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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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促进全省生态环保事业发展,实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制定实施美丽河南、生态省建设等重大政策措施,全力推进蓝天、碧水、乡村清洁等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十三五”环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2019年,全省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51.1%,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20.2%,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常规监测因子水质达标率为100%,60条省辖市城市河流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大幅下降,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18个省辖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50.2%,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明显下降;全省10个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64.1%,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0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9微克/立方米,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初步遏制。
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3.62%,森林蓄积量达到17094万立方米,分别比2016年增加1.43个百分点、4158万立方米,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动物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
2.总量减排任务超额完成。
全省电力行业249台总计5760.9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197台总计5485.4万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31台总计1543万千瓦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40台总计5285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68条总计28.15万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并完成烟尘提标治理;全省建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85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18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54%。
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8.72万吨、13.43万吨、114.43万吨和126.24万吨,分别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133%、109.3%、172.7%和140.1%,全面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3.环境风险防范有序开展。
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7个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削减率全部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辐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未发生重特大辐射事故,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规范,处置设施负荷率达到89.63%,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
开展了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将化学品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
应急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妥善处置了30余起突发环境事件和跨界污染。
开展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与分级管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等工作,扎实推进污染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建设。
4.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取得成效。
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污染治理,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1209个,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924个,完成28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省农村环境面貌持续改善。
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增加至12个,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4.5%。
全省受保护湿地面积16.42万公顷,累计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6处,总面积8.23万公顷。
全省完成沙化土地治理8.46万公顷,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85万平方公里。
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创建国家级生态县1个、省级生态县7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04个、省级生态乡镇693个、国家级生态村7个,省级生态村3147个。
5.环境政策和制度逐步健全。
修订出台3个地方性法规、2个政府规章、46个规范性文件、6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6个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目标责任制、差别化审批、总量预算、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环境举报等环境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脱硝脱硫除尘电价、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实行网格化监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728起,挂牌督办226起,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201起,区域限批10起,持续保持环境违法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全社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和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目前,我省生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与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已成为影响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1.环境污染严重,提高环境质量任务艰巨。
我省依然处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相持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位,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区域环境承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严重,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频发高发,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仍然较高,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仍然较多,畜禽养殖等乡村面源污染突出。
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长期累积叠加,传统煤烟型污染与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总氮、总磷污染并存,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农村普遍“垃圾围村”,农村农业面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问题日益显现。
涉重金属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重点环境风险源数量多,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原因复杂、污染物质多样、影响地域敏感、影响范围扩大的趋势。
2.生态系统退化,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
生态安全格局尚未形成,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国土面积仍然较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的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空间不断被蚕食侵占,湿地面积较少并有下降趋势,生物多样性尚未得到有效保护。
“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落实不够,森林、湿地、水体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需要加强。
3.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前端预防难度加大。
我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能源、矿产、国土等资源开发程度较高,矿产资源枯竭问题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少。
水资源缺乏且年际与地域分布不均,全省62条主要河流中有35条河流无源头水,海河及淮河主要支流环境流量基本无保障,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并存,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生态用地少,土地利用不够高效集约。
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燃煤消费比重仍然很高,部分地方燃气普及率低,省辖城市集中供热率低,相当一部分县级城市未集中供热,散煤燃烧直排现象普遍存在,资源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加剧,造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突出。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立足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保短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全过程保护,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省市,确保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核心目标任务。
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清单式管理,将生态环境质量不降级、反退化作为刚性约束,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
2.坚持把生态环境全过程保护作为根本途径。
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全面强化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各环节,在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基础上,努力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链条向两端延伸,强化生态环境预防,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3.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
转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4.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
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约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又着眼长远,协同推进环境预防、生态保护、治污减排、风险防控,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第四节 治理理念
1.标本兼治。
既要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直接改善环境质量,更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强空间布局、资源能源、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方面的环境宏观调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绿色发展基础,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系统施治。
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3.分类防治。
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强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分级管控,实施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源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级分项施策,精准化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法治。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污染源、排放过程、环境介质的制度体系,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5.社会共治。
合理划分各级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6.联防联治。
加大国际、省际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力度,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施流域上下游共同治理,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加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形成区域协作、省市联动的联防联治机制。
第三章 构建生态环境预防体系
第一节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完善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空间管制要求和环境政策,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管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和环境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地。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全过程管理思路,落实红线优先地位,加强监测监管,开展评价考核,实施奖惩结合,落实严格保护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节 健全环境宏观调控机制
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促进经济区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等规划环评,推动重点行业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新一轮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效力。
探索实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2.推动“多规合一”。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探索制定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基础性系统要求,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要素支持。
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加强各部门各类空间性规划衔接整合,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
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省辖市、县(市、区)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3.发挥环境标准体系引导作用。
