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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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规范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总院)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基础管理能力,提高业务素质,维护总院合法权益,提高总院经济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院委托法人单位、控股企业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各单位)的所有国内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
第四条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章
第五条按照“业务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工程成本管理机构,明确本单位工程成本管理负责人,形成各单位成本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两级成本核算体系,和总院相关职能部门、各单位成本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三级成本管理体系。
第六条
第七条总院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八条
(一)生产管理部是总院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二)
1.负责总院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办法的编制与修订;
2.
3.负责全院工程成本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考核、评定;
4.
5.负责对各单位及(或)项目成本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价及考核;
6.
7.负责对工程项目成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8.
(三)总院财务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四)
1.负责对各单位、项目部工程项目资金使用和费用结算支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2.
3.负责对各工程项目税务筹划进行指导。
4.
(五)总院风险与内控部主要职责如下:
(六)
1.负责对各单位、各项目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制定与业务流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3.负责对各单位、项目部成本管理相关授权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5.负责对重大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及风险项目的稽查工作。
6.
(七)总院法律事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八)
1.负责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意见;
2.
3.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和审核;
4.
5.从法律角度对重大项目风险应对出具专业意见。
6.
(九)总院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十)
1.负责对各单位、项目部的项目成本管理相关内控制度的建立、运行及效果,进行管理审计和评价;
2.
3.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及重大风险工程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4.
(十一)总院纪检监察部主要职责如下:
(十二)
1.负责对工程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2.
第九条各单位为本单位工程成本控制和核算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工程成本预算的编制或审核,按核准的成本预算控制工程成本。
各单位工程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条
(一)遵守总院管理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接受总院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
(三)负责制定本单位有关项目成本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四)
(五)负责制定本单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总目标及各项目成本管理目标;
(六)
(七)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的考核、评定;
(八)
(九)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目标成本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编制项目目标成本执行情况报表,监督各项目经理部按月修正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合同台账月度统计报表;
(十)
(十一)负责工程项目成本资料的建账、归档工作;
(十二)
(十三)组织、指导、参与项目经理部办理工程项目经济签证和索赔工作;
(十四)
(十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项目成本效益后评估,提出评估报告。
(十六)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是经上级管理层授权、在现场直接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的一次性管理班子,负责本项目经理部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成本管理,对本项目的施工成本及成本降低率负责。
项目经理部成本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十二条
(一)遵守上级管理层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接受上级管理层的监督和指导;
(二)
(三)负责建立本项目的成本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四)
(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及可调配资源情况等,编制本项目的施工成本、保障措施和实施办法;
(六)
(七)根据已核定的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实际成本;
(八)
(九)收集、记录、整理和留存与工程费用有关的协议、函件和经济资料,为经济签证、各种索赔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经济签证和各种索赔事宜;
(十)
(十一)负责编制及修正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合同台账月度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
(十二)
第五章成本管理程序
第六章
项目的成本管理程序包括投标前成本测算、合同管理、责任成本测算、成本计划、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项目竣工后的成本控制、项目后评估。
总院为成本管理的指导、监督层,各单位为管理层、核算层,项目经理部为执行层。
第一节投标前成本测算
第十三条标前成本测算的编制依据有: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人材机市场价格、当地类似工程成本数据、本企业在当地类似工程成本数据、各地方费用文件及计算依据等。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在确定项目投标报价前进行详细的标前成本测算工作,并填报《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以此作为报价的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中各项费用的编制应有理有据,数据来源应有具体工程量、市场价的支持。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以标前成本测算为基础,正式投标前应结合授权体系进行工程项目投标评审,各级审核人员均须在评审表上注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对外正式投标。
第二十四条
