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制度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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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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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牌
人民调解制度牌
塔勒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人民调解制度牌:
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5条的规定,人民调解调处范围是民间纠纷,即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调解组织不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所属各调委会的组织机构,形成调解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各调委会作用。
(二)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骨干调解员工作例会,开展学习交流,沟通信息,部署工作。
(三)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加强调委会的业务培训和法规学习,树立法制观念,秉公办事,依法调处。
(四)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每月和重大节日的纠纷排查制度,落实调处措施,立足于抓早、抓小,将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不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起民转刑和非正常死亡事件。
(五)指导本级及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按规范文书要求及时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协议书”审核,按时限规定回访“协议书”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6)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积累、登记、归档,及时填写各种报表,按时汇总统计上报。
调解委员会服务承诺
1、凡属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要主动受理做到不推诿拖办。
2、对符合条件要求调解的纠纷,一般的要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复杂的应当在10天内受理,30天内调处。
3、调解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4、对待纠纷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亲疏厚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当事人保密。
6、严格依法办事,不接受任何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请吃。
人民调解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3、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4、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6、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7、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11、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12、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13、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4、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4、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6、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7、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9、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调解员纪律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2、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5、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6、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
7、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人规则
一、调解人在调解庭主任领导下进行调解。
调解人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情况,以及外界各方面的压力,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宣布开庭时的纪律。
二、调解人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调解人要严肃认真,深明大义,主持公道,宣传非诉讼文书或者诉状,掌握调解进程和调解技巧,会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想象不到的后果,真正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调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在所达成的条款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庭后将材料打印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单位共同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5、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6、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政权组织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庭(室)性质、任务、原则
一、人民调解庭(室)性质.
人民调解庭(室)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镇、街道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庭(室)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庭(室)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庭(室)调解民事纠纷不收费。
人民调解室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程序
1、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2、调解纠纷受理登记;
3、当事人谈话笔录;
4、调查并做好记录;
5、通知到庭时间、地点、注意事项;
6、主持调解会;
7、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8、文书送达(签收);
9、履行情况登记;
10、纠纷档案报告。
人民调解庭(室)接待咨询制度
1、建立纠纷接待、法律咨询、化解简易矛盾,认真做好登记。
2、做到热情主动,耐心接待,对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和疏导。
3、当事人咨询和陈述纠纷情况,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登记归档。
4、实行接待登记专人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登记”,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简易纠纷。
5、调处纠纷,法律咨询实行免费服务。
学习制度
1、每星期二、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传达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政治理论知识;
2、学习时应做到“三个一”,即备一本学习笔记,作一次中心发言,写一篇学习心得;
3、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应请假;
4、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来访人员须知
1、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2、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
3、细心听取答复,自觉服从劝说或者处理方案;
4、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国家机关、损坏公物、串联
事;
5、路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调委会主任例会制度
(一)基层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会议由司法所所长主持,村(居)、企业、联合调委会主任参加。
(二)内容
1、学习业务知识,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或指示;
2、交流讨论调解经验、解决重大疑难纠纷;
3、上报本月调解纠纷数,分析本乡镇纠纷发生、发展的特点、规律,研究对策;
4、总结本月调委会工作,安排布置下个月工作。
(三)要求
1、做好例会前准备工作;
2、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
3、做好会议记录;
4、调委会主任负责向辖区内调解员传达贯彻会议精神。
共同调解制度
共同调解制度,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程序或规定对跨地区、跨单位矛盾纠纷进行调解的工作制度。
(一)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受理纠纷;
2、发现纠纷有激化可能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3、针对纠纷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有关材料,制定调解方案;
4、向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共同调解意见;
5、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纠纷当事人及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6、主持调解并制作调解文书;
7、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回访工作;
8、负责统计和档案材料保管。
(二)协助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协助进行调查研究,收集纠纷的事实材料;
2、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3、配合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4、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纠纷登记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小组均应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薄,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都应进行纠纷登记。
村级调委会每月将纠纷汇总报司法所。
(二)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记明登记日期。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纠纷后,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的纠纷,要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
四)纠纷处理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即确定调解人,安排调解时间,做到不推、不拖、不积压。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人民调解工作通报分析制度
(一)镇司法所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对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
(二)镇司法所每月对镇、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进行通报和分析,并上报县司法局和同级党委、政府、政法委。
(三)通报各村报表质量、调解纠纷数、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通报分析材料的质量和规范化程度。
(四)分析各调委会本月矛盾纠纷新动态,通过分析加大对部分调委会存在问题的指导和管理,督促各所做好上报报表工作。
(五)通过对各调委会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通报分析,增强各调委会间相互评比、争创实绩的积极性。
通报分析要真实、准确,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一)建立组织领导
1、参加上级司法局组织的矛盾纠纷排查;
2、由乡镇党委、政府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反馈的纠纷情况,安排调委会制定计划,组织乡镇有关的站所统一排查。
统一部署,派出所、民政、共青团、妇联、土地、农经站、牧业办、草原畜医站等有关部门与调解组织统一行动,协同作战;
(二)制定排查计划
1、明确排查的目的、意义;
2、掌握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等;
3、印制下发排查统计表,按照纠纷总数、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纠纷、发现的犯罪线索以及归属部门等基本内容认真填写。
(三)组织实施排查
1、乡镇、街道每月2次,村、居委会每月4次;
2、逐门、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
3、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
4、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了的,及时、准确移交或上报;
5、对需联合其他调委会共同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快速的加以协调调处;
6、对排查中揭发出的犯罪线索,立即移交公安部门。
回访制度
(一)回访应定期进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二)回访要有针对性。
1、复杂的易反复的矛盾纠纷:
2、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
3、濒临激化的矛盾纠纷;
4、时间长的、在协议履行期间的纠纷。
(三)回访的内容。
1、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影响协议履行的隐患;
2、了解当事人特别是重点人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对调解协议的态度等
3、有无新的纠纷苗头;
4、对调解人的意见、建议。
(四)回访履行措施。
回访后,对影响正常履行协议的各种隐患、纠纷动向、当事人的思想状况等要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对有激化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重大险情要及时上报。
对调解工作中的缺陷要加以纠正。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镇人民政府、司法部门的指导下和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发现和调解民间纠纷,力求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激化,防止民事纠纷发展成为刑事案件,对情节复杂,影响较大,以及构成刑事案件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二、协助上级组织对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加强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增强邻里团结。
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种活动,经常宣传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树立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互助互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四、加强对青少年的帮助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督促“村规民约”的贯彻执行,预防犯罪,维护本村安定团结,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调解员的聘任
1、村(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立调解小组;
2、村(居)调解员由村委会聘任,任期三年,并颁发聘书。
二、民间纠纷的排查
1、村调委会成员按辖区分片负责,每10天排查矛盾纠纷一次;
2、调解员主要排查了解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山林土地承包纠纷以及生产经营关系、党群干群关系纠纷,及时掌握矛盾苗头;
3、调委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调解员汇报会,分析矛盾纠纷及其形成的原因、研究对策。
并作好每次会议记录。
三、民间纠纷的受理
1、村调委会主要负责本村的婚姻、家庭、邻里、山林土地承包,生产经营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纠纷的调解;
1、调委会一个季度更换一期法制宣传栏的内容,着重宣传与村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制内容;
2、调委会每半个月结合调解员汇报会以会代训一次,每年举办一至两期调解员法律知识学习班,邀请上级领导及业务部门上课。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
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人身权利纠纷、婚姻与家庭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程序
1、纠纷受理
2、调查事实
3、调解矛盾
4、达成协议
5、回访
五、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有权要求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义务
1、如果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3、不得吃请受礼;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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