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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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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解读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内蒙古操作规程》)。
现将有关条款解读说明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试点操作规程
【解读】《通知》以及《公告》对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做出了总体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依据《通知》以及《公告》的精神,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试点纳税人实际操作,自治区国税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吸收了各级国税机关和部分试点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借鉴了有关省区国税部门的规定,结合试点行业和货物的不同特点,分7个方面共8章,明确了在内蒙古自治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各项规定。
第一章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
【解读】本章为第一部分,着重对核定扣除试点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范。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所述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行业范围(以下简称试点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液体乳及乳制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
(二)“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具体行业小类包括:
1、酒精制造(代码C1511);
2、白酒制造(代码C1512);
3、啤酒制造(代码C1513);
4、黄酒制造(代码C1514);
5、葡萄酒制造(代码C1515);
6、其他酒制造(代码C1519)。
其中啤酒制造,包括以麦芽(包括特种麦芽)、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含二氧化碳、起泡、低酒精度的发酵酒产品(包括无醇啤酒,也称脱醇啤酒)的生产活动,以及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
(三)“植物油”按“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具体包括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1)、非食用植物油加工(代码C1332)。
【解读】《通知》在标题中指明“在部分行业”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其第一条规定为“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上述规定属于概括性、原则性规定。
《公告》第一条指出:
《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为在实际执行中尽可能地准确把握试点行业和产品,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这一客观标准,对试点行业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明确试点行业的同时,通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关于该行业的“说明”部分,也有助于进一步掌握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货物的范围。
在“酒及酒精”按“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的行业范围中,啤酒制造(代码C1513)较为特殊。
按照其行业说明,啤酒制造,既包括啤酒的生产活动,还包括啤酒专用原料麦芽的生产活动;对此情况全文引用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关于啤酒制造的行业说明予以明确。
第二条《通知》及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包括:
(一)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经税务机关督促仍未如实申报说明的,为《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未能准确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核定其应扣除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解读】根据《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
“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实际当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为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二是属于纳税人的兼营业务。
考虑到这两种情况,规定除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试点行业外,按照规定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属于试点纳税人。
认真实施核定扣除办法,是试点纳税人的重要税收义务。
为保证试点纳税人范围既不扩大也不遗漏,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精神,明确了其具有如实申报说明相关情况的责任。
第三条《通知》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包括试点纳税人自己进行的生产活动,也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委托加工业务。
【解读】本条是对财税〔2012〕38号第一条所称生产销售以及《公告》第二条的进一步明确。
《公告》第二条指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中委托加工的概念,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掌握。
第四条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无论与试点行业货物的农产品原料类别是否相同,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实行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办法的农产品,仅限于购进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以自产农产品进行连续生产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解读】《通知》规定“购进的”所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本条进一步强调了对试点纳税人购进的、而非自产的农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办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有三种情况,一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如购进葵花仁生产葵花油;二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利用购进的同一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乳,又利用原乳生产含乳饮料;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购进其他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原乳生产奶酒,又购进牛肉生产牛肉干。
上述三种情况,即为《通知》中所指“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为便于理解在此予以明确。
第五条试点纳税人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形式购进农产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解读】本条依据《实施办法》的第三条和第六条,主要是针对实践当中部分试点纳税人存在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农产品不试行核定扣除办法”这种误解,做出的强调和重申。
第六条《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也包括其它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
【解读】《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所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但初级农业产品实际上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单项批复明确属于初级农业产品的货物,为便于正确理解政策,在此予以明确。
第二章核定扣除办法的应用
【解读】本章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细化了核定扣除具体办法如何操作使用。
第七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核定方法为:
