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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
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拖欠工程款在建筑行业中也愈演愈烈。
针对建筑行业领域拖欠工程款的实际,引起了国务院及建设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切实的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的要求,并对清欠时间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目前来看,收效不大,不仅边清边欠,前清后欠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建设单位摸清了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的现实,依然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为了躲避监视,签订阴阳合同,导致施工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全国出现几千亿元拖欠工程款,给整个行业发展带来困难。
本文从分析拖欠工程款的成因进手,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应留意的题目,与大家共同分析讨论。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析
从客观上讲,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工程先天性资金不足,这是工程款拖欠的首要因素。
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是工程款拖成风的根本原因。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之一是信用。
我国由于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加上国家信用治理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
反映在建设工程领域,导致了拖欠款题目的恶化。
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题目产生的直接原因。
建筑业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容纳了大量的就业职员。
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建筑队异军突起,致使建筑业劳动队伍迅速扩大,队伍出现严重膨胀,直接导致了建筑领域的不良竞争。
针对愈演愈烈拖欠工程款的这一残酷现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如何应对呢?
笔者根据自己在处理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一些实践经验,结合为顾问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款拖欠非诉法律服务的体会,以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处理这一题目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严把合同关,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条款应尽量细化。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配合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证书”等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与《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相一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
在对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款条款进行审核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时间应明确。
对于预支款,应严格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开工前七日内支付,否则施工企业有权停工。
对于工程进度款应留意两个题目:
一是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一般规范的作法是施工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在七日内应当核定,七天内不予核实的,施工人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
二是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规范的作法是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后果应具体。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有关赔偿承包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
比如说可以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约定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3、工程结算款支付与分部分项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挂钩。
一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验收还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验收并不明确,有时发包方往往声称由于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扫尾工程)未完工,无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结算款。
2、公道应用法律规定以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题目的严重性,根据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有些规定是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
根据笔者的执业实践,以下几点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学习并具体应用。
(1)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公道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题目的批复》,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同时也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时间限制及优先权的具体范围。
(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
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
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
”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3、认真做好工程签证,加强工程索赔。
“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是破解低价中标的钥匙。
根据国际贯例,签证一般能占到工程总造价的7%,而我国建筑商的签证只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从这一意义上讲施工企业作好工程签证工作势在必行。
工程签证的主要情形有:
开工延期、图纸延误、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量确认等等。
签证是一六艺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运用现代公关技巧进行签证;在双方关系比较融洽时提出签证;在对方项目经理心情比较好的时候进行签证;签证内容具体明确,否则就即是没签;要有权签字人签收,最好是盖章。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商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按照发包人的指令和通知进进施工现场后,一旦碰到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工期延误、以及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单价的材料价格上涨等,在发包人拒尽签证的情况下,承包人进行的工程索赔程序。
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索赔时,应把握三个题目:
一是工程索赔是在发包方不同意签证或不完全签订的情况下进行;二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三是索赔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
4、防范不按约定付款及异常收款现象
建筑企业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进度工作量完成后,向业主收取的,这样的收款方式,能保证正常的组织施工与工程进度。
但是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一些建筑单位往往采用“异常”收款方式来承诺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谓异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资金结算方式。
异常收款承诺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后收款、按建设单位要求到其指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或以存吸贷、参建业主的物业、以货币资金向建设单位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为业主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业主的采购设备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担保、为业主办理非本项目范围内的收支行为等。
异常收款条件下的经营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施工企业为了谋求工程中标,迫于无奈,只得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后续资金张罗发生困难,经营不善或房地产项目销售不畅等,施工企业将承担工程施工投进和履约保证金不能按约回收等连带责任风险。
对于上述情况,对业主的履约能力要及时分析,采用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
首先,应放慢施工进度,对后续资金明显不落实的则应果断停工。
资金碰到临时困难,如垫资继续施工,则应双方友好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担保。
无法提供的,施工企业应选择接受由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抵押的作法。
与此同时,对拖欠款较大的房产开发项目还应不失时机地采取法律措施,实行诉讼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抵押给第三者,对风险度高的项目,采取法律诉讼手段也是最后的选择。
最后,笔者必须提出的是,解决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题目,直接关系到农民工工资,关系到社会安定,关系到全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进步,是整个行业面临的共同题目,仅仅依靠个别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内部治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其它有关部分抓紧建立工程项目治理的联运机制,高度重视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题目,认真贯彻国务院及建设部清欠的文件精神,各级建设、计划、财政、审计、工商、金融等部分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资金到位情况,积极采用双向担保、第三方担保的担保措施,建立工程款专户储存制度,对工程款使用跟踪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对于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进进诚信档案,加大处罚力度,不批准其设立新的开发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已经建成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办理确权与登记手续。
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工程领域营造模范遵纪遵法的良好环境,净化建筑工程市场,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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