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表》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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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检查表》word版
煤矿安全检查表
表一、矿井开采安全检查表(标准分100分)
检查
顶目
检查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情况
实得分
一、矿井开拓(25分)
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
不符合规定该大项不得分
2、井筒:
①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②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③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
不符合规定该大项不得分
3、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①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通达地面的行人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并且必须有矿井反风时的安全出口。
②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③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④.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º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º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º,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⑤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
不符合规定该大项不得分
4、井底车场、硐室及主要巷道布置:
①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②开拓巷道和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③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④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
不符合规定该大项不得分
5、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满足,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2m。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
②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开采薄煤层采区内的不得低于1.8m。
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③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
不符合规定该大项不得分
6、斜井、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已留设的保护煤柱。
5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7、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5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8、主要运输巷安全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⑵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
10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5分
1.8m。
⑶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9、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二、矿井开采(25分)
1、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②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③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水采、非正规采煤法及风镐落煤。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放顶煤采煤法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2.6和3.2.2.7条规定。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4、井巷支护形式、材料要满足需要、符合规定。
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及时贯彻。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5、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程序。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3
无作业规程不得分
6、顶板管理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3.2.3.1条规定。
矿压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3
一处不合格扣2分
7、采掘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空(老巷)、断层、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和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时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
3
未制定安全措施不得分
8、井下各类标志牌齐全、清晰、准确
2
一处不合格扣1分
三、采煤工作(20分)
1、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支架)。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
5
一处不合格扣3分
2、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4
一处不合格扣2分
3、倾斜以下煤层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急倾斜煤层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验收。
4
没有采用壁式或正规采煤方法该大项不得分,系统不完整扣2分,没有验收扣2分;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3
不符合不得分
5、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其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10m范围内必须采用特殊支护形式。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四、掘进工作(10分)
1、掘进工作面架棚巷道支护形式、支架本身质量、支架支设质量、支架间的距离、背帮、接顶、撑木拉杆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4
一处不合格扣2分
2、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梯子、扶手和信号装置;
2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4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四、采掘机械(10分)
1、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管路不漏液,压力大于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0%;
4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2、运输巷和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转正常,保持完好;
4
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3、采掘机械保持完好,备件齐全。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五、“三下”开采(5分)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5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六、巷道维修(5分)
1、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在空气成分符合规定时才能作业;
2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2、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并严格执行。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有保证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撒退的出口。
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3
上、下段同时作业扣3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合计
100
表二、矿井通风安全检查表(标准分100分)
检查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
情况
实得分
一、
通风
系统
(30分)
1、有煤(岩)与瓦斯(co2)突出危险的矿井、高瓦斯矿井、煤层易自燃的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采取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矿井必须安设2套能正常使用的主要通风机及配套装置并能反风,(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台的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以风定产。
3
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或风量不能满足要求该大项不得分。
3、多风机通风时,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原则下,各主通风机的工作风压应接近。
当通风机的风压相差较大时,应减少共用风路的风压,使其不超过任何一个通风机风压的30%。
进、出风井井口标高差在150m以上或进、出风井井口标高相同但井深在400m以上时,应计算矿井自然风压。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5、煤矿企业必须制定风量计算办法,合理计算矿井用风量,并符合有关规定;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初期通风难易程度应为容易,后期不得低于中等。
3
风量计算办法不合理扣2分,计算不正确一处扣1分。
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扣2分,通风难易程度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6、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7、在总进和总回风巷建测风站,各分风点设测风点(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前后