(一)葡萄酒、啤酒专用麦芽,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的灭菌乳、巴氏杀菌乳,采用投入产出法。
(二)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大米原料采用投入产出法,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原料等采用成本法。
(三)白酒制造一般采用成本法;对先期请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同意的也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除上述货物外,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他货物,由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申报采用何种核定方法。
【解读】《通知》已对6种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公布了全国统一的原乳单耗数量并明确采用投入产出法。
经组织全区范围的调查测算,鉴于葡萄酒、啤酒专用麦芽这两类产品,具备制定全区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的条件,决定采用投入产出法。
啤酒生产中外购的大麦芽、小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经调查测算,我区啤酒生产企业每吨不同麦汁浓度品种啤酒耗用的大米数量在各个企业内部相对稳定但不同企业间有一定差额。
啤酒生产企业原料中使用的“啤酒花”,分为两类:
未经研磨也未制成团粒的啤酒花,为初级农产品;或者是啤酒花制品,如经研磨或制成团粒的啤酒花颗粒,啤酒花浸膏。
为此,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大米原料采用投入产出法,对啤酒生产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啤酒花原料适宜采用成本法核定进项税额。
实际当中个别啤酒生产企业利用原料麦生产部分啤酒专用原料麦芽,再连续生产啤酒,也需要采用成本法。
白酒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一般来说从成品酒销售环节追溯粮食耗用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
因此根据粮食白酒“生产酒曲—生产原酒—勾兑成品酒”的多步结转生产成本法特点,确定了“计算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计算产成品白酒的农产品耗用率”方式,推算农产品耗用率,并且为便于实际操作规定了原则上统一对所有产成品酒计算一个农产耗用率,通常应采用成本法。
对具备采用投入产出法的白酒生产企业,规定了先期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予以审定,以确保试行核定扣除办法的准确性。
其他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等产品以及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其他货物,由于生产经营情况相对复杂等客观因素暂不便制定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依据《实施办法》的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由试点纳税人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顺序申报采用核定方法以及扣除标准,自治区国税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八条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扣除标准。
全国以及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特定扣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
【解读】结合《实施办法》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引入特定扣除标准概念,并明确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适用特定扣除标准的,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
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由自治区国税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另行公布。
2012年7月6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对葡萄酒制造和啤酒专用大麦芽、啤酒专用小麦芽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并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投入产出法是指对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确定的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即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解读】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与各个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完全一致。
如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全国统一的单耗数量是。
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中的单耗数量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均有所不同。
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指标,统一使用这一数据。
(二)投入产出法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遇有当期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均为零等特殊情形无法计算的,当期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按最为临近期间的期末平均买价确定。
【解读】对液体乳、白酒、啤酒等具有原料连续购进、连续生产、产成品连续销售特点的业务,可直接使用《实施办法》中的公式计算期末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文件中的公式无法计算出期末平均买价。
如每年9月至10月收获季节集中收购葡萄生产葡萄酒、集中收购葵花籽生产葵花油等情况,按照公式期末平均买价无法计算,对此根据《公告》第三条做出本条规定,予以强调和明确。
(三)农产品单耗数量,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通常按照在货物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数量除以生产出的货物数量计算得数的一定区间范围内确定。
【解读】明确了确定全区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仅对某一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单耗数量的一项基本要求。
(四)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投入产出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植物油产品重量×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副产品粕的重量×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年平均销售单价×植物油产品重量
副产品粕的产值=副产品粕的年平均销售单价×副产品粕的重量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副产品粕的产值产值/(植物油产品的产值+副产品粕的产值)
计算公式中应用的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应相等;以玉米为原料生产食用酒精,同时生产出副产品玉米油,参照以上方式计算农产品单耗数量。
【解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以油料植物进行植物油的生产,既生产出植物油,同时又必然生产出粕类副产品,涉及的是“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仅以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分别除以植物油产品重量、副产品粕的重量,直接做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植物油单耗数量、粕的单耗数量,当植物油、副产品粕全部销售时将会各自计算出同一个植物油料重量,造成多抵扣一倍的油料植物进项税额。
为此,确定了以两类产品的产值比例做为系数,按照本规定计算确定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副产品粕的农产品单耗数量,能够保证恰好按投入的植物油料重量核定扣除其进项税额。
植物油产品的产值比重加上副产品粕的产值比重,应当等于100%。
除了产值比例,还可选择两类产品分别占总重量的比例、两类产品某一年度的销售收入比例等做为调整系数;而以两类产品的产值比例做为系数,由于最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而在本条中得到采用。
投入的油料植物不同时,不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并且其油料植物购买价格也不同;植物油的有关国家标准规定了原油、四级油、三级油、二级油、一级油等5个质量等级,生产的植物油质量等级不同,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相同条件下一级油农产品单耗数量最高,依次递减至原油最低。
