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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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
202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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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202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一)矿山安全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司
《矿山安全法》制定时,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
根据国务院现行规定,法律规定的矿山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不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责。
因此,《矿山安全法》中的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管理人员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的劳动条件和安全条件;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监督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参与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部
《矿山安全法》制定时,各级人民政府有专门的部门管理矿山企业,如煤炭、石油、冶金、建材等部门。
1998年后,国务院取消了这些专门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也进行了机构改革。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变动较大,不统一。
无论机构如何变动,只要是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都要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六项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山企业矿长和安全人员的培训;
(五)调查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二条】2021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复习要点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20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包括矿务局局长、矿业公司经理)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1)认真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条例》等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人员,对每个工作场所进行班前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员工工作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搬运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和内部监督,法律通过授权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进行监督,形成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内部管理机制。
1.国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21条规定:
“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下列情况,并接受民主监督:
(一)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处理员工提出的改善工作条件的建议和要求;
(五)重大事故的处理;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事项。
2.对员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和职业危害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任何危害员工安全和健康的决定和行为。
3.工会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23条规定:
“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监督矿山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规定:
“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发现生产过程中有明显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方案;当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矿山企业管理局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管理局必须及时做出决定。
”
(3)安全培训
1.所有员工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准上岗作业。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的规定,矿山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工的权利及义务;
(二)矿山安全法规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与员工自身工作相关的安全知识;
(4)识别各种事故标志、应急措施和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路线;
(5)自救设备的使用和急救知识;
(六)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通风员、信号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用泵工、瓦斯泵工、主扇工、主提升机工、绞车工、输送机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员、矿山机动车辆司机等。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通过考试,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的安全工作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矿山安全资质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法规;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绩效。
(4)保护未成年人和女工
《矿山安全法》第29条规定:
“矿山企业不得雇用未成年人在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矿山井下工作。
”
(五)矿山事故预防和救援
《矿山安全法》第30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规定: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药品。
”
国务院1996年10月30日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矿山经理或有关主管人员报告;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伤亡事故时,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救援事故需要在现场移动一些物品时,要做好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在现场消除危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后,才能恢复生产。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32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矿产品销售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防止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职业卫生技术措施;
(3)员工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护费的20%的比例收取;矿山企业无矿山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20%的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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