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读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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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读书报告
从《利维坦》看霍布斯的政治伦理思想
一、主要容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
论人类。
霍布斯宣布了他彻底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
接着他人从。
论人。
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使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敌对、争战不而,象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
第二部分:
论国家。
这部分是全书的主题,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
生而平等。
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个人的自然权利,把它委托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
他认为,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
此外,霍布斯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利—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是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
主权者或者国家的职责有三:
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第三部分:
论基督教体系的国家。
这部分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
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职责教义之荒谬,坚持主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
教皇无过错。
之说。
第四部分:
论黑暗的王国。
霍布斯将主要矛头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在他的笔下黯然失色。
他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连结婚要履行仪式,也是他所反对的。
二、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产生背景
(一)吸收传统思想的影响
1.吸收国家起源及目的的思想
伊壁鸿鲁提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的思想。
他从快乐主义出发,认为自然赋予人追求快乐的欲望。
每个人必然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人们不惜违反正义,彼此伤害。
这最终同人们追求快乐的目的背道而驰。
唯一可以摆脱困境的方式就是互相妥协,订立一个防彼此伤害的约定,从而确立公正,建立国家。
国家的目的是为防止彼此伤害,以避免互相间的恐惧,排除对灵魂的纷扰,实现个人安全和平静的生活。
塞涅卡从“自然”观中引出契约论思想。
他认为由于人们违反“自然”的要求,贪图物质与肉体的享受,造成了人性的堕落和道德的败坏。
为了阻止人类的进一步倒退,于是人们在理性的感召下共同订立契约,产生国家。
国家的目的是限制、束缚人们的恶行,促使人们遵循“自然”的规则,以便过有道德的生活。
马基雅弗利从“人性恶”论中引出国家。
他认为人类最初和动物一样,是没有组织、没有国家的,但人们由于无穷无尽地追求财产和权力的欲望,使人变得贪婪、狡诈、相互争斗。
为避免人类陷于永久的毁灭性的残杀,为更好地保护自己,人类自愿联合起来,选举领袖,建立国家。
国家的目的是为了谋求幸福安宁。
格老秀斯则以“自然状态”说、社会契约论来说明国家。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最初没有财产之分,没有等级,人人平等自由,有权保护自己。
但随着生产活动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之分,引起了暴力活动。
为寻求安定的生活,防止外来侵袭,人们便在理性的驱使下订立契约,建立国家。
国家的目的是运用公共的力量,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2.吸收君主政体的思想
格拉底是整个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见证人,亲眼目睹了雅典由于政体的腐败而失败,因而对政体加以批评,认为治国不应由众人,而应由“智者”、“善者”即实行寡头政体。
柏拉图认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领导的贤人政体,是一种隐讳的君主政体。
同样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认为“政体是所有国家统治形式中最腐败的一种”。
如果在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政体中择其一的话,应首选君主政体。
塞涅卡宣扬“帝王权力论”,表达了对君主政体的拥护。
基督教哲学家则从“君权神授”角度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因为它符合上帝所支配的秩序。
但丁、马基雅弗利从统一国家的需要出发,认为君主政体是最有实效的政体。
让•布丹则从维护国家统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角度,要行君主专制政体。
这些赞成君主政体的思想汇成了霍布斯的关于政体取舍的思想之河。
3.机械唯物观的影响
霍布斯所生活的时代是人类意识觉醒的时代,理性开始得到新生,自然科学凯旋前进,尤其是数学力学取得辉煌成果。
霍布斯吸收了这一时代的成果,依据并概括伽利略的机械力学成果,汲取几何学的方法,把培根的唯物主义思想加以贯彻和系统化,建立了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体系。
4.历史理论的借鉴
霍布斯于1628年翻译古希腊修昔底德的著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并深受影响,他认为从古代雅典的命运可以看到这样一个有益的教训,应该反对政体。
