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相对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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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相对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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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相对方
借款合同的相对方
篇一: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乙方经审核同意给予借款;同时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请求丙方
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经丙方研究同意为甲方的借款提供担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
乙、丙三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元整(¥)o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天。
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实际转帐凭证与起始时间不一致的,以乙方转帐凭证或甲方出具的借据所记载的时间为准,两者时
间不一致的,以实际转帐凭证认定。
第三条借款利率计算
1、借款利率自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计算。
2、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借出款项的当日,先行支付借款利息共计元整(Y)。
第四条借款用途甲方的本项借款用于:
。
第五条债务内容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出借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借款本息,采用下列方式归还:
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
(二)还款资金来源甲方以自有资金偿还所欠乙方的债务,为此,甲方承诺:
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全部还清所欠乙方的债务;
2、若甲方在借款到期日未全部清偿所欠乙方债务,甲方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有权随时处置甲方及甲
方提供的反担保人的资产,以偿还债务。
3、
第七条借款提前到期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借款提前到期:
1、本合同约定的甲方还款来源无法保障的;
2、甲方违反规定的资金用途,导致借款安全得不到保证的;
3、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或丙方人员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管;
4、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利息或本金;
5、甲方经营情况恶化,影响乙方债权的实现;
6、甲方变更名称、地址、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
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乙方或丙方的;
7、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的;
8、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布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9、甲方发生法律及债务纠纷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二)甲方提出借款提前到期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借款可提前到期。
第八条借款担保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请求丙方作为甲方借款的担保人,具体约定如下:
1、担保范围: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管费、执行费、差旅费等)。
2、保证方式:
丙方为甲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借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4、代偿与追偿: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含提前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从还款到期日起5日后,丙方根据乙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规定的代偿时间和金额,无须征得甲方同意,即可以向乙方履行代偿义务。
在向乙方履行担保责任时,丙方只需对乙方的代偿通知书做形式审查。
(2)丙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甲方发出口头或书
面追偿通知,甲方必须在丙方代偿之日起5日内,按照丙方
追偿通知中约定的金额,全额清偿所欠乙方及丙方的债务。
(3)在丙方代偿之日起5日后,甲方仍未清偿所欠乙方和丙方全部债务的,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并依法处置甲方及甲方提供的反担保的任何资产,从处置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负责清偿。
(二)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九条反担保为保证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债务,丙方愿意就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时间和发生归还借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做他用;
4、甲方是企业单位的,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银行资信证明、项目情况资料、资金使用方案、财产证明及财务报表等文件。
甲方是自然人的,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身份、家庭、职业、资信、财产等证明文件。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5、甲方发生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合并、分立、停业、撤
销、解散、破产、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布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涉及诉讼或仲裁以及其他纠纷等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影响的事件的,应在该事件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及丙方。
6、甲方应接受乙方及丙方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及丙方检查、监督提供积极的、全面的配合和协助。
7、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乙方或丙方为实现债权(含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8、甲方向乙方或丙方做出得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乙方有权对甲方资信情况、资产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5、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6、甲方若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5项规定的事件并可能
导致乙方债权风险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
甲方增加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数额,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承诺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丙方应履行的义务。
2、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信情况、资产关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3、丙方有权对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要求甲方如实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4、丙方担保期间甲方若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5项规定
的事件并可能导致丙方担保风险增加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方式及反担保资产数额,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5、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有权处置甲方及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人的资产,并从处置所得中优先受偿。
第十三条债权、债务转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如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必须保证该第三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乙方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地全部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从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甲方借款总额的每日2%。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按照乙方的要求限期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的,乙方除按本合同约定继续计收借款利息外,甲方应按欠款总额的每日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还清全部乙方借款本息及丙方担保费之日止。
3、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导致
丙方代偿行为发生的,甲方应自丙方代偿之日起,按丙方代偿资金的总额,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借款利率支付代偿利息,若甲方在丙方代偿之日起5日内,仍未清偿所欠丙方全部代偿款项的,应按全部代偿款项总额的每日2%的比
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还清全部代偿款项本息之日止。
篇二:
民间借款合同模板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借款人已经与贷款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及有关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贷款人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其他当事方责任或限制其他当事方权利的条款
(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经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签约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不存在异议。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向其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
、具体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条约定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
、具体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一条约定为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具体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二条约定为准。
第四条借款用途
、具体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三条约定为准。
、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承诺,其向贷款人申请的借款,仅用于本条上款约定的用途,如因借款人超出该用途范围使用借款的,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该借款,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项约定计收借款人的违约金。
第五条提款条件
、存在下列条件,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关于支付管理的规定,如实声明贷款用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本合同项目贷款有担保的,担保人不具备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或未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本合同项目贷款有担保的额,未按贷款人要求办理好有关登记、公证、保险等法律手续且有关手续持续有效。
贷款人采用抵押担保的,未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
原件、保险单和其他相关材料交给贷款人保管,贷款人采用质押担保的吗,未将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贷款人保管。
、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关行业政策以及贷款人上级主管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未能发放的。