3
缺少仪表、或仪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一件扣2分。
未按规定测风,一次扣
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配备高、中、低一组风表,每10天测风一次,有测风台帐;矿井外部漏风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各作业地点风量、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进风井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2分。
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扣1分,一处风量不足扣2分。
8、井巷中风流速度应满足AQ1055-2008第3.3.2.4规定。
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3
一处不满足要求扣3分。
9、主要通风机房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3
装备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计、电话,每缺少或失录一项扣2分。
各种记录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风机房违章取暖及用火扣1分。
10、矿井通风系统竣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根据AQ1028-2006《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5.1.9矿井通风阻力要求: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3000m3/min,系统的通风阻力<1500pa;矿井通风系统风量3000~5000m3/min,系统的通风阻力<2000pa。
矿井通风系统风量5000~10000m3/min,系统的通风阻力<2500pa;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二、水平及采区通风(20分)
1、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4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4分。
3、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4、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5、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6、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3
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7、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
不符合要求该大项不得分。
三、采掘工作面通风(25分)
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突出煤层工作面应有独立的回风系统。
*
不符合要求该大项不得分。
2.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4.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5、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要符合规定,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停开。
3
一台局部通风机供2处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的该大项不得分;安装位置不当,一台扣2分;有循环风现象,一处扣2分。
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一处扣2分,未指定人员管理的一台扣1分。
6、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安装使用符合规定要求;风筒末端至迎头的距离及出口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微风、无风作业现象。
3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风筒不得分,风筒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一处扣2分,有微风、无风作业现象该大项不得分。
7、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瓦斯(CO2)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标不能及时处理的,须在
3
发现一处临时停风地点未设置栅栏或栅栏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发现一处未及时密闭的盲巷或密闭不符合要求的扣
24h内密闭。
1分。
8、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4
未采用“三专”不得分,其它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
四、硐室通风(10分)
1、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2、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4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五、通风设施(15分)
1、采空区、报废巷道、进回风巷道间的不行人的联络巷、长期停工地点,必须及时密闭。
密闭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4
未按规定建造密闭的一处扣2分,密闭质量不符合要求一处扣1分。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中,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不得采用单道风门。
风门的质量和建筑位置符合要求。
(反向风门安设位置:
掘进工作面进风侧。
门框厚度:
不小于100mm。
风门厚度:
不小于50mm。
两道风门间距:
不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必须满足突出强度的要求。
)
5
一处不合格扣3分。
3、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开采突出煤层时,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3、风桥、风窗、调节风门、测风站:
风桥不漏风、断面不小于巷道断面的80%;风窗、调节风门安设合理、使用规范;测风站安设位置、数量合理,填写数据规范。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
3
未按规定安设风桥扣2分。
风窗、调节风门安设、使用不规范,一处扣1分;测风站缺少一处扣1分,填写不合要求,一处扣1分。
合计
100
表三、矿井瓦斯防治安全检查表(标准分100分)
检查
项目
检查标准
标准分
评分办法
检查
情况
实得分
一、鉴定资料(5分)
1、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定瓦斯等级。
2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0
2、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鉴定结果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0
二、瓦斯管理(40分)
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3分。
5
2、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
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
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5
无专人检查不得分,其它检查不符合要求一次扣2分
5
3、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5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扣2分
5
4、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要执行“一炮三检”的放炮制度。
5
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执行制度不严格的扣5分。
现场无记录牌板或记录本以及记录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一处扣2分。
5
5、瓦斯报表,必须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报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并妥善保管。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5
6、①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
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8%,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5
7、各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要编制专门的措施,且矿山救护队要参加排放。
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必须进行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
5
有瓦斯超限作业现象该大项不得分,有瓦斯积聚现象,扣5分,排放瓦斯未编制专门的排放措施,或不符合要求一次扣3分,无分析和防范措施的扣3分。
5
8、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5
具体参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少一项扣3分,一项不完善扣1分。
1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30分)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编制有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7
一项不符合扣2分。
7
2、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各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4
一项不符合扣2分。
4
3、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突出矿井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4
一项不符合扣4分。
4
4、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
防突仪器及装备应满足矿井实际需要。
主要包括:
瓦斯压力测定仪、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瓦斯含量和瓦斯成分测定仪、防突钻机等。
4
一项不符合扣4分。
4
5、突出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并按规定及时填绘。
3
一项不符合扣3分。
3
6、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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