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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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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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指南
纳税申报指南
一、申报流程
二、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
假如您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在抄报税成功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申报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
6、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7、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8、货物清单
9、《农业产品收购抵扣汇总清单》
10、《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明细表》
11、成口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12、《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假如您是实行查账征收税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三)消费税申报
假如您申报消费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1、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3、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
假如您申报企业所得税,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季度申报表
2、企业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应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3、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4、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5、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6、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7、坏账损失明细表
8、广告支出明细表
9、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
10、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11、纳税人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
假如您是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外国企业申报所得税时,请不要忘记携带下列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
2、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2、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A01)
3、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A02)
4、销售(营业)税金(A03)
5、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情况表(A04)
6、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01)
7、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A0402)
8、预提费用调查表(A0403)
9、财务费用情况表(A05)
10、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501)
11、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A06)
12、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13、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14、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
15、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
16、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
17、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
18、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明细表(A11)
19、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
20、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
21、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B)
22、生产性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情况表(A14)
23、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情况表(A15)
24、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全年纳税情况表(A16)
25、外商的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6、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
(六)扣缴义务人银行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纳税申报
假如您是银行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时请携带下列资料:
1、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代扣代缴税款结报单
3、缴款书收据联和存根联
4、票款结报手册
税务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
(一)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以下统称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二)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三)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四)从事生产经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五)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纳税人。
(六)有缴纳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开业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5)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6)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三、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二)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四、注销税务登记
(一)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报报告。
(二)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三)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 证经营。
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六、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七、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持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依法管理。
八、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免税办税指南
当您需要申请办理各项减免税时,请向您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办税服务厅将会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有权机关审批。
下面是部分减免税办税指南,希望能给您申请减免税带来帮助。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可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咨询和索要资料。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
1、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对企业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3、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申请减免增值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掺灰(渣)比例计算表
(二)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增值税应税货物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申请增值税先征税后返还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表》
3、《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4、入库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三)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申请核定表》
3.软件产品认定书
(四)生产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生产销售的农膜、氮肥、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等化肥。
2、生产销售的阿维素菌、胺菊酯、百菌清等农药。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申请增值税减免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需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的,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当年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合格证书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资源综合利用专家鉴定会议纪要复印件
(五)下岗再就业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可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额30%。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资产负债表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六)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或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书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评审认定书
(七)文化体制改革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
下列文化体制改革企业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
(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申请减免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合同章程
4、新办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5.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证书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章程
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表
5、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
6、企业弥补亏损的情况、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从事港口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资金到位情况
4、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减按15%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
1、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2、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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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5、设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6、设在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请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减免税申请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法人证明、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注册资金到位情况
6.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
四、非公经济税收优惠
1、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上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对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限制产业除外),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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