因此,在此规定须区别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农产品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纳税人可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专栏核算;或者于月底统一登记;凡不能准确核算买价的,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同行业纳税人的平均比率,核定应剔除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解读】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农产品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提出了相应的会计核算要求,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
并明确了凡不能准确核算买价的,主管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精神,按照同行业纳税人平均比率核定剔除。
(六)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当期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标注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解读】重申会计制度规定,以便于在采用投入产出法时及时、准确地查找到当期销售货物数量。
(七)对农产品单耗数量不同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从低适用农产品单耗数量。
【解读】为准确采用投入产出法,明确了会计核算要求。
(八)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与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分开单独核算;或者在2012年度内可以设立《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辅助》(附件1)区分。
未分开核算或者实施备查辅助的,不得按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实施办法》第四条通过计算公式中注明的“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规定了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不得按照按农产品单耗数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相应地明确了会计核算要求,考虑到在年度中间调整会计核算电算化软件有一定难度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在2012年度内可以设立《使用农产品原料生产的货物产销存备查登记簿》辅助的过渡性措施。
第十条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一)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二)成本法计算公式中“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为“上年库存商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为“上年库存商品的生产成本”。
【解读】“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从字面上可引申出多种不同理解。
为了和投入产出法匹配,我区统一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掌握,同时“上年生产成本”,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掌握。
即对农产品耗用率计算公式口径,明确为“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所对应的库存商品这一范围。
(三)成本法计算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从库存商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解读】根据《公告》第三条等规定,对“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等计算口径的强调说明。
(四)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
1、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2、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会计核算时已计入农产品价值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试点纳税人应当按年度发生额,从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中剔除;或者对用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计算的农产品耗用率,按照以下公式修正为实际农产品耗用率:
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已完成推算过程的农产品耗用率×(1-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比率)
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比率=在购进农产品的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年度发生额/未剔除前的年度农产品购进发生额
【解读】就《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农产品外购金额不包括的项目,明确了如何剔除,从而保证准确计算出农产品耗用率。
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因为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不包括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已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没有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否具体到单品,或若干单品集合,或按照有关国家产品标准划分的类别,由试点纳税人确定;但对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
【解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试点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
这里说明了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货物范围如何确定。
(六)农产品耗用率,依据试点纳税人生产成本计算单等会计核算资料,采用一步结转生产成本方式的产品,以产成品的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占产成品的年度生产成本总额的比率推算得出;对特殊情形,根据不同产品及其生产成本核算特点,需合理归集和分配。
【解读】规定了计算农产品耗用率时基本方法,计算依据、基本计算方式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
(七)对植物油生产,分别按照不同植物油料以及植物油等级,依照以下方式合理归集和分配,确定在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
试点纳税人按照粕的销售单价乘以粕的产量确定为粕的生产成本的:
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植物油产品年度生产成总额本中耗用的植物油料外购金额/(植物油产品年度生产成总额+副产品粕的年度生产成总额)
副产品粕的农产品耗用率=植物油产品的农产品耗用率
【解读】《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以油料植物生产植物油,同时又必然生产出粕类副产品,涉及的是“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问题。
据调查掌握,企业通行的会计核算操作办法是:
期末结转植物油、粕的生产成本时,两者总成本确定后,按照粕的销售单价乘以粕的产量确定为产出的粕的生产成本(称为售价成本法,粕的账面毛利为零,不再细分成本项目构成,不体现耗用的油料金额),两者总计成本数剔除粕的生产成本,确定为植物油生产成本,在植物油生产成本中只反映两者耗用的油料金额。
因此,可以视同为外购油料植物原料金额是按照两者成本比例分配的。
此时,按外购油料植物原料金额除以植物油和粕的成本合计,即可同时得出植物油、粕的的耗用率。
植物油原料不同,试点纳税人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因此须就不同原料分别测算农产品耗用率。
根据调查测算情况,我区的植物油生产企业由于设备条件不同,如有的只能生产原油或者四级油、有的只生产一级油,各等级农产品耗用率不同,因此要对应不同等级测算农产品耗用率。
(八)根据粮食白酒多步结转生产成本的特点,按照以下方式推算成本法下的农产品耗用率,原则上统一对所有产成品酒适用同一农产耗用率。
1、计算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酒曲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金额(不包括稻壳、麸皮)/全部自产酒曲年度生产成本总额
2、计算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
自产白酒原酒的农产品耗用率=(全部自产白酒原酒年度生产成本中耗用的外购农产品[指原料粮食,不包括稻壳、麸皮]金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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