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 3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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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32页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汇编(DOC32页)
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管理人员职责
加油站经理、副经理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四)劳动者职责
加油站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施工生产公司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
2、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各基层加油站单位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4、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五、管理规定要求
1、生产安全部及各基层加油站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加油站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3、各基层加油站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加油站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六、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生产安全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生产安全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生产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加油站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加油站各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加油站站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加油站在站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加油站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九、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加油机等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十一、维护和检修加油机、油罐等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三、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体员工。
3、定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
4.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4.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4.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5、各部门或项目部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部门领导和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
6、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区职业健康监管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7、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8、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或新产品投产,各部门应及时向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申报其工艺流程和技术,并提供使用相关原材料及化学成分。
9、发生危害源泄露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段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汇报情况。
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0、公司应当按要求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1.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人事培训部门会同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3.职业健康宣传
3.1公司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2公司及公司加油站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4.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4.1培训内容
4.1.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4.1.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4.1.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1.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4.1.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4.1.6职业危害事故案例。
4.2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4.2.1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参与安监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
4.2.2入公司新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公司新员工、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公司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部门,并由职业健康安全部门组织进行公司、车间(加油站)、班组三级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4.2.2.1公司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由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4.2.2.2党和政府关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
4.2.2.3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4.2.2.4综合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公司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2.2.5公司的各种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总则。
4.2.3.1车间(加油站)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车间(加油站)职业健康安全组或兼职职业健康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
4.2.3.2本车间(加油站)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4.2.3.3本车间(加油站)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与规定。
4.2.3.4本车间(加油站)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4.2.4.班组教育由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
4.2.4.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4.2.4.2本班组作业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4.2.4.3本班组岗位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2.4.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健康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4.2.4.5本班组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4.2.5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4.2.5.1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公司新工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要求执行。
4.2.5.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2.5.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3一般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4.3.1由公司每年对基层领导干部、班组长、专职职业健康安全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知识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存档。
要求必须有签到表、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4.3.2为了不断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防治职业危害意识,增强职业健康安全责任感。
公司每年必须对在员工人进行不少于二十小时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签到表、培训教案、考试卷纸及考分花名表。
4.3.3一般“三违”人员由车间(加油站)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天;严重“三违”人员由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将“三违”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存档。
4.3.4培训方式:
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等形式;
5.培训时间: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6.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
6.1三级安全教育卡;
6.2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试卷;
6.3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6.4其他有关资料
7.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对配置在本站内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应建档建册;
2、本站内防护设施设备由站长负责,发现设备出现运转问题,及时向公司设备部门报告;
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本站要对维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维护技术。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本站制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奖罚制度,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作业的人员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者,实行罚教结合的方法进行严格管理。
2、本站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法的要求;
3、本站在购买防护用品时,实行严格的索证制度,向供货方索取有效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用人单位必须做好防护用品出入库的登记,登记项目包括:
购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供货单位、生产批号、有效期、购进人、验收人、负责人、领用人、领用日期;
5、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6、本站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7、本站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8、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本站杜绝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9、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配套更衣室、洗浴间等卫生设施;工人下班后必须洗手及更衣,不能将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带到食堂或宿舍。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加油站)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
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七、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一、安全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二、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本站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实行就“三同时”制度;
2、生产性基本建设和全厂性技术改造项目中的“三同时”审查包括可行性及预评价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本站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核,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7、建设项目在竣工前,本站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本站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本站严格按照《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对不同工种、不同职业危害岗位工人按规定的时限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
2、本站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本站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4、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本站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5、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本站不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接到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知人力资源部不办离厂手续,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7、本站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8、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本站承担。
9、本站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1、本站应当按规定分类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便于查找;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
13、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可在档案室内办理借阅手续,使用后将原件归还档案室;
14、职工离开用人单位时,可索取本人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本站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目的
为确定潜在的事故和紧急情况或在紧急事故发生时能得到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环境影响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及生产顺行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引用及支持性文件《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4.术语
4.1潜在事故:
容易导致事故的危险。
4.2紧急情况:
对正常的生产、工作有严重影响的非正常情况如火灾、爆炸、洪水或危险物品泄漏环保设施故障停机等。
4.3突发公共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危及企业、环境、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的紧急事件。
4.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五种类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经营安全事件。
4.5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通常情况下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具体划分在公司各专项应急程序中体现要求依据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划分和公司的具体情况全面、详细、量化体现专业特点。
5.职责
5.1最高管理者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5.2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5.3安环处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5.4保卫处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应急响应。
5.5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5.6各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6.工作程序
6.1应急准备
6.1.1各部门根据《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所列应急的重要环境因素和风险对可能产生紧急情况的环境和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6.1.2公司级应急预案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制定由各职能部门检验其有效性并报管理者代表或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各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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