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最新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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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最新号
1总则
1.1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
施工作业。
1.2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
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
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
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
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
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
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管理职责
2.1用火作业申请
2.1.1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
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
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许可证审批
2.2.1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
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用火作业人职责
2.3.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3.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
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4用火监护人职责
2.4.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和用火监护合格证;了解用
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
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4.2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技术人员和单位负
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2.4.3用火监护人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当发现用火部位
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
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停止
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
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4.4用火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收回
用火人的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2.5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危害识别、分级、安全措施、许可证管理等。
3.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3.1.1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针对现场和作
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运用JSA等方法进行风险分析,制
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制订的安全措施在许可证中应进行落实确认。
3.2用火分级管理
3.2.1特级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的生产设
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
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用火作业按特级用火作业管理。
3.2.2一级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用火作业按一级用火作业管理。
3.2.3二级用火作业。
除特级用火作业和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用火作业可按二级用火作业管理。
3.2.4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在没有火灾危
险性区域可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3.2.5遇节日、假日,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炼化企业装置
停工交付检修首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升级管理。
3.2.6特级和一级用火要报告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3.2.7油田企业、炼化企业和销售企业的具体用火作业分级
详见附件,附件列举内容以外的用火分级由各企业研究确定。
3.3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3.3.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要尽可能减少用火作业。
凡
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
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3.3.2日常维修用火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
3.3.3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
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3.3.4特级、一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
证不超过48小时。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3.3.5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
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封堵隔离;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
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
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3.3.6装置全面停工检修和工程施工用火实行区域用火监护。
3.3.7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3.3.8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
材。
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施工。
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采取清除、封堵等措施,高处
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散落措施。
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业务主
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
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
监护人。
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
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执行以下规定:
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
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
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
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
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露天用火作业。
因生产确需用火,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员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查明原因
并采取补救措施。
人员及设备不应进入用火区域;用火作业人员应在用火点的上风
向作业,并避开介质和封堵物可能射出的方向。
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作业;
时安排消防现场监护;
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采取相应在的应急措施;
风良好。
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方可实施用火作业。
3.4用火分析。
3.4.1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用火作业,
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4%。
对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的系统检测
分析,不得采用触媒燃烧式检测仪直接进行检测。
3.4.2用火分析有效期。
用火分析与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
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分析。
特级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监护人应佩戴便携式可燃气报警仪进行全程监护。
3.4.3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不会再释放
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采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
有效;当设备、容器内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
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
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3.4.4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
内部和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
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3.4.5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
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
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3.4.6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
格后,工艺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
须采样分析。
3.4.7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
创造条件。
3.4.8设备外部用火,应在不小于用火点10m范围内对大气
环境进行检测分析。
3.5许可证管理
3.5.1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
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3.5.2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
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
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5.3用火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
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
4其他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按照《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
业安全规程》(SY6303)执行。
抢修、抢险用火作业按照应急预
案执行。
5附件
5.1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5.2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5.1
油田、炼化和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1特级用火作业
1.1.1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
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用火;
1.1.2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
内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本体用火及油气泵房、分
离器区域内的油气工艺管线、容器本体用火;
1.1.3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内用火,以及天然气柜和液化气储
罐用火;
1.1.4长输管线、输油(气)干线(站际之间)在涵洞等受
限空间内用火,或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以及停输不置换情况下用
火;
1.1.5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和自喷井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1.1.6处理油气井喷事故现场的用火;
1.1.7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用火作业。
1.2一级用火作业
1.2.1油库、联合站、压气站、LNG接收站、油气集输站(场)
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内用火,以及污油、污
水泵房、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1.2.2油库、联合站、LNG接收站等油气站库罐区防火堤内
非油气管线和容器本体用火;防火堤外油气管线及容器(特级用
火规定的除外)本体用火;
1.2.3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
油台用火;
1.2.4天然气净化装置、油气集输站(场)内的加热炉、溶
剂塔、换热设备用火;
1.2.5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
备及管线用火;
1.2.6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7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距井口10m以内的
井场用火;
1.2.8联合站井排来油前输油(气)干线用火;
1.2.9采气井井口用火.
1.3二级用火作业
1.3.1单井油气管线用火;
1.3.2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1.3.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
瓶用火;
1.3.3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
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1.3.4采油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用火;
1.3.6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的井场用火;
1.3.7除特级及一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用火和
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2.1特级用火作业
2.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
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2.1.2当日20时到次日8时期间的一级用火。
2.1.3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罐区防火堤
内的用火作业。
2.1.4环氧乙烷罐区及装车台区域的用火作业。
2.2一级用火作业
2.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2.2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置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首次用火。
2.2.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
房内用火。
2.2.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
液态烃罐区防火堤外用火。
2.2.5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
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用火。
2.2.6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
区、洗槽站用火。
2.2.7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
外(含35m)、70m以内(含70m)的区域用火。
2.2.8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2.9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
含水系统的隔离池、油沟、管道及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区域的用火。
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3二级用火作业
2.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
置用火。
2.3.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
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2.3.3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
延伸70m以外(不含70m)的区域用火。
2.3.3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
到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2.3.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
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2.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
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2.3.7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2.3.8厂区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2.4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
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
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3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3.1特级用火作业
3.1.1带有油气的储罐、设备、工艺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
(船)停泊期间本体上的用火作业。
3.1.2正在作业的油库铁路卸油区、汽车罐车装卸区、长输管道输油站泵棚及长输管道阀室区域内设备设施本体上的用火作业。
3.1.3在运行的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区)、加油(气)
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区域内设备设施本体上的用火作业。
3.1.4隔油池、污水处理区设备设施本体上的用火作业。
3.1.5油气泄漏事故现场30米范围内的用火作业;
3.1.6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特殊容器进行的用火作业。
3.2一级用火作业
3.2.1带油气罐区、泵房、装卸油作业区、站场等的非本体
及防火间距以外区域的用火作业。
3.2.2经清洗、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
离、不再释放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的用火作业。
3.2.3没有作业的铁路卸油区、汽车罐车装卸区及长输管道
输油站泵棚、长输管道阀室30米范围内非本体的用火作业。
3.2.4没有作业的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区)、加油(气)
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区域30米内的非本体用火作业。
3.2.5发电机房、化验室、润滑油储罐、桶装油品仓库、润
滑油收发区等火灾危险区域的用火作业。
3.3二级用火作业
在油库、加油(气)站内除特级、一级用火作业外的其它各
类临时用火作业。
3.3固定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没有火灾危险性区
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
用火区。
附件5.2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
作业证编号:
第联共联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会签单位
用火部位
及内容
施工用火作业单位
施工用火作业单位联系人
用火人
特殊工种类别及编号
监护人及证号
监护人员工种
采样检测
采样时间
采样点
分析结果
分析人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1
开展JSA风险分析,并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
2
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3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块
4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米)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5
罐区内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不得进行脱水作业
6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7
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可燃物
8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9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0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11
视频监控已落实
12
特级和一级用火已告知上一级业务和安全管理部门
13
其他补充安全措施
相关单位会签意见
申请用火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意见
用火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
签名
注:
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办公厅2015年1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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