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挖砂船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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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挖砂船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挖砂船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挖砂船经营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挖砂船经营贷款系指本行向借款人(船舶所有人)发放的用于其购建新船、船舶维修及改造所需资金的贷款。
借款人需将船舶或本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质)押担保物,并以船舶营运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行挖砂船经营贷款仅适用于贷款行所在地的内河内湖中从事挖砂作业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所涉及的挖砂船舶经营融资活动。
借款人应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股东和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占公司、企业股份在50%及以上)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挖砂船,其船舶吨位应在100吨(含)以上、市场公允价值应在人民币800万元(含)以上、已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含)。
贷款涉及的挖砂船原则上应是借款人自己经营,转租他人经营的船舶必须用于抵押。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详细住址;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本息和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件,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三)在贷款行开立存款和结算账户,并办理全部或大部分存款及结算业务;
(四)拥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具有一定生产经营时期与规模,市场前景较好、经济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且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或本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六)贷款用途明确、真实、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六条 贷款额度
根据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借款人偿债能力和担保人担保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含)。
第七条 贷款期限
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含),并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最终期限及船舶最终使用期限。
第八条 贷款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期限利率或一定上浮比例执行,不得下浮。
具体利率上浮水平应依据借款人信用、担保情况、风险度和综合贡献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上浮比例不得低于10%(含),最高上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如有)的幅度。
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可选择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月(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须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借款人应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资料,若已婚,提供结婚证;若未婚,提供民政局出具的未婚证明;若离异,提供离婚证和民政局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本地居住证明资料,近一年任意3个月固定电话缴费清单,或水电费缴费清单等公用事业收费单据,或其他可以证明住址的资料;
5、贷款用途证明及相关资料
(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主操作人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3)《河道采砂许可证》;
(4)船舶建造保险文件;
(5)投资预算表、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等;
(6)出具“本笔贷款期内,不得设定除本行贷款以外的抵押”的保证函件;
(7)出具“本笔贷款前借款人无拖欠购置款、维修款、员工工资、税款及与船舶相关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声明材料;
(8)5张(含)以上不同角度的船舶照片;
6、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经营性收入证明资料,如银行对账单,或所经营企业利润证明资料及借款申请人应分配比例的证明资料;
(2)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如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
(3)租赁性收入证明资料;
(4)资产证明资料
a.金融资产证明,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b.非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房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7、担保资料,详见本办法第五章;
8、授权本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和查询结果的授权书(已婚者配偶也需提供);
9、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如借款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等)同意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决议;
2、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合资方或股东的真实情况、借款人为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协议书等);
6、贷款卡(如有);授权本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7、经营状况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
(1)近1年来任意3个月的纳税证明;
(2)业务合同或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或流水;
(3)本年度各季度财务报表及经过审计的前1年度财务报表(如企业成立不足1年,则提供企业开办以来的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严格执行客户经理双人经办制度,并按《XX银行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规定开展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和核实。
对于足以对贷款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信息,客户经理应现场调查核实,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以确保真实性。
客户经理在核对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须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客户经理姓名;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须将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出具信贷调查报告书,对借款人实力、贷款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风险防范、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进行初评,形成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结论,并按要求完成信贷管理系统信息录入、档案归整,提交审查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风险状态进行审查,提出贷款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人员结论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权限按照本行相关授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本行审批同意的贷款,经办机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在贷款行开立结算账户,办妥抵(质)押担保及保险后,履行放款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和保险
第十七条 本行挖砂船经营贷款原则上应以借款人所拥有的挖砂船作为抵押担保。
如为本行优质客户,可以本行认可的其它资产作为担保。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抵(质)押担保时,质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足值且变现能力强。
借款人须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申明及公证;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物评估报告。
属家庭共同财产的,借款人与其配偶须双签合同或由其配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材料。
如抵押物已出租,须由承租人出具《承租人承诺书》(详见附件)。
本章未尽事宜按《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抵押率
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以挖砂船作为抵押担保的,其价值评估按船舶购置价和市场价“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评估值最高不得超过购置价。
抵押率一般不超过50%(含),非全新船舶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含),转租他人经营的船舶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含)。
第二十条 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含)。
第二十一条 担保需符合的条件
(一)以挖砂船作为抵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拥有船舶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2、如船舶已出租,承租人须出具《承租人承诺书》;
3、被抵押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均在贷款行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并已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
4、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舶的原始购置价;
5、本行不受理已在他行办理抵押(含部分抵押)的船舶抵押;
6、本行认为需要加装卫星监控系统设备的,须加装监控系统设备。
(二)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含),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无重大诉讼案件,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担保能力,净资产(资产-负债与或有负债)不低于借款人借款额度的2倍;
4、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5、保证人与借款人不能为直系亲属,且不能相互担保。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作为保证人的应符合《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担保人须提供的资料
(一)以企业法人作为保证人
1、企业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决议;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管人员简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5、有效的贷款卡;授权本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查询结果的授权书;
6、章程(个人合伙企业提供协议书或有关合同);
7、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8、上年度及近期财务、会计报表(新办企业只需提供近期财务、会计报表),上年度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
9、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以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
按照《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以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1、身份证明资料(保证人及配偶)、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及本地居住证明材料(参见本办法第十条);
2、担保能力证明资料(参见本办法第十条还款能力证明资料),或本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
3、保证人及其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共同签署保证合同;
4、授权本行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记录、使用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已婚者配偶也需提供);
5、有经营实体的须提供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6、与贷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
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在本行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保险。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
保险单应注明在贷款未清偿之前,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
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执管。
如因保险政策限制,贷款时保险期短于贷款期的,借款人应交纳与贷款到期日相应续保押金。
在贷款未清偿期间,借款人如中断或撤销保险,本行应代为投保至贷款本息清偿为止,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应及时落实其他担保。
第二十四条 本章未尽事宜按《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贷款使用、偿还与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在指定时间到贷款行开立有关账户,办理有关用款手续。
在借款合同和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如有)、保险生效后,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受托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须采取委托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即由借款人委托贷款行在其贷款行结算账户直接扣划还款。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或改变还款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贷款行书面同意。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行同意后,挖砂船经营贷款可以展期。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挖砂船经营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展期后的最终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最终期限及船舶最终使用期限。
第二十九条 挖砂船经营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档案管理按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由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消灭。
在债务清偿完毕后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行挖砂船经营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XX银行个人贷款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策如有修订,均按照修订后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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