第二节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前,各单位应组织相应部门及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分析,特别是有关合同类型、计价原则、计价依据、付款方式、竣(完)工结算时间、结算依据和结算方式等与商务有关条款进行重点分析。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合同签订前,应按照院发文件要求及授权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前应结合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拟施工组织方案等文件对投标时的《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进行修正,且表中各类成本数据应有相对应的细化分解源数据支持,签订合同时项目成本细化分解源数据作为合同评审依据之一应同《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一起上传至合同评审平台。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合同交底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应由其合约主责部门对具体履行合同的职能部门及项目经理进行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的交底文件存档。
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经理部成员对合同内容进行学习分析,形成书面记录文件存档。
交底内容包括合同关键内容的解释及说明、签约背景、易引起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履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重点在于落实项目各部门及岗位的责任与权力。
第三节责任成本测算
第三十一条对于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项目的责任成本,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一个月内,各单位主责部门依据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人材机市场价以及近期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进行成本测算,并在施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下达责任成本管理指标,并进行责任成本交底。
或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成本测算后上报至各单位,由各单位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下达责任成本管理指标。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责任成本的编制依据有:
标前成本测算阶段编制的《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投标报价书、合同文件、施工图预算、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近期已完工类似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若施工过程中,施工图变更过大,或承包范围变更,应对责任成本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和方法应与原责任成本测算的原则和方法一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中标后的责任成本与标前成本测算精细程度不同、目的不同,不能用投标阶段的测算成本来代替工程中标后的责任成本。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责任成本测算文件各单位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鼓励提倡各单位以项目利润分成方式计取本单位项目管理投入费用。
第四十二条
第四节成本计划
第四十三条成本计划编制主体为项目经理部。
重点在于对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进行计划编制,以及通过优化施工方案等方式提高经济效益,进而对施工过程中的总成本进行控制。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成本计划是责任成本或合同签订时预计成本的分项细化,项目经理部应在责任成本基础上,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优化、劳务及专业分包方案优化、材料采购方案优化、周转料具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方案优化、项目部管理费用优化等措施合理测算。
具体细化至分项工程,进一步确定责任成本或合同签订时预计成本的压缩空间,以控制、指导项目分包招标、物资设备采购、机械租赁,同时根据实际成本的反馈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计划成本。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项目经理部应在完成计划成本编制工作完成后,将首次编制的完整的计划成本测算资料报各单位相关部门备案,过程中调整计划成本资料留存项目部备查。
第四十八条
第五节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第四十九条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需要综合考虑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因素,不能一味追求高质量、高标准而不考虑成本问题,更不能一味追求成本降低而忽视质量、工期和安全等问题,绝不能用降低工程质量的办法来降低成本,更不能采取偷工减料等非法手段来降低工程成本,应尽量减少返工(修)损失,降低质量成本,减少并杜绝工程延期违约罚款、安全事故损失等费用支出发生。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应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不能时紧时松,更不能无限拖延,杜绝项目实际成本累积到完工后再核算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应从成本形成过程和成本费用支出角度加以控制,成本控制的措施必须与工期、质量、安全等通盘考虑。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一)分包款:
包括专业分包款和劳务分包款
(二)
专业分包款:
指由我方以包工包料方式自行发包的各类专业工程费用;劳务分包款:
指施工过程中支付的劳务人员费用和直接人工费用。
(三)材料费:
指对施工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料、构配件、周转材料(各种模板、脚手架、安全网等)摊销、一次进场运费及租用周转材料的租费等相关费用。
材料费在工程成本的组成中所占比重较大,通常是成本控制的重点,材料费的控制主要从材料价格和材料的用量等两方面进行。
(四)
(五)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对施工过程中租用机械设备应支付的租金、机械修理费以及机械安装、拆卸和进出场等费用。
(六)
(七)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直接费用指未包含在上述分包款、材料费及施工机械使用费中而工程施工所必需消耗的直接成本,如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场地清理费、材料二次搬运费、水电费等。
(八)
(九)现场经费:
指用于项目施工管理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工资与奖金、职工福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项目业务咨询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折旧费、财产保险费等。
(十)
(十一)其他费用:
包括财务费用和税金等。
(十二)
第五十七条成本控制的主要节点:
第五十八条
(一)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讨论确定成本控制的主要节点,并形成文字记录下发给相应管理人员同时存档备案。
(二)
(三)项目成本控制主要节点应设置在成本比例高、影响因素多、风险比较大的部分。
(四)
(五)成本控制主要节点一旦确定,项目部需贯彻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时,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并存档。
(六)
第五十九条成本控制的主要措施:
第六十条
(一)组织措施
(二)
1.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对项目经理进行授权,授权在各单位负责人权限范围内进行,超权限授权无效。
正式授权文件应在各单位相关部门存档。
2.
