型):
纪实型
(案例分析方法):
以时间为顺序,按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讲述。
关键词: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酒店
目录
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2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3
(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3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3
(四)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5
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6
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7
参考文献8
我国酒店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
——以杭州酒店业为例
一、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发展史
在我国,对于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否需要收费的问题早在1995年就已经被提出来了,而且一些企业已经先行一步。
1999年6月,拥有肯德基和必胜客的百胜餐饮国际集团率先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意向书,同意其在中国的50家餐厅为背景音乐付费。
2001年5月25日,北京64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了2001年度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这是国内酒店业第一次较大规模的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为全国所有使用音乐的营业场所向著作权人付费开了先河。
2001年8月,上海杏花楼、王宝和大酒店、曼克顿广场、银星假日等娱乐场所就成为了第一批为背景音乐付费的企业。
一些中外合资的企业,如锦江拉丁餐厅、新加坡硬石餐厅遵循国际惯例,也纷纷主动缴费。
从2001年6月1日起,天津就已经开始实施背景音乐收费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天津市几十家商场、饭店发了信函,要求支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
但经过一年的努力,只有伊势丹等三家企业支付了费用,整体反应消极。
2001年9月,“音著协”与国内各航空公司协商飞机客舱背景音定期付费问题。
厦门、上海、云南以及西南航空公司成为首批签订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的公司,将为飞机客舱背景音乐定期付费。
2002年6月,大连圣亚海洋世界与“音著协”正式签约,今后每年向“音著协”支付音乐版权使用费9900元,这是中国首家交纳背景音乐费用的旅游景点。
2003年4月,因与北京几家大商场协商无效,“音著协”已经向王府井百货大楼、中友商场、百盛商场、新东安市场、双安商场、长安商场、贵友商场发出律师函。
函中要求这些场所就播放背景音乐、歌曲的事实向“音著协”交费,否则将被起诉。
同时,“音著协”还向西安、天津等十几个城市的大型商场、歌舞厅发函。
2004年上半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南京16家四星级酒店收取费用,只有4家酒店愿意交纳。
2006年10月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向北京以营利为目的的背景音乐的公共场合收取费用。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
(一)以杭州某酒店为例,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所引发的首例官司
2009年3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权播放背景音乐为由,将杭州某五星酒店以及连锁汤面店告上法庭。
目前,这一案件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这也是中国首例酒店和餐饮行业侵权使用背景音乐案件。
据悉,早在去年6月和7月,音著协就已经委托公证机关,对杭州凯悦酒店和九佰碗老汤面店(运河广场店)播放背影音乐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音著协认为,为了经营需要,两家单位未经许可,就公开表演播放音著协管理的歌曲,该行为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因此,音著协在诉讼状中要求,两家侵权单位立即停止公开播放未经许可歌曲,并且各自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各3.5万元。
“在商场、饭店等营业性场所内,使用背景音乐付费既是法律规定,也是国际惯例。
这样的行为出现在凯悦和九佰碗等知名企业中,我们无法理解。
诉讼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在著作权人利益被侵害的情况下,最终只能依靠法律。
”音著协浙江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
我已在酒店工作十几年,对于背景音乐需要收费一事也是近日才有所闻。
对此我询问过宾馆相关的管理人员,他们也是听说有这么一回事,但是需要收费这一现象现在还没有发生。
我在网上查了下资料,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大部分酒店都是不太了解。
由此不难看出,杭州甚至整个中国的酒店对背景音乐进行收费这个现象并不普及。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法性分析
1、国际的法律基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国际版权公约,确立了一个能够为多数国家接受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标准。
该公约是在英、法、德等10个国家的共同倡议下签定的,于1887年生效。
它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管理的一个公约。
我国在1992年10月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已全面进入了一个与世界同步的水平。
《伯尔尼公约》主要是就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最低限度的保护标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以及对发展中国家有限的特殊待遇问题等作了规定。
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而且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不降低《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对于知识产权方面公约所设定的义务。
也就是说,作为WTO成员国的我们必须遵守该公约的相关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德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
(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公开表演和演奏;
(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
”可见,专有权,即是指音乐作品和各种戏剧作品的作者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都可以将自己的作品自由进行转让、许可,以获取报酬。
2、国内的法律基础
从国内的法律基础来看,我国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也是在不断完善的。
最早的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条例是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5条第2项中规定:
“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演、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对于这一规定,学术界就表演权是否包含了保护机械表演权这一明确的法律界定有着不同的意见。
肯定者,以许超、刘波林为代表的著作权法专家认为,这对“表演权”的界定已经包括了机械表演权。
而否定者诸如江平、刘春田等法学家,他们认为“表演一般就是指活人的表演,不包括电影、录像、唱片等”。
因此,对于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项中关于“表演权”定义中关于的“技术设备”,他们认为仅仅指的是灯光、扩音器等对再现表演的设备,而并非包含了机械表演。
