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权技转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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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权技转组
4、智權技轉組
(1)、智權管理
1.校內教師專利申請(承辦人:
張永鋐、朱啟文)
(1)、申請流程:
發明(創作)人所得研發成果欲申請專利,應填具校內書表,提交研發處辦理,相關表格可至研發處網頁下載(研發處首頁→「研發處相關表格」→「研發成果管理推廣」→「專利申請」)。
(2)、注意事項:
A.文件送研發處前,請教師需先進入國科會網站登錄申請案基本資料(http:
//web1.nsc.gov.tw/)。
B.為維持申請專利內容之新穎性,請勿在申請前,發表相關內容之論文。
若於政府機關認可之研討會或展覽會發表者,須於新穎性優惠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2.專利之申請及維護相關費用(承辦人:
徐嘉苓)
本校專利申請所產生之申請及維護發明專利相關費用,依據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第九條(專利申請費用之分攤),依比例向主要發明人(教師)辦理請款,其分攤基準表列如下:
表一專利申請及維護費用之分攤基準表
(一)申請階段
申請類型
國內
國外
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國科會補助:
80%
校方負擔:
20%
(教師免負擔)
國科會補助:
80%
校方負擔:
12%
(20%×60%)
教師負擔:
8%
(20%×40%)
非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校方負擔:
60%
教師負擔:
40%
校方負擔:
60%
教師負擔:
40%
【註】適用於申請中、美專利,或申請其他國別經審查通過送事務所辦理之案件;惟發明人備妥官方申請文件及完整說明書向校方提出專利申請,由校方逕行提送智慧財產局申請者,其專利申請費用由校方全額負擔。
(二)領證及年費維護階段
申請類型
第一年至第三年
第四年至第六年
第七年起
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國科會補助:
80%
校方負擔:
20%
(教師免負擔)
校方負擔:
100%
(教師免負擔)
第六年年費維護期限
屆至前,仍未成功進行技術授權或專利授權之專利,校方不予負擔維護費用,但發明人願負擔維護費用時,得續行維護之。
非國科會計畫
研發成果
校方負擔:
100%
(教師免負擔)
校方負擔:
100%
(教師免負擔)
3.校內教師技術移轉授權案件行政業務(承辦人:
黃芷儀)
(1)、業務說明:
教授與廠商議約過程、簽約之協助、各技轉案(含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先期技術移轉)於國科會STRIKE系統後端(合約書、收繳款記錄)之維護作業等。
(2)、簽約程序:
三方對於合約書內容皆同意並取得共識(須經法務審閱)→廠商與發明人先行用印→發明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系所主管簽名→會簽研發處智權技轉組(法務再度審閱)→研發長決行→技轉案成立。
4.技轉權益收入之收取、分配及稽核(承辦人:
黃芷儀)
(1)、業務概述:
技術移轉授權金、衍生利益金之請款、分配、稽核作業。
(2)、分配作業法源依據:
「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者,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繳交資助機關。
「國立中央大學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辦法」第十六條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授權收益之分配)
本校研發成果技術移轉或專利、技術授權之收益,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以金錢收益者:
(一)需回饋資助機關者:
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六十,並於扣除資助機關之回饋金額後,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二)已獲專利權之技術移轉或授權,且無回饋資助機關者:
發明(創作)人百分之七十,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三)非專利化或專利申請中之技術移轉或授權,且無回饋資助機關者:
發明(創作)人百分之八十,餘額依校、院(中心)、系(所)各十五分之八點五、十五分之一點五、十五分之五之比例分配之。
5.研究紀錄簿(承辦人:
黃芷儀)
為推廣並強化本校研發人員重視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本處特製作研究紀錄簿供本校研發人員使用。
(1)、用途:
記載有關研究工作上具記載價值之數據及資料,工程技術之構想或例行操作、實驗內容、成敗經驗及檢討,日後得據記載之重大發現、發明或創意提出國內外專利申請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申請與登記。
(2)、領用程序:
填寫「研究紀錄簿領用申請表」(請逕至本處網頁研發相關表格處下載)→教授或系所主管於申請人處簽名→送至本處智權技轉組即可領取。
6.本校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承辦人:
張永鋐、朱啟文、黃芷儀)
(1)、頒獎時間:
每年本校「慶祝教師節餐會暨頒獎典禮」舉行時進行頒獎,各獎項獲獎名單由「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查後確定。
(2)、法源依據:
「國立中央大學教師績優專利及技術移轉獎勵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績優專利獎勵)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並以本校為專利權人,或依規定由本校與他人共有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核發「績優專利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一、年度獲准專利總數達(含)二件以上者。