3.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工程项目成本管控体系,明确项目管理和成本管控各环节的人员及其职责与权限,并报各单位相关部门备案。
4.
5.签定合同时,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正式告知合约方(甲方、分包方、供应商等)与之相关的重要工作节点人员及其权限,如有变化,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变更。
6.
7.项目管理人员权限不能超出项目经理权限;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超权限行事无效。
8.
(三)技术措施
(四)
1.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体现先进的劳动生产率,从用工数量控制,努力降低工程施工的衔接时间、窝工时间,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量,从而达到控制成本的目的。
2.
3.做好对材料用量的控制。
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由专人对材料进行管理,建立材料出入库台账,每月对材料入库及领用情况进行盘点核对,并报项目商务人员进行综合分析,为下次的材料采购计划及领用管理提供依据。
4.
5.努力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材料损耗的新工艺,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追求材料最优性价比,加强周转材料的管理。
6.
7.合理组织施工、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
同时,加强现场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降低大修、经常性修理等各项成本的支出,避免因不正当使用造成机械设备的闲置。
8.
9.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在施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尽量减少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因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的投人而加大工程成本。
10.
11.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保证工期按计划执行,避免因抢工期而增加工程成本。
12.
13.应结合主合同临时设施费标准,合理配置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避免因过度投入增加工程成本。
14.
(五)经济措施
(六)
1.项目进场后,应按月对项目成本发生情况进行动态核算,修正期初的成本细化分解表,同时汇总形成新的《工程合同台账月度统计报表》和《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并按要求上报各单位,各单位汇总后报总院相关部门。
2.
3.利用已建立的成本信息跟踪系统,做到各单位及项目部成本责任部门(人员)对项目成本变化及时掌控,出现重大偏差及时预警、及时处理,特别是不合常理或超常规事件的发生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应重点关注。
4.
5.项目商务与财务管理应做到实时联动,成本数据双方应定期核对。
6.
7.项目财务人员每月应完成上一月度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商务负责人结合财务成本核算情况每月编制完成项目的经济活动月度分析报告。
8.
9.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召开项目部月度经济活动分析会,项目部技术、生产组织、发包、采购、商务及财务管理部门(人员)都应参加。
分析会通过对目标责任成本、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对比分析,由参会人员共同总结当期成本控制经验,查找成本控制中的不足,确定改进措施和方案。
各单位经营管理及财务部门应定期参加项目部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指导各项目经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
10.
11.应严格执行《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满足招标标准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劳务、分包方和供应商。
12.
13.项目材料管理人员应建立材料出入库台账,并及时将相关原始单据交财务人员,并定期对项目部的库存材料进行实物与台账核对盘点,填写盘点记录并存档。
14.
15.合同、完成产值审核确认单是分包款支付的必要依据;合同及收料人员(必须为指定受权人)与供应商签字的原始单据是材料费支付的必要依据;合同、签证单是机械费支付的必要依据。
16.
17.其他直接费经发生费用部门负责人签认后,连同相关部门提供原始单据作为费用支付的依据。
18.
19.现场经费按照签订合同时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中该笔费用占总造价的比例控制使用,超过此比例部分费用,无特殊原因,不予支付,对有特殊原因超比例支付的费用,须由项目经理书面提出,经各单位商务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项目部在筹划现场经费使用时,应考虑到竣(完)工后结算期间的费用支出。
20.