、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
贷款人对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六条还款方式
、还款方法、还款日等约定,具体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约定为准。
、如该还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该还款日期不进行顺延,借款人仍应按照该还款日进行还款。
非因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足额按期还款的,则视为借款人逾期还款。
、借款人应于每期的还款日前,将应还贷款人的款项全额支付到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二十四条第项约定的银行账号,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完当期的还款义务。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在借款人发生逾期的当日,即每月的二十一(21)日贷款人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无偿催收,如借款人仍未全额偿还该期逾期还款金额的,自逾期的次日起,每天加收借款人有偿催收费五十(50)元,且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项的约定,向贷款人交纳逾期违约金。
、若借款人上述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当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当面还款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提前还款
、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的提前还款补充协议,提前还款补充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借款人不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及刑事、行政处罚事项(包括已审判或裁决完毕但尚未执行终结的案件),不存在拖欠其他债权人到期债务、对外偿还能力下降、资不抵债等或对其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或重大事件。
、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可能足以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均已向贷款人披露,不存在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和信息。
、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如有)。
、遵循贷款人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一
(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相对方,并进行友好磋商。
未达成新的变更合同、解除合同的线相关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逾期违约金:
借款人逾期向贷款人还款的,每逾期一
(1)日,应按当期还款总额的千分之一(1%。
)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每月单独计算。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应按违约使用部分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30%)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如借款人当月部分还款,则当月用以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未还本息总和不变,直至借款人把当月所有款项结算(包括本息、催收费和逾期违约金)。
、若偿还金额不足,偿还先后顺序依次为:
有偿催收费、逾期违约金、应还利息、应还本金。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债权转让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本协议下其对借款人债权的对外转让,在债权转让前无须通知借款人。
在贷款人的债权转让后,根据贷款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人需对债权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贷款人的还款义务,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其他
、借款人与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连带责任承担本借款项下所有法律责任与义务。
任何一方均不得因与另一方之间发生任何法律纠纷或争议,或另一方的死亡、伤残、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丧失还款能力,或本协议条款对另一方的失效或与另一方的特殊约定等为由拒绝归还本借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六条约定,且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担保合同具体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双方当事人的书面联系信息内容,以本合同第二部分特别条款中第十九条约定内容为准。
、双方确定均按本合同本条上款约定的联系方式为通知与送达方式(任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最迟于变更之日起二/2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得到对方的确认,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自行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回复及其它书面联系内容,如由专人当面送达的,交付当日视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快件投寄之日起的第三日视为已送达。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送达或联系对方的,任一方在钦州日报上刊登需送达信息的告示,自刊登之日即视为送达对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附则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利率与借款借据记载不一样的,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申请表》、借款人按照贷款人办理借贷业务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份数详见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二十六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部分特别条款第十九条签署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信息借款人:
XXX身份证号码XXX
地址:
XXXXXX邮编:
XXX
联系电话:
XXXXXX电子邮箱:
XXXXXX
贷款人:
XXX
地址:
xxxxxxxxXP编:
XXX授权代表:
XXX联系电话:
XXX电子邮箱:
XXX第二十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
小写)XXXX。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借款金额以贷款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款到借款人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户名****,账号*****************)的实际金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年/□月),自XXXX年
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月息,该利率为固
定利率。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当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第二十四条还款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法还款,还款日为每月的二十日(20),且不得迟于该还款当日的15:
00前向贷款人还款。
、贷款人指定借款人于每期的还款日前,将应还贷款人的款项全额支付到贷款人的以下银行账户:
开户名:
X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XX
账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十五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
(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本合同的从合同编号为:
XXXXXXXXX(《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从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一份,贷款人二份,担保人一份,抵押登记部门一份(如有,、如无则由贷款人保留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章):
借款人: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借款人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XXXXXXXXX
篇三:
保证合同(借贷类通用版)
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
乙方(保证人):
丙方(保证人):
本合同中,乙方、丙方和丁方统称“保证人”,甲方
1、甲方与主债务人(指)签署了编号为:
号《借款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保证人所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证人明确知晓主债务人的借款行为并且理解主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第二条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
1、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履行的所有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
2、主债务人未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责任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3、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所有被担保债务的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各个保证人之间互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第五条如主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的范围内履行清偿上述相关款项的义务而无须先追偿主债务人。
第六条保证人确认,若甲方放弃其就主债权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质权的,保证人承诺仍然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担保,并不因甲方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而在相应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保证人确认,当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无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第七条保证人的其它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反映本人(或
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2、配合甲方对其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了解和监督;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财产;
4、保证人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情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主债务人和保证人落实甲方能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并且甲方有权因上述情况的出现而要求保证人按照甲方要求增加或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应当予以无条件接受。
第八条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任何条款成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只要主债务人的债务存续,保证人将不可撤销地、持续地担保主合同中主债务人义务和责任的履行。
第九条甲方或主债务人对担保的债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措施的,本合同持续有效,保证人仍然对主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1、主债务人和甲方协议借“新贷”偿还“旧贷”的(次数不限);
2、甲方同意主债务人延期或分期偿还借款的(包括延长部分借款期限);
3、主债务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用途或其它债务重组内容的,但扩大债务人债务总额范围的部分除外。
第十条甲方可以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但保证人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
该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按照主债务人借款金额15%计算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本合同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等情形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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