在他看来,一个单个的政治家要比一群人英明得多,霍布斯希望通过翻译这本著作来说明用制的危害,以此告诫国民,如果坚持政体,将会招致战的悲剧。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记叙了雅典和斯巴达为了争夺希腊霸权而进行的长达二十八年之久的战争。
这种战争可视为古希腊政体和希腊贵族政体之间的战争,战争最终以雅典失败告终。
雅典失败的原因在于雅典政体腐败,这种政体使雅典党派纷争,订不断,终止和平,削弱部力量,决策失灵,缺少连贯性。
麦金太尔论在《伦理学简史》中说道:
修昔底德写作《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如同马基雅弗利的著述立说一样,是相信历史是富有教益的,他通过雅典政体的恶行展示了雅典的衰落,霍布斯预见到反对君主而要求获得权利是危险的,因而翻译修昔底德的著作以对相互敌对和倾轧的各社会集团对君权的威胁发出严正警告。
(二)社会背景
1.外因:
一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在地要求人们具有更多权利,进而要求革命,革命需要理论。
二是欧洲动乱与战争使人们渴,求得自我保存。
三是文艺复兴运动和改革运动的兴起于发展,让霍布斯认为罗马教会是“黑暗的王国”,是应该反对并予摧毁的。
2.因:
霍布斯个人的恐惧经历使自己致力于寻找一种自我保存的和平理论。
霍布斯出生时因逢西班牙无敌舰队入侵的谣传而早产,在自传中他曾说恐惧是他的孪生兄弟。
霍布斯是在入侵的恐惧下开始他的人生历程,此后又是在国家战的动荡不安中度过漫长的一生。
三、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
(一)自然状态
“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
有三种造成斗争的主要原因存在。
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
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
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为了保全这一切。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
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
“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
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
”(《利维坦》,p73)
“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
”(《利维坦》,p97)
“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由这种能力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
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个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他们的目的是自我保全,……
由于人们这样相互疑惧,于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知道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
这并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许。
”(93)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利维坦》,p94)
(2)社会契约论
“以上所说的就是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
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
使人倾向于和平的激情和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须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
于是理智便提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
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
”(《利维坦》,p97)
和平的自然律共有十四条:
第一条:
“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
”它包含两部分容:
前一部分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
后一部分则是要“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
(《利维坦》,p98)
第二条:
“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利维坦》,p98)“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利维坦》,p100)
第三条:
“所定契约必须履行。
”(《利维坦》,p109)
第四条:
“接受他人单纯根据恩惠施与利益时,应努力使施惠者没有合理的原因对自己的善意感到后悔。
”第五条:
“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利维坦》,p115)第六条:
“当悔过的人保证将来不再重犯,并要求恕宥时,就应当恕宥他们过去的罪过。
”第七条:
“在以怨抱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当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
”(《利维坦》,p116)
第九条:
“每一个人都应当承认他人与自己生而平等。
”第十条:
“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应要求为自己保留任何他不赞成其余每一个人要为自己保留的权利。
”(《利维坦》,p117)
第十一条:
“同时,一个人如果受人信托在人与人之间进行裁断时,那么自然法就有一条戒律要求他秉公处理。
”第十二条:
“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
”(《利维坦》,p118)
第十三条:
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当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
”第十四条:
“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
”(《利维坦》,p118)
“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这就是: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利维坦》,p120)