21.主合同变更、洽商、签证的处理
22.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手续,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有效,满足结算要求。
在建设单位对变更后价格或费用补偿、工期调整等问题做出有效确认前,项目经理部应延缓实施,并积极敦促建设单位加紧办理确认手续。
2)
3)应严格按照院授权体系管理规定,按权限要求分层级执行合同变更、洽商和签证的实施。
4)
23.分合同洽商、现场签证及零星用工的签认
24.
1)洽商、现场签证应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外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办理,杜绝以点工或台班签认,洽商、签证内容由现场技术人员负责,价格核算由现场商务人员负责。
合同内有相同单价的,应以合同单价为准,有类似单价的应参考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的应结合当期市场价由分包方提交报价我方审核后计取费用。
洽商、签认单的工作内容、实施日期等应明确,达到满足商务人员核算工程量的要求,并经生产经理、项目总工、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纳入分包结算中。
2)
3)现场发生的合同外工作,确定不能以工程量形式签认时,可采用零星用工/台班方式进行费用核算,分包合同中应明确零星用工单价,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用工数量,零星用工使用完毕后,须在三日内办理零工/台班签认单,签认单需注明零星工作内容、工时、台班、日期等,经用工人员、生产经理、商务经理、项目经理审批后方能纳入分包结算,杜绝个别人员随意签工的现象。
4)
5)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不得进入费用审核程序。
用工完毕后,须在一周内办理完成现场签证手续,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6)
7)应尽量避免发生零用工/台班签证,通过分包合同条款,将安全文明施工、材料倒运等经常发生的零工签证进行包干使用。
8)
9)对某特定分包单位应完成范围内工作转由其他单位实施完成的零星用工/台班,应及时办理扣除该特定分包单位用工工时/台班数量的签证,取得被扣工/台班单位签认,并在当月款项支付及结算时扣除。
10)
25.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单位、项目部应有一套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费用的结算支出进行审核、审批。
26.
1)累计合同额大于1亿元(含)的在建项目,非合约因素造成现金流连续3个月(含)为负时,还应经过总院相关部门、总会计师、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付款,直至现金流为正;非合约因素造成现金流连续6个月(含)为负时,经院长审批后方可付款,直至现金流为正。
2)
3)累计合同额小于1亿元的在建项目,非合约因素造成现金流连续3个月(含)为负时,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付款,直至现金流为正。
4)
5)因合约因素造成现金流为负的项目,应经各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付款,直至现金流为正。
6)
7)项目资金收付计划应合理筹划,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并根据项目完成产值情况动态调整,报总院财务中心备案。
8)
第六节工程竣(完)工后的成本控制
第六十一条工程竣(完)工后,应按已发预(结)算管理办法开展项目结算工作。
原则上5000(含)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和3000(含)万元以上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竣(完)工后2年内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5000万元以下的总承包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项目应在竣(完)工1年内完成项目的结算工作。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主合同结算完成后项目应及时关闭,原则上应在结算后2年内关闭。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工程竣工后的项目费用支出,按照签订合同时审核通过的《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中现场经费占总造价的比例控制使用,超过此比例部分,无特殊原因,不予支付,对有特殊原因超比例支付的费用,须由项目经理书面提出,经各单位商务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六十六条
第七节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七条项目完工后,各单位应组织项目部根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成本效益计划表》、责任成本文件、主材人工实际消耗量等,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后评估,为下一个工程项目成本测算和决策提供有力的基础资料,为其他项目成本的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
第七章工程成本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八章
第六十九条总院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工程成本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项目)应积极配合,按抽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解答。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总院相关部门根据项目抽查结果及日常对接管理情况,对各单位成本管理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提出考核报告,对管理职责严重缺失的,将予以通报评批。
第七十二条
第九章附则
第十章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总院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国内各单位(项目部)可依据该办法自行制定适用于本单位(本项目)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国外工程项目根据地域特点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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