笔者比较赞同否定者的观点,认为这一条例中对表演权的规定并不包括了对机械表演权的保护。
而我国在1992年9月25日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却明确赋予了外国著作权人机械表演的权利。
该《规定》第11条: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第12条:
“外国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
”第16条:
“表演、录音或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
有的学者认为,上述三项规定不仅赋予了外国著作权人机械表演的权利,而且还使得外国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比《伯尔尼公约》更广。
因为《伯尔尼公约》第11条规定的表演权仅仅包括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和音乐作品,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却笼统地提出了“外国作品”,可见保护范围已经超出了《伯尔尼公约》。
笔者也赞同这些学者的看法,认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赋予了外国著作权人实际上的“超国民待遇”,也使得外国音乐著作权人能很容易的对使用其音乐作品的单位收取费用,而我国的音乐著作权人由于没有明确的对保护机械表演权的法律规定,使得征收费用的工作迟迟没有进展。
不过,随着我国加入了WTO,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我国终于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机械表演权利的保护。
该法律第10条第9项明确规定: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法律基础,使得我国音乐著作权人对使用其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加以收费也有了法律依据。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法性是基于理论层面上的分析研究,但是在操作过程中往往没有单纯的理论依据来的那么简单。
因此,一项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它的社会基础。
笔者认为对各种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制度是合理可行的,因为它能使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对的平衡。
在我们社会中有很多的不同的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就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放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上也是一样的。
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利用报酬的形式鼓励他们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并激发他们的创作积极性,这是对于个人利益的满足。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利益,毕竟这些创作者音乐作品的素材都是来源于社会,都是从社会中获得灵感从而制作出成功的音乐的,没有这个社会,他们也不可能凭空完成创作,而且他们所创作的音乐作品也必须在社会中传播才能体现真正的价值。
因此可以说,两者既有相互对立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
我们不能忽视或者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否则就会发生不可想象的后果。
如果过分重视社会的利益,就会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导致他们经济收入的减少,使他们失去了创作的动力,从而就没有了优秀的作品,使得整个社会缺少了繁荣文化的气息,这是社会的损失;如果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对他们的经济权利过分的保护,就有可能使那些为了避免缴纳使用费的使用对象停止对背景音乐的使用或者使用那些不需要付费的音乐又或者自行创作音乐,这也就人为的抑制了音乐作品的传播。
毕竟通过现场演唱或者演奏传播音乐的方式是占少数的,我们更多的是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耳濡目染来了解音乐的。
因此,社会传播这一大众化的传播途径被封锁,使得作品本身失去了它的价值,也无所谓优不优秀了,这不仅是社会的损失,更是创作者的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在这两个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一种双赢的效果。
但是就实施是否能真正的给音乐著作权人带来收益方面的提高,笔者认为还是有待继续研究的。
因为毕竟要在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找到那个平衡点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现阶段的中国,相应的配套体系还没有完全健全,对背景音乐实行收费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的。
三、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的认识,以及讲述杭州某酒店关于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案例,我们对我国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简单的推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此制度的接受心理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由于我国的法制历史不长,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这样的环境下,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制度,公民对此的接受心理就会存在一定的障碍。
而且“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
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创作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着挑战。
”毕竟对于人们来说,接受新鲜的事物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所以,对于这个制度,大多数的人都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收费”,很不合理。
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之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CD等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对它们也就有了自由支配的权利,在播放时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的过去。
对于商家来说,他们认为应该将音乐的商业用途与文化传播功能区分开来,对那些用音乐直接赢利的人收取费用,而对那些为了使环境更舒适、顾客更愉快为目的播放音乐的人不应该收费或者少量的收费。
可见,从公民层面的不接受,也导致了播放背景音乐的各公共场所对背景音乐收费的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有些抵触,从而使得背景音乐的收费执行很困难。
(二)收费执行困难
早在1993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曾经和10家左右的饭店商讨过有关播放背景音乐需要向音乐著作权人付费的事,很多饭店都对此置之不理,不予接受。
北京青年报2002年10月11日的一份调查显示:
北京仅有64家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及22家商场、超市及餐厅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使用许可证,这其中包括了中国大饭店、王府饭店等,还有星巴克咖啡馆、麦当劳、肯德基等场所。
另外2004年1月的中国版权报又报道说,这十年来,“音著协”共收取了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数千万元,而2001年一年,日本以乐著作权协会仅在网络音乐方面就收取了相当于7000万元人民币的使用费。
可见,对于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实施此制度都已经如此困难了,对于那些众多的中小城市来说该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呢?