但是这种”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自然律本身不能确保人人和平状态,因为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是自私的,人的欲望是无穷的。
对此,解决之道在于上述自然律必须在一个公共权力的监督下执行。
“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够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利,那就只有一条道路:
——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
”(《利维坦》,p130)
“这一人格是大家从从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
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与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与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
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
这样国家就诞生了,利维坦出现了。
”(《利维坦》,p131)
(三)君主制是最好的政体
霍布斯为了在各种政体中找到最好的政体,首先对政体进行了分类。
他根据主权的归属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
主权由一人掌握就是君主政体,由少数人掌握就是贵族政体,由多数人掌握就是政体。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
依照和平与安全的取得才是划分政体差别的标准,霍布斯认为君主制的是最好的政体。
具体原因在于以下五点:
第一,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
第二,君主可以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咨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品位听取其所考虑的事物的专家的意见,且具有性。
第三,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但在议会中则易产生矛盾。
第四,君主决不可能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但议会却会这样,甚至达到可以引起战的程度。
第五,从否定的方面来说,君主政体也存在着流弊,如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馅馁人物。
但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会产生,而且危害更大。
(《利维坦》,p144-146)
(四)主权者的权利与义务
霍布斯认为“国家建立的目的是为了和平与安全,那么国家主权的握有者,其权利和义务是由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得来的。
”(《利维坦》,p133)主权者的权利由群聚的人同意授与的这种权利可分为两类,一是主权者本人享受的权利,一是主权者为取得和平与安全而运用的权利。
就主权者本人享受的权利来说,由于人们相互订立信约把主权授与了他,因此人们便不能违背他。
就主权者所运用的权利来说,为了保持和平与安全,主权者有权审定和平与防卫的手段,也有权审定和平及防卫一切障碍与防害的事情。
具体来说运用的权利有:
第一、对学说和意见的审定权;第二、立法权;第三、司法权;第四、宣战媾和权、征税权和军队指挥权;第五、官吏甄选权;第六、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以及施行体刑、罚金与名誉刑之权。
(《利维坦》,p137-139)
在讨论完主权者的权利之后,霍布斯接着说明主权者的义务。
他认为主权者的职责都取决于人们赋予主权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人民求得安全。
主权者的首要义务是确保主权权利的完整。
要做到二点:
一是不得让渡或放弃主权中的任何一种权利,二是让人民知晓主权者权利的与理由,以使人民自觉地服从他。
第二点尤为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
第一、主权者应当教导人民不要爱好自己在邻邦中所见到的任何政府形式更甚于自己的政府形式,同时也不要因为看到统治形式和自己不同的国家目前繁荣昌盛,因而见异思迁。
第二、教导人民,对任何其他臣民以及主权会议以外的任何会议不论其地位怎样高,也无论其在国怎样显赫,不能给予主权地位加以尊崇或服从。
第三、教导人民不应非议,讨论或抗拒主权者。
第四、安排时间让人民听取教导。
第五、教导人民要服从父母,遵守正义之德。
第六、教导人民认识,不但不义的行为,而且连不义的找算和企图,纵便由于偶然原因受阻而没有实现,也是不义。
(《利维坦》,p260-266)
(五)臣民的自由
霍布斯认为:
“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为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买卖或其他契约行为的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所、饮食、生业,以及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都是。
”(《利维坦》,p165)这些自由可看作是臣民的经济自由。
虽然臣民不能把国家自由冒充个人自由,但霍布斯认为臣民自由还是有与国家自由相抗衡的地位,因为臣民订立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存生命得到安全与和平,为此,不防卫自己身体的契约是无效的。
因此臣民拥有不可转让的自由,即护卫自身的安全。
自由包含了权利和义务,自由是对权利的享有和对义务的履行,臣民享有的权利:
享受和平、得到安全、保全生命,私有财产得到保护,言论自由,贸易自由,臣民履行的义务,服从国家服从主权者,服从法律,遵守契约。
(六)良法与惩罚
霍布斯首先把良法定义为:
“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
(《利维坦》,p206)其次他讨论了良法的特点:
第一、在所有的国家中,不论主权者像君主国家中那样是一个人,还是像与贵族国家中那样是多数人组成的会议,都唯有主权者充当立法者。
第二、国家的主权者不论是个人还是会议,都不服从国法。
第三、当老习惯取得了法律的权威时,这权威不是由于时间长而来的,都是由于主权者的缄默不言说明了自己的意旨而来的,因为缄默有时就表示同意。
第四、自然法和民约法是互相包容而围相同的。
