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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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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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法人客户、个人客户办理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许诺、保证、信用证、单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规程为本行授信评审部门开展授信业务评审环节的大体操作规程。
本行授信评审部门是指总行或支行(营业部)办理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议及审批各职位综合职能的统称。
第四条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业务受理指由专人同意申报部门/支行(如无特别说明,以下统称“业务申报单位”)的申报,进行业务受理台账记录,对台账记录准确性负责,并负责业务分派和业务进度跟踪。
各级行授信评审部门应成立健全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记录制度和业务进度跟踪制度,明确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和授信审批等各环节责任人和交接时刻,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二)初审合规性审查指由审查人员从合法合规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对申报业务进行的合规审查,签署合规性审查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三)主审是指评审人员在合规性审查合格的基础上从风险控制角度对客户授信进行全面、尽职、独立审查,分析主要风险点,拟定评审意见,提出授信方案及风险控制办法,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审批授信审批是指有权审批人按照授信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不同别离组织不同的审批组织形式对授信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进行审议,形成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审批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信审会审批、独产审批人审批及支行审贷小组审批。
(五)反馈审批结果反馈是指专人依照规定及时反馈授信审批意见,对反馈的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授信业务评审流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评审原则。
指授信业务审批人员不受干与,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依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意见。
(二)一级审批原则。
指授信业务实行一级审批制,由业务申报单位按照信贷授权权限直接将申报的授信业务材料报授信评审部门评审。
(三)专业化评审原则。
指按照客户类型和业务类型,对公司业务、小企业业务和个人业务各业务条线别离制定不同化的审批操作流程,配备专业评审人员,实行专业化审批。
(四)风险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指授信业务评审流程合理平衡风险控制和审批效率二者关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章操作流程
第六条授信评审部门在信贷授权权限内开展具体业务的授信评审工作,并依照以下流程操作:
(一)授信评审部门指定专人受理业务申报单位的业务申报,区分公司业务授信、小企业业务授信和个人业务授信进行台账记录,记载申报抵达授信评审部门的时刻,并按照专业化分工,落实审查人员和授信评审人员,实施业务处置进度跟踪。
(二)审查人员依照本行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单。
对审查合规的业务提交授信评审人员评审;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依照要求补齐材料后交由授信评审人员评审;对审查不合规的业务退回业务申报单位,并说明退回原因。
(三)授信评审人员对于审查人员提交的业务别离依照本规程附件1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授信审查,出具评审意见。
授信评审人员将评审意见填列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评审表》,同业务申报单位业务申报表、请示和授信评审人以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
(四)有权审批人依照《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议授信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批意见。
(五)授信评审部门专人及时向业务申报单位反馈审批意见,并做好台账记录,记载申报业务处置完结时刻。
审批结果反馈依照“谁申报,反馈谁”的原则进行,同时反馈对应的独立审批人,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七条对于会议审批、独立人审批的具体流程在有关业务线审批规程中细化、明确。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评审操作规程》
附件1: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授信
业务评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授信审批流程,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批操作规程》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公司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企事业法人、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且拥有贷款卡(证)的政府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办理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三条公司业务授信审批一般包括业务受理、合规性审查、授信评审、授信审批和结果反馈等五个环节。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类公司授信业务。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五条申报单位应依照本行关于贷前调查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组织申报资料报有权审批部门组织评审,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授信申报资料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并填写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资料应当整齐、完整、清楚、便于审查和归档,相关电子文档应同时拷贝上报。
申报单位上报总行的授信资料应先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由公司业务部出具授信准入意见,同时将授信材料报授信评审部门业务受理人员。
公司业务部出具意见要明确该授信是不是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指引,行业投向、区域投向、客户投向是不是符合要求,授信产品组合及客户回报是不是合理,未经同意准入的授信业务不得继续上报审批。
第六条授信评审部门业务受理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后,应及时记录授信评审业务受理台账,并对台账记录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受理人员记录台账后,应及时将申报资料分发至审查人员审查,并踊跃跟踪业务处置进度,做好台账记录工作。
第三章 合规审查
第八条 审查人员应依照本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合规审查职责,出具合规审查意见。
第九条 公司授信业务合规性审查一般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信用品级评定结果表,申请办理具体信贷业务的应提供业务申请书。
(二)申报部门调查意见、公司业务部准入意见。
(三)信贷业务调查报告。
(四)申请人、担保人通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政府的有关批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借款或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或具有同样法律效劳的文件或证明、贷款证(卡)、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申请人、担保人的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应补充能够证明申请人资产、欠债实际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抵(质)押品产权证明、利用状况及价值确认资料。
(七)与授信用途有关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合作协议等。
(八)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九)在经办行业务往来结息凭证。
(十)项目贷款除预备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项目评估报告和经有权部门签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及证明等。
第十条对已经被审批否决或原申报条件被调整,但申报单位在从头补充调查材料后,在规按期限内从头申请审批的复议业务,申报资料应包括申报报告及相关附件。
如审批结论下发2个月内提交复议的业务,需要提供借款申请人最新一期财务报告。
若是在审批结论下发2个月(含)内还未申请再次复议,则视同申报单位舍弃复议权利。
第十一条对业务申报单位落实审批意见提出的条件确有困难,申请修改或舍弃部份授信条件的变更业务,申报资料应提供与变更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若是属于变更担保条件,则必需提供新的担保分析报告及相关担保资料。
第十二条审查人员的审查结果分为审查合格和审查不合格,均应填写《对公业务审查意见单》。
审查不合格的公司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反馈给受理人员。