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铝工业、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修订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洪河、涧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节 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方实行限制性措施。
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线,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依据城市、区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重点地区造纸、毛皮制革、印染等行业规模限值。
各环境质量超标地方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量或倍量替代。
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
2025年年底前,完成省、省辖市、县(市、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提高全社会能源使用效率,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管控,到2025年,全省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完成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建筑及主要耗能设施、能效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
控制高硫高灰煤开发和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炭入洗率提高到80%。
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3.推进节水减污。
实施钢铁、电力、造纸、焦化、氮肥、农副产品加工、皮毛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
电力、钢铁、印染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大力推行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到2025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82.15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5%以上,市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4.严控生态用地占用。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其他用地类型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外应逐步退出。
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湿地等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到2025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达到7.7万亩。
合理降低耕地开发强度,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到202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35万亩。
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
第四节 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
全面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
支持企业增强绿色制造能力,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分布式绿色智能微电网建设。
到2025年,全省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3%。
2.发展循环经济。
全面推行绿色生产,实施绿色生产推进工程。
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区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基地,争取到2025年60%以上的省级产业集聚区初步建成循环型园区。
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综合利用水平,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推进多品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加强钢渣、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产高性能胶凝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到2025年,全省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尾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65%和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
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推动农业废弃物质资源化利用和有效处理,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0%,农膜回收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国家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木本粮油、林果经济,加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力度。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开发利用“城市矿产”,推进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规划建设一批静脉产业园,到2025年,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75%以上,省辖市全部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研发,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推进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尽快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节能环保品牌,全省建成一批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集群)。
健全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加强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企业绩效考核机制和环保服务企业诚信档案。
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普查和气候风险论证,鼓励发展清洁替代能源。
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
第五节 推动形成绿色消费自觉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实施全面科普行动,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开设栏目,社区、街道、工厂、企业、乡村设置宣传栏,强化资源环境省情宣传。
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节能宣传月、低碳日、“绿色交通·美丽中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原环保世纪行等主题宣传活动。
建设生态环境教育平台,发布生活方式绿色化指南,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简约生活和低碳休闲模式。
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小学、中学、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在全省校、行政学院普遍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
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生态文化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活动,创作一批生态文化产品,创建一批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2.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
加快构建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绿色供应链,建设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
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
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逐步淘汰污染严重、健康风险大的包装材料。
3.推进全社会践行绿色消费。
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增强公众环境行为自律意识,在衣、食、住、行、游等各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
推广绿色服装,遏制珍稀野生动物毛皮产品的生产和消费。
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
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
倡导绿色居住,实行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
鼓励绿色出行,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到2025年,省辖市实现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全覆盖,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其他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第四章 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
第一节 大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实施城市空气质量清单式管理。
继续实施《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22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制定实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
到2025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2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30%左右,优良天数提高30%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30%以上。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
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外还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每年制定并下达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清单,加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公开力度,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2.治理燃煤污染。
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1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达标改造或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实施电代煤、天然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工程,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强化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
实施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地区禁止使用散煤。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加大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公布地方性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治理,对重点涉气企业和“小散乱差”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清理。
加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积极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采取车辆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排放检验、尾气提标治理等措施,继续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及回收拆解,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2022年基本淘汰黄标车,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提升成品油质量,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积极推动国VI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提标升级。
推广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天然气环卫、公交及物流车辆。
5.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对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全过程监控,严格落实绿色施工要求。
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采取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等措施减少道路积尘,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大力提升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水平,加大夜间渣土车、大型运输车辆整治力度,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洁净运输。
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全封闭储存。
严禁露天焚烧、原煤散烧和露天烧烤,对餐饮业严格实施油烟控制,安装高效净化设施。
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6.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实行与周边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
加强省市联动、区域协作,建立以市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与周边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第二节 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实施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管理。
完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控制单元两级分区体系,优化水环境质量断面监测网络,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对环境问题突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根据水质改善目标制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明确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和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
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对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
全面推行“河长制”。
2.强化城市河流治理。
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开展整治,重点整治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2022年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到2025年,省辖市、县级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
3.深化重点流域治理。
采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着力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河流综合整治。
实施重点流域治污减排、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打通“断头河”,实现水通、水畅、水净。
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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