第五、一个国家的主权者如果征服了生活在另一套成文法之下的人民、事后又按原先的法律施政时,这些法律便成了战胜者的民约法而不是被征服国家的民约法。
第六、我们既然看到,所有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其权威与效力都是从国家的意志中得来的,也就是从代表者的意志中得来的,在君主国中这代表者是君主,在其他国家中则是主权会议。
第七、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的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这是我们的法律家所同意的。
第八、法律是一种命令,而命令则是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同样充分的论据发布命令的人之意志的宣布或表达。
(《利维坦》,p206-210)
霍布斯认为立法必须有良好的法官和良好的法律解释者,因为这是关系到执法公正的问题。
法官和法律解释者成为良好的要:
首先对公平要有正确的理解,其次要有藐视身外赘物——利禄的精神。
再次,在审判中要能超脱一切爱、恶、嗅、怒、同情等感情。
最后听审时要有耐心,要集中注意力,并且要且有记忆力记住,消化并运用自己所听到的一切。
霍布斯讨论了良法与赏罚的关系,认为良法要靠赏罚来执行。
赏罚分为奖赏与惩罚。
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他对惩罚进行了分类:
最普遍的分法是分成神的惩罚和人的惩罚,人的惩罚是根据人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或者是它们的混合。
霍布斯认为奖赏的作用是鼓励人们遵守法律。
他对奖赏进行了分类,认为奖赏不是赠与的,便是根据契约而来的,如果是根据契约而来的便称为傣禄或工薪,这是对于已完成或允诺完成的服务所付与的利益。
如果是赠与时,便是来自赐予者为了鼓励人们或使人们能为他服务而给予的恩惠。
四、霍布斯政治伦理思想的评价
(一)积极评价
1.建立了人本位的政治伦理观
霍布斯从个人权利、从自我保全的人性需要出发,建立了个人本位的政治伦理观,颠倒了以往国家本位的政治伦理观,从而使西方的政治伦理思想史上进入了近代阶段。
这种政治伦理思想把走出自然状态即如何做到自我保全作为研究的起点,以和平与安全为核心容,可以称为是一种关于人类生存的底线政治伦理。
这种政治伦理思想在经济上反应了资本主义经济需要个人自由、自由贸易的在要求;在政治上呼应了资产阶级反天主教会、反封建制度,确立和平与安全秩序的需要;在文化上响应了文艺复兴以来高举个人旗帜的人道主义精神。
因此它是霍布斯对时代要求的自觉反应,是一种时代精神。
2.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
霍布斯论证说,一切物质都是有形体的,而神或上帝既无形体,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
神或上帝不过是为了愚弄人们而由神学家捏造和臆想出来的。
同样,他认为也毫无现实基础,的根源在于人们的恐惧和愚昧无知,的创导者利用人们的这些缺陷来欺骗和控制人们。
霍布斯毫不留情地把神从天堂拉到了地上,把教会贬为国家的附庸,以人权反对神权,砸碎了的精神枷锁,启迪新思想、新科学。
(二)消极评价
1.公民放弃人格的不可能性。
2.和平与安全的幻想性。
3.国家巨人症。
的不可取性。
(三)对近代政治伦理思想产生的影响
霍布斯的个人本位政治伦理观在政治伦理思想史上是一次革新,它以其多方面容的开拓、创新对近代政治伦理思想产生深刻深远影响。
如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说成为后来者思考政治伦理理论的必经出发点。
如保障个人权利自霍布斯之后成为了近代政治伦理不可避免的主题。
洛克的政治伦理思想不再以和平与安全为首要任务,而是在和平的秩序中,在政权中为人民争取更多的权利与幸福。
洛克不赞成绝对君主制,因为具有绝对权威的君主仅凭个人的好恶就能剥夺人民的财产和幸福,认为必须限制绝对君主的权力。
所以他从“和平、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说出发来说明国家起源。
洛克认为主权者也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必须受契约的约束,因此他主立宪君主制。
他认为人们出让的权利是有限的,财产占有权和生命自由权是不可放弃或转让的。
这样人的自由、生命,财产等权利得到不受侵犯的保留。
卢梭在他们的基础继续前进。
他主建立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资产阶级国,因为它代表着人民公意,是人民公意的执行者,人权是国家权利的来源。
卢梭政治伦理的核心是深切关注人民的平等问题,因为人民在获得和平与安全,自由、生命、财产之后,是否平等就是关涉到人民能否幸福的大问题。
他对社会不平等进行了深刻揭露,把不平等看作是为私有制作保障的政治与法律所确确定的结果,对各种不平等的政治统治关系,尤其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和目的的专制统治进行无情的揭露的抨击。
他认为要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国家来实行平等。
在这个国家里,人民是主权者,也是立法者。
人民有权推翻不义的政府。
康德的政治伦理思想认为国家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一种“公共意志”。
这种“公共意志”有三个先验的原则:
第一社会中每个成员作为人都是自由的;第二社会中每个成员作为人都是平等的;第三国家的每个成员作为公民都是独立的。
他主实行制,甚至是“纯粹的国”。
他反对制,因为制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违反了“公共意志”。
在制中要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体现了人们的“公共意志”。
康德认为永久和平应是人类的目的,是道德法则的要求,因此他反对国际间的战争,特别是侵略战争,因为战争只会给人类带来灾难。
为了避免战争,实现永久和平,应通过缔结协定建立超国家之间的正常关系,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在国家事务中都应享有独立的人格。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得被继承、交换、买卖或让予的形式所吞并。
如果某个国家违背普遍原则,破坏和平状况,那么其它国家可以联合起来反对这种侵略,直到清除为止。
同时康德认为为保障永久和平,在缔结协定的基础上,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建立起一个国家联盟。
联盟的每一个成员国都能保持自己的独立和主权。
这个国家联盟思想我们可以看作是康德对霍布斯国际和平与安全思想的回应与发展,表达了康德对“国际利维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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