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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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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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表
审批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企业附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内容
审批机关
备注
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财税[2011]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4)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7)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2)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3)新办企业的需报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4)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5)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
每年汇算清缴前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2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
财税[2005]14号
桂财税[2005]69号
财税[2008]1号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1)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及改制批复;
(2)经批准的改制方案;(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3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68号
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从2011年起,经自治区税务部门审批,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自治区重点物流企业证明文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70%;
(4)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5)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每年汇算清缴前申请。
4
再就业税收优惠
财税[2010]84号
桂财税[2011]37号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
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新招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签订的劳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出具“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证明;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5
北部湾经济区内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08]61号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北部湾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北部湾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3)在北部湾经济区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审核,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免征三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需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证明;
(2)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需提供有关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范围的证明文件(新办是指在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工商部门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3)信用担保机构需提供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或不属于限制和禁止类;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6
新办台资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09]54号
(1)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台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两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2)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广西新设立的石化、电子、汽车、医药的台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其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免征五年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1)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业项目属于鼓励类范围的证明文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鼓励类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情况。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0%;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每年5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税收优惠
7
新办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76号
(1)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民营企业证明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还要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明细表;(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另外,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
(4)企业主营业务产品收入明细表;(5)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实际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3)主营业务收入是否达到企业总收入的50%;(4)其他优惠政策的享受情况;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每年5月31日前申请上一年度税收优惠
8
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86号
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自治区级以上证明文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3)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证明材料。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专有技术、专利技术使用情况;
(3)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4)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9
新办会展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65号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办会展企业证明文件;
(2)注册资金证明文件;(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10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66号
在自治区内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经批准,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先进性服务外包企业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11
广西特色名镇名村新入驻大型商贸企业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84号
新入驻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特色名镇名村目录;
(2)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商贸企业证明文件;
(3)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12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减免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
桂政发[2010]64号
新设立的重点边贸市场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自治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广西重点边贸市场目录;
(2)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1)企业概况、生产经营情况;
(2)其他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3)是否给予享受税收优惠的调查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
13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税部门明确的税收优惠内容。
(1)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税收优惠文件;
(2)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3)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情况说明或有权部门的证明。
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优惠内容
企业附报资料
管理机关
备注
14
农、林、牧、渔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
国税函[2008]850号、国税函[2009]779号
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产品品目明细表;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
(3)企业生产经营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具体种类说明;
(4)国家法规规定需有经营资质的证明资料或相关经营场地证明资料:
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远洋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财税[2008]116号
财税[2008]46号
国税发[2009]80号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
16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财税[2009]166号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有关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5)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证明(优惠期转让的)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
1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财税[2009]122号
财税[2009]123号
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资格文件[须经区财政厅(地级市财政局)、区国税局(地级市国税局)、区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联合签发]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首次备案和投入情况变化年度提供);
(4)纳税申报表;
(5)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6)工作人员人数、工资、福利开支总金额情况;
(7)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
18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8]985号、国税函[2009]203号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12);
(4)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
19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1)《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登记备案表》(附件13)
(4)认定有争议的,需出具市级(含)以上专业技术部门(如环保、质检、安监、发改委等)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购置专用设备发票及购货清单复印件;
(6)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说明;
(7)专用设备投入使用时间说明。
上述(6)、(7)项可以在申请报告中予以反映。
主管税务机关
20
软件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自治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内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享受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优惠的,提供“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书”;
(3)首个应纳税所得额不为零的年度说明;
(4)软件生产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及其专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证明材料;
(5)职工培训费用明细账及汇总表。
主管税务机关
2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信息产业部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2)比照“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
2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1)有权部门颁发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通过年检(年审)证明);
(2)生产集成电路产品线宽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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