二、近三年內獲准專利總數達(含)三件以上者。
前項獲獎後,得獎人日後就本獎項審查時之實際案件應重新累計,不計入得獎前已累計之專利案件。
第一項專利獲准數之計算,以證書所載領證日為基準。
(績優技術移轉獎勵)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年度之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實際收入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核發「績優技術移轉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本校專任(專案)教師或研究人員之技術移轉案件,年度之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實際收入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核發「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並頒給獎牌一面。
符合前項獲獎資格者,頒給「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外,不另頒給「績優技術移轉獎」。
前二條各獎項之得獎人,其績效應納入學術研究傑出獎勵之考核。
(2)、智權推廣
1.協助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導之推廣(承辦人:
張永鋐)
(1)、法源依據:
本校依『國立中央大學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設置要點』,設有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及執行小組,負責規劃並推動相關法令之宣導活動及保護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
(2)、諮詢窗口:
本校除聘請校外專業律師為法律顧問以外,本校秘書室、研發處均設有專業之法務助理,以提供校內教職員生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之諮詢窗口,歡迎洽詢本處智權技轉組。
2.專利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承辦人:
張永鋐、朱啟文、黃芷儀)
(1)、國科會STRIKE系統(http:
//web1.nsc.gov.tw):
國科會為協助受補助機構管理計畫研發成果,於民國97年2月1日啟用研發成果管理平台-簡稱STRIKE系統。
要求各發明人申請專利時(無論是否為國科會所補助),應上網進行登錄,該系統資料將作為各校及教師評鑑依據。
(2)、國立中央大學專利商品網(.tw):
為有效推廣專利技術,本校結合網路行銷方式,於2008年底完成「國立中央大學專利商品網」。
希望透過專利文字改寫、商品圖片等,讓潛在的合作對象了解本校專利技術,進而促成專利授權,甚至增加建教合作機會。
因此關於「研發人才」的自我包裝、「專利技術」的加值改寫,皆需要教研人員的積極參與經營。
系統將派發各專利獲證教師一組帳號、密碼,可直接登入網站查詢及修改資料,技轉組則會透過後台統一控管資料的正確性,以及新增獲准專利。
3.研究成果發表與推廣(承辦人:
黃芷儀)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每年9月底於台北世貿一館展出,展期共4天)
(1)、發明競賽區(除展出外亦須參加競賽)
A.參賽資格:
凡發明或創作已取得我國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案號,得就該發明創作名參加展覽。
B.受理報名時程:
4~6月底。
(2)、國科會科技創新館
A.參展資格:
無特別限制。
B.辦理時程:
每年7月。
4.
各項智財權衍生運用、加值專案(承辦人:
黃芷儀)
為能有效使本校專利更具商業價值,本校持續就產出專利與工研院及其他學研單位之研發成果進行有效整合與規劃,透過智慧財產評估、加值及行銷推廣等專業服務能量,提高IP的完整性及競爭力。
目前本校參與、執行之專案包括:
(1)、工研院智權交易委任服務
(2)、電信國家型產學合作橋接計畫
(3)、晶片系統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發成果產學橋接計畫
(3)、國科會相關作業
1.國科會專利發明獎、補助申請(承辦人:
徐嘉苓)
(1)、法源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
(2)、申請要件:
國科會補助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歸屬於本校,並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或已獲准發明專利案。
(3)、申請時程:
申請及維護專利相關費用,本組按季(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向國科會申請補助百分之八十。
(4)、補助項目:
申請發明專利各階段所發生之費用(補正及申覆之費用合計以三次為限)及獲准發明專利後,前三年之專利年費等相關維護費用。
(5)、獎勵分配:
獲准發明專利者,本校得按季再向國科會申請發明專利獎勵金,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並依校方管理費及研發處管理費各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比例分配之,餘百分之八十歸屬原發明人,由代表之教師或發明人造冊具領。
2.國科會技術移轉獎勵(承辦人:
黃芷儀)
(1)、辦理時程:
每年5月開始受理申請,7月申請作業完成。
(2)、申請資格:
技術移轉案件之實際收入達新台幣30萬元以上,且為國科會計畫補助之研發成果。
(3)、申請方式:
國科會來文→本組稽核前一年度符合申請資格之案件→本組備妥相關資料,請發明人協助撰寫資料中所需之預期效益說明書→向國科會提出申請。
3.國科會法人與大學研究能量平台(承辦人:
黃芷儀)
(1)、收錄單位:
本校各系所、院級中心、校級中心。
(2)、辦理時程:
每年二次(暫定為3月及8月),本組依國科會通知之時程發文各收錄單位,請各單位進行資料填報、更新。
4.
