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房产抵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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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房产抵押合同
借款/抵押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抵押人:
二零一二年月日
借款/抵押合同
借款人:
出借人:
抵押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款条款
第1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条利率
借款利率:
月利率为‰
第3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下的借款用于。
第4条担保方式
本笔借款的担保方式为,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相关担保条款。
第5条出借人交付资金方式
1借款人与出资人协商,出借人将出借金额人民币万
元(小写:
)通过银行打入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出借资金从出借人账户转出即视为出借人的资金交付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借款日,因转账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出借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资金交付当日,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第6条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为:
借款人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到期还本。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以及到期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7条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人同意。
出借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8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未经出借人的
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借人权利和义务
1:
出借人保证自己的款项来源合法。
2:
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调查。
3:
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依约定向乙方交付出借款项。
4: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十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应根据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
资料的真实、有效、合法;借款人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
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或
用于购买股票或风险过大的投资,不得用作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3合同签署后,双方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如逾期还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抵押与担保
第11条抵押物
1抵押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出借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出借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出借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出借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5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出借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出借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出借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7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告知出借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出借人但未向出借人另行提供出借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出借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出借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C、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出借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0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出借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12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13条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出借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出借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2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出借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14条抵押物的处分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出借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出借人可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出借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处分抵押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出借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给抵押人。
3出借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出借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出借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4出借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15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E借款人名下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或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F影响借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2借款人发生上述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出借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担保;
(3)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4)解除本合同;
(5)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6)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出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
应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款额付息外,每日另向甲方支付1‰违约金。
造成甲
方上门催收的,每催收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差旅费;甲方催收后,
乙方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乙方必须支付甲方采取相关措施而
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六条费用
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记、公证、评估等费用,以及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出借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出借人垫付之日起计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公证
如果出借人要求,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八条独立性
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出借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日终止。
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仲裁委员会在进行仲裁。
B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
地:
)。
D其它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3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4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提示:
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特别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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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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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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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抵押物清单
单位:
平方米,元
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房产权属证书(编号)
房产1
房产2
房产3
房产4
房产1地址
房产2地址
房产3地址
房产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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