而且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知名的大商场、高星级酒店和部分外商投资的餐饮企业中才有所被接受,对于那些成千上万的中小公共场所来说该如何面对呢,目前的几家也只是极其微不足道的。
因此,可以发现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在中国执行有多么的困难。
(三)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对我国背景音乐实行收费的管理机构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它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维护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虽然2001年《著作权法》已经将机械表演纳入了表演权的范围,但是从目前的法律来看,对于向播放背景音乐的播放者收取费用仍没有任何法律的规定。
国家版权局的批复也只是同意“音著协”以《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许可使用费标准》为依据和播放者进行交涉,而非答应按这个标准来收取费用。
因此可以说,音乐著作权协会并不能强迫任何播放者缴纳费用,他们没有强制性收费的权利,这对于开展收费制度是极其不利的。
而且也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音著协”在与许多商家商讨背景音乐收费问题时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认为,自己缴纳了这笔钱,是不是别的单位也会同时缴纳呢?
会不会是收一家算一家呢?
有关部门是不是会加强查处力度,以维持公平竞争的环境呢?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背景音乐的收费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怎样具体实施、如何实施,现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的一定的缺陷,使得音乐著作权协会处于无法可依,难以收费的境地,只能单凭播放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强弱来决定了。
四、对我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实施的改进措施
我国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实施的现状不容乐观。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从我国的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来考虑,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措施,使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在我国能够更好的被实施。
(一)加大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
由于我国法制的历史不长,导致了在西方国家已经实施了200多年的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我国则仍处于起步阶段;同时这也导致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相对淡薄,这样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中国实行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会有那么多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有些抵触了。
他们缺少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因此也就缺乏了对他人智利成果应有的尊重。
虽然现在公民对其认识已比以往有所提高,但是距法律所应该要达到的要求仍有一段距离。
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方法和途径如广播、公益广告、授课教育等,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从而使公民能够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也是有价值的,是需要被尊重和保护的。
只有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得到提高,法律环境得到改善了,才能使的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更加良好的被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相关法律,为该制度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
目前虽然已有三个国际条约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保护背景音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就其实施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
我们必须在这几个条约和法律的基础上加深对背景音乐收费标准、收费程序以及收费规则等的细化,使得这些都能在法律中被提及,做到有法可依。
这样就不会使“音著协”处于能收却无法可依这一尴尬的处境了。
同时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帮助“音著协”更理直气壮的采用各种手段来保护背景音乐、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了。
在对于收费标准的制定上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开始先象征性的收取些费用,等付费者慢慢能够接受后再稍微提高些价格。
但原则是要使得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能达到一个平衡。
如果收费过高,也会不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以及该制度的实施。
(三)提高集体管理机构的建设,加强实施过程的透明度
我国负责对背景音乐实施收费的集体管理机构是音乐著作权协会。
由于我国在集体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具体实施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因此,对于集体管理机构,我们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建设它、完善它,如其自身章程的完善、自身知名度的宣传及提高等。
对于自身内部的运作,虽然不是行政机构,但还是要加强实施过程的透明度,让他人都能了解集体管理机构的运作过程,对其有一定的认识,从而产生信任感,愿意支付费用。
只有这样,背景音乐的收费制度才能更加顺利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刘春田,2003.2:
《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2.王迁,2007.7:
《著作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3.沈仁干、钟颖科,2003.10:
《著作权法概论》,北京:
商务印书馆。
4.胡康生,20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释义》,北京:
法律出版社。
5.冯晓青,2006: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国家版权局办公室,2002.8:
《著作权法律法规选编》,工商出版社。
7.杨志军、钟瑞栋,2003,(3):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精神》,山西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
8.毛磊,2004.1《背景音乐:
不再享受“免费午餐”》,中国版权报。
9.江平、沈仁干,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讲析》,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0.孙宁,1994-2007:
《背景音乐收费所引发的思考》,商业视角。
1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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