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管理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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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管理培训,中国西安2022年10月2日,目录,01,商务管理体系建设,PARTONE,商务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济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成本控制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商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营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合同条款的拟定,合同审批,合同变更,合同结算,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济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成本控制体系,责任制指标体系建立,责任制指标测算,责任制指标考核,责任制指标监控,商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济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定期经济活动分析,重大项目经济状况评价,重大亏损点的发现和改进措施的提出,运行质量评价,商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济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成本控制体系,项目概算评审,可行性报告的审查,结论性意见,运经济评价指标评审,商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合同管理体系,责任制管理体系,经济活动质量分析体系,投资项目经济评价体系,成本控制体系,成本控制点设置,成本测算,成本控制,成本纠偏,商务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商务管理体系建设三大模块,商务管理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商务管理体系建设三大模块,商务管理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制度体系建设,组织体系建设,1.组织体系建设,按照股份公司三总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总经济师职责调整,确保总经济师专司其职并符合股份公司关于商务体系建设工作的要求。
根据实际及时优化总部商务管理机构设置,提高商务管理部门配置,强化总部对所属单位的管控。
2.制度体系建设,修订完善商务管理制度体系,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补遗。
加强商务管理制度流程建设,使得商务管理工作闭环高效。
3.人才队伍体系建设,加强商务专家库建设,切实发挥专家库作用。
扎实开展商务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商务人员业务水平。
商务管理体系建设三大模块,02,分包管理工作要点,PARTTWO,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分包管理工作要点,03,中能建红线禁令,PARTTHREE,一、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相关说明,注:
集团股份公司管理禁令(征求意见稿)正在修订中,预计不久将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工程建设领域承(分)包管理行为,落实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分)包环节的管理要求,杜绝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现象,有效防范承(分)包管理风险,避免效益流失,中国能建于2017年1月发布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以下简称红线禁令)。
为各单位准确理解红线禁令,中国能建于2017年4月发布了释义。
二、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第一条严禁不按规定选择承(分)包商,或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第二条严禁违规转包及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第三条严禁将工程或劳务承(分)包合同授予与本单位、本项目部有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第四条严禁使用公司或本单位发布的“黑名单”中的承(分)包商;严禁使用未经公司或本单位注册的承(分)包商;严禁与自然人签订承(分)包合同。
第五条严禁未经测算和审批确定承(分)包控制单价和招标标底;严禁不按公司或所属单位发布的合同范本签订分包合同;严禁未经评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签订承(分)包合同。
二、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第六条严禁不签订合同而安排承(分)包商进场;严禁在未收取承(分)包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债权抵押的前提下安排承(分)包商作业。
第七条严禁在承(分)包履约过程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第八条严禁对承(分)包商超前、超量、超价办理结算;严禁未办结算而支付或变向支付承(分)包工程款;严禁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承(分)包商的变更索赔。
第九条严禁授权或默许承(分)包商以本单位或项目部的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合同。
第十条严禁索取、收受承(分)包商的礼品、礼金、卡券、代付的有价证券。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馈赠,或参加承(分)包商组织的消费活动。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第一条严禁不按规定选择承(分)包商,或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本条是关于选择确定工程项目承(分)包商的规定。
主要禁止两类现象:
一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分)包商的没有公开招标选择;二是公开招标选择承(分)包商时未按要求规范进行。
【释义】,第一条严禁不按规定选择承(分)包商,或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违反公司发布的分包管理办法、采购管理办法等关于承(分)包商的选择规定来选择确定承(分)包商;以业主要求、工程急需为理由,采取将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降低招标总金额等方式,未履行招标程序就确定承(分)包商;在招标的项目中,与非中标人签订合同的;默许承(分)包商通过串标、围标、抬高投标报价中标的;采购部门与承(分)包商相互串通、内外勾结,通过为设定特定非必要性或不公平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透露招标核心信息、拟定不合理评标原则等方式,将事先内定承(分)包商通过表面合法的程序确定为中标单位。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案例】,事件:
公司某某项目部未招标选择4家分包商,金额共计350.46万元。
问责:
项目部原经理吴某某受到免职处理。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第一条严禁不按规定选择承(分)包商,或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暗箱操作。
【释义】,第二条严禁违规转包及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本条是对违规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被禁止情况的规定。