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承辦人:
徐嘉苓)(新增業務/原研推組辦理)
(1)、法源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作業要點。
(2)、計畫類型:
先導型、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應用型)。
(3)、計畫流程:
學研機構/主持人遴選合作企業提計畫申請書審查簽約撥款執行管考學研機構技術移轉技術商品化
(4)、辦理時程:
全面採線上申請,先導型(每年受理一次)、開發型(計畫執行前3個月提出申請)、應用型(98年新修正為每年兩次)。
(5)、執行期間:
先導型(2年以上)、開發型(最多3年)、應用型(1年)。
(6)、補助經費:
先導型(200萬以上)、開發型(100萬以上)、應用型(100萬為限)。
(7)、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
A.先導型:
計畫結束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約訂授權內容。
B.開發型:
(A.)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計劃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
(B.)選擇繳交先期技轉金,至少為計畫申請總經費15%,7年內之成果使用權。
C.應用型:
應繳交先期技轉金,至少為計畫申請總經費8%,3年內之成果使用權。
D.另單一合作企業如出資超過50%者,屬企業出資部分,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成果歸屬及權益分配。
98年企業配合款減半專案:
(1)、適用98年度新申請之計畫,且計畫執行日為98.12.31以前者;及96年度多年期第3年、97年度多年期第2年計畫符合規定者得依原規定繳交之企業配合款調降50%。
(2)、企業配合款出資比,得調降期間1年。
(4)、聯合研發中心/產學合作
1.中大-國泰醫院聯合研發中心(承辦人:
黃芷儀)
聯合研發計畫
(1)、甲型(兩年期整合性研發計畫):
經費額度每年約新臺幣參佰至肆佰伍拾萬元,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至少五人,本校與國泰醫院各至少二人。
(2)、乙型(一年期研發計畫):
每年約新台幣60萬元。
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至少二人,本校與國泰醫院各至少一人。
(3)、聯合研發計畫徵求時程:
約每年8月~10月間。
2.中大-工研院聯合研發中心(承辦人:
朱啟文)
(1)、成立緣起:
「國立中央大學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聯合研發中心」於民國92年4月16日正式簽約成立。
雙方針對「環境科技」與「材化科技」兩大領域合作,期望有效提升整體創新能力。
(2)、業務及時程:
中心於每年9月份徵求明年度計畫書,4-5月份雙方正式簽約,6月份提交期中報告,11月底進行期末報告及口頭簡報,報告中需載明雙方共同研發之成果,包含國際期刊、研討會論文及專利等。
3.區域產學合作事宜(承辦人:
黃芷儀)
合作對象
合作內容摘要
重點業務說明
行政院衛生署
桃園醫院
學術研究、教育訓練、互惠措施三方面。
雙方共同建立實驗室、合作研究計畫。
每年9月來函徵求新年度雙方合作執行計畫案(由本組發文通知各系所)。
壢新醫院
壢新醫院提供本校教職員健檢服務與就診優惠;雙方圖書館與圖書室亦互相開放予對方,共享資源。
壢新醫院每年不定期提供本校教師健檢優惠(本組依據專案內容通知各單位或教師)。
(5)、其它綜合事務
1.校內研發相關合約法規協助審擬(承辦人:
張永鋐、朱啟文)
(1)、本處智權技轉組設有法務助理,針對校內涉及研究發展範疇之建教合約、委託研究合約、產學合作合約、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等文件之協助審閱或擬定,並提供校內教職員研究計畫相關之法律問題諮詢。
(2)、各單位若有相關合約或法律問題諮詢,可洽本處智權技轉組。
2.校外專業鑑定委託(承辦人:
張永鋐)
(1)、法源依據:
「國立中央大學專業鑑定作業要點」接受校外司法機關、政府機關及企業正式委託之鑑定案,就受委託之案件,提供專業之鑑定服務。
(2)、辦理流程:
當校外單位提出鑑定需求時,本處會以公文或書面徵詢相關領域之系、所或中心,評估是否受理及推薦鑑定人員。
(3)、鑑定費收入:
依本校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辦法規定,提撥百分之二十為行政管理費,餘為鑑定人(教師)工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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