审查合格的公司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应依照行业评审分工及时将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传递给授信评审人员评审。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发觉申报资料内容不完备或申报资料有误,应先和业务申报单位沟通,填写《补充报批信贷业务材料通知》,详细列明需要补充或解释的内容。
第四章授信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人员收到审查人员传递的资料后,应依照评审时效要求及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授信业务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独立审查、风险负责的原则。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评审人员要本着对本行利益负责的态度,依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公司业务健康进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的实际情形,客观地对所评审的公司授信业务进行评价。
依法合规原则是指评审人员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评审,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
独立评审原则是指评审人员不受干与,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依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风险负责原则是指评审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揭露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点,提出控制或降低授信风险的办法,并对评审意见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授信业务评审主要包括合法性评审、安全性评审、可行性评审三个方面。
第十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合法性评审是指对审查人员提供资料内容及法律文件的齐全性、完整性和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申报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全性进行审查。
主要包括对申请书、调查报告、抵质押物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资料及法律文件等方面的审查。
(二)对申请人、担保人等行为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主要包括对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贷款证(卡)或信贷记录系统查询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三)对申请人、担保人等关于借款、担保等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的审查。
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担保意向书、许诺函等方面的审查。
(四)对信贷业务操作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
主要包括对借贷行为内容、抵质押行为内容合法性、合规性及对信贷业务操作是不是符合有关法规和本行信贷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授信业务的安全性评审是对申请人资信情形、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保证人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变现性和风险点进行审查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申请人大体情形、信用状况的审查。
主要包括股东背景(股东组成)、成立时刻、注册资本、主要经营范围和信用记录等。
(二)对申请业务的背景或用途的审查。
主要包括资金投向、贸易背景等。
(三)对申请人及保证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审查。
经营状况主要包括主导产品、购销渠道、价钱、市场份额(市场散布)、竞争力、主要结算方式、生产及贸易周期、经营规模及效益、主要资金需求环节及解决方式等;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信贷人员是不是按要求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了核实和调整,企业的资产及主要组成(演变)、欠债及主要组成(演变)、流动性指标及简单对比、欠债率(演变)等。
(四)对申请人还款来源及保证人保证能力的审查。
主要包括担保人与申请人的关系、经营范围交叉情形、财务指标及现金流量分析等。
(五)对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变现可行性的审查。
主要包括抵质押物评估是不是足值、变现能力如何等。
第十九条公司授信业务可行性评审是对申报业务的可行性、申请人进展前景、与本行的往来情形、合作前景和本笔业务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分析。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信贷业务审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请人经营的可行性:
经营环节、产品、市场、行业等可能对还款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
二、申请人财务的可行性:
资产组成中可能的损失或指标弱化趋势分析,如应收账款、存货变更、欠债变更趋势对还款的影响等。
3、信贷业务操作的可行性:
确认该笔业务可否在现有条件下操作。
4、政策的可行性:
特定业务可能产生的政策、法律、汇率风险。
(二)对申请人未来进展前景及与本行此后合作潜力等方面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未来进展前景和可能带来的相关业务等方面的审查和特殊情形说明。
(三)对申请人与本行的结算情形及本笔业务的综合效益的审查,主要包括信贷业务往来演变(发生时刻、金额)、目前状况、结算记录和给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等方面的审查。
第二十条项目贷款审查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项目合法性文件是不是齐全;
(二)项目建设条件是不是已经具有,项目建设进度如何;
(三)项目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是不是合理;
(四)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是不是合理,后续资金来源是不是有保障,目前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多少;
(五)项目在财务上是不是可行,抗风险能力如何;
(六)项目贷款的风险点主要体此刻哪里,风险防范办法是不是合理、可否落实到位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授信业务被否决,业务申报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的,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对照审批通知中否决该笔公司业务的理由,一一审核复议理由是不是充分。
第二十二条业务申报单位拟变更授信方案,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申请变更的授信方案内容及变更的理由是不是充分,授信方案变更后相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办法或对原风险防范办法是不是适当;变更内容是不是符合国家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以为申报业务不合法(规)或风险难以控制,应先与业务申报单位沟通,填写《退回授信业务申报资料通知书》,列明退回原因,经部门领导确认后,安排受理人员作退回处置。
第二十四条评审人员按上述要求评审完毕,必需出具明确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评审人员出具评审意见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含电子文档)和有助于审批人员分析判断公司业务的必要附件一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授信审批
第二十六条公司授信业务审批包括会议审批和独立审批人审批两种方式。
会议审批指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方式,独立审批仅适用于低风险业务和较小额度公司授信业务。
第二十七条本行应审慎肯定授权权限内各类公司授信业务的审批方式。
风险程度较高、额度大、客户结构复杂和特殊或超级规的信贷业务原则上应采取授信审查委员会方式审批,具体以书面信贷授权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采用会议方式审批,有关人员应依照《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会议组织人员按照会议审批结果及时传递给受理人员。
第三十条授信额度内支用低风险公司授信业务,能够采用独立人审批方式,依照调查、审查、审批流程管理。
信贷授权书、授信审批复或其他文件明确规定报总行审批的额度内支用低风险业务,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授信额度内支用至少需要报总行独立审批人审批。
经办行完成授信尽职调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受理记录后,由相关人员出具审查和评审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低风险公司业务审批依照授权(转授权)规定,能够由支行负责人审批,也能够由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一)支行审批流程。
客户领导受理客户申请,搜集齐全客户资料后,填写《公司业务授信审批表》,并签署调查意见;分管副行长(或客户领导)承担合规审查责任并签署审查意见;经支行信审小组审批同意后,由支行负责人做出审批决策。
(二)总行审批流程。
经办行完成授信尽职调查,总行授信评审部门受理记录后,由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授信评审人员评审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六章审批结果反馈
第三十三条公司授信业务形成最终结果后,应及时传递给有权审批部门受理人员,统一由受理人员向业务申报单位反馈业务审批意见。
第三十四条受理人员应妥帖保管与申报信贷业务相关的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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