对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认定参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及其相关释义执行。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第三条严禁将工程或劳务承(分)包合同授予与本单位、本项目部有关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
本条是关于禁止与本单位、项目部的特定关系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承(分)包商签订合同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与本单位或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等)有利益关系的单位签订承(分)包合同的;与本单位或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以外的亲属(叔侄、甥舅等)有利益关系的单位签订承(分)包合同的;与本单位或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其他亲属关系(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情妇、情夫等)有利益关系的单位签订承(分)包合同的。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第四条严禁使用公司或本单位发布的“黑名单”中的承(分)包商;严禁使用未经公司或本单位注册的承(分)包商;严禁与自然人签订承(分)包合同。
本条是关于承(分)包商资信条件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与公司或本单位“黑名单”中禁用的承(分)包商签订合同的,禁用期过后且经过重新注册的除外;承(分)包商被纳入黑名单前已经生效的承(分)包合同不在禁止范围内,所属单位可继续与该承(分)包商履行合同,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或具备约定解除合同条件出现,但不得与其续签或补充签订其他承(分)包合同。
与不在公司或本单位合格承(分)包商名录中的承(分)包商签订合同,或先签订合同后补办注册手续的;与自然人签订承(分)包合同的。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案例】,事件:
某公司某某项目部与“黑名单”中的分包商签订2份分包合同,金额316万元;3份分包合同先干后签;对分包商超前、超量办理结算;部分工程分包项目未按要求上线进行招标,且与自然人签订。
问责:
项目部原经理受到免职处理,项目部副总经济师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条严禁使用公司或本单位发布的“黑名单”中的承(分)包商;严禁使用未经公司或本单位注册的承(分)包商;严禁与自然人签订承(分)包合同。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分)包合同拟订、审批、签订的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未按程序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承(分)包项目的成本、控制单价和招标标底进行测算及上报审批,仅由个别人私自凭经验来确定,甚至故意抬高控制单价和招标标底的;漠视合同履约、经营及法律风险,不采用公司或所属单位发布的合同范本来签订承(分)包合同,导致合同要件不全而对承(分)包商失去约束力,或未合理转移主合同风险而给承(分)包项目履约及经营工作埋下隐患,或合同存在明显的违法条款而被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无效的;在承(分)包合同签订前,对按照规定应组织合同评审的承(分)包合同,未按程序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进行合同评审,或评审意见存在严重分歧而未进行合理分析、核实、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对按规定应上报审批的承(分)包合同未上报审批就签订承(分)包合同的。
第五条严禁未经测算和审批确定承(分)包控制单价和招标标底;严禁不按公司或所属单位发布的合同范本签订分包合同;严禁未经评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签订承(分)合同。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案例】,事件:
2015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XX公司XX分公司XX项目部向一家供应商购买备品、备件等材料共计21.56万元,未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问责:
经XX公司研究决定免去XX项目部物资部负责人职务。
第五条严禁未经测算和审批确定承(分)包控制单价和招标标底;严禁不按公司或所属单位发布的合同范本签订分包合同;严禁未经评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签订承(分)合同。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分)包商进入现场作业相关前提条件的规定。
先签订承(分)包合同,后安排承(分)包商进场作业是工程项目承(分)包管理的必须遵守的原则,能够避免法律风险及因承(分)包商失信而带来的履约与经营风险。
因未签订承(分)包合同先安排施工而导致纠纷引发诉讼时,法院判决基本采用定额单价及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支付标的工程款;且一旦发生纠纷,将向承(分)包商支付巨额退场费;足额收取承(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是合理、有效转移承(分)包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也是所属单位及项目部的法定权利;未足额收取承(分)包商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不得安排其进场施工。
如经考察核实或经长期合作验证某承(分)包商信誉较好,且确因其为保证承(分)工程项目顺利履约而导致资金一时紧张,不能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也无法开具有效履约保函的,可以该承(分)包在本单位的有效债权或其他法定有效抵押物冲抵履约担保,但须保证该抵押债权或抵押物不会因其他原因而减值或消失,且债权金额或抵押物现有价值不低于应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六条严禁不签订合同而安排承(分)包商进场;严禁在未收取承(分)包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债权抵押的前提下安排承(分)包商作业。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案例】,事件:
某某公司下属某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收取2家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金130万元、银行保函170万元。
问责:
某某公司经理助理、技改办主任宋某某受到通报批评,技改办副主任唐某某受到免职处理。
第六条严禁不签订合同而安排承(分)包商进场;严禁在未收取承(分)包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其他有效债权抵押的前提下安排承(分)包商作业。
三、工程承(分)包管理红线禁令的释义,【释义】,第七条严禁在承(分)包商履约过程中“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本条是关于本单位和项目部对承(分)包工程项目履约过程管理失职渎职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存在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没有对承(分)包工程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控,任由承(分)包商自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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