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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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试行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手册
(试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6
第一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6
第二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10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14
第四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驻守人员工作职责17
第三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18
第一节防治规划、防灾方案18
第二节调查评价20
第三节监测预警22
第四节搬迁避让27
第五节工程治理32
第六节危险性评估39
第七节应急救援41
第八节责任认定51
第四章责任追究54
第五章附则5..7
附表5...8
附录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避免因工作不当、失职、违纪、违法等造成严重后果,确保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按“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谁引发、谁治理原则: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防治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防治工作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当前地质灾害防治要加强对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的监管和限制,防止或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根据调查评估,需进行监测的就进行监测,需搬迁避让的就搬迁避让,需治理的就进行治理。
(四)群专结合、群测群防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既需要受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积极参与,更离不开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的指导和支持。
坚持群专结合,就必须做好地质队员驻守工作,确保做到监测有效、预警科学、处置及时,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效果。
(五)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因此开展防治工作必须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际。
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财力,采取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多种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组织的多种措施,综合防治地质灾害。
(六)齐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任务重、涉及面广,必须各级政府、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建立地质灾害共同防治责任机制,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构建以政府为主体、部
门具体实施、广大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参与的共同防治新局面。
(七)依法依规、尽职免责原则:
按照刑事、行政责任追究
过错问责”的法治原则,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依法依规、
尽职免责”原则,对负有地质灾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了其监督管理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防治、应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地质灾害
防治工作,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地质灾害防治的各个工作环节必须以国家及市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工作过程中应做到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
第六条地质灾害处置程序:
接到群众报灾、发现或发生地质灾害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
现场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区县国土部门,当乡镇(街道)无法判定或处理时,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应组织专家、驻守地质队员及时赶赴地质灾害现场配合乡镇(街道)进行处置,判定是否是地质灾害、是否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分析地质灾害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置意见、确定防灾责任单位,由防灾责任单位确定责任人并具体组织实施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第一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二)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搬迁避让工作;
(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救灾工作。
(六)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优秀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6—
(一)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编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设置建议;
(二)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综合研究;
(三)参与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规范并贯彻实施;
(四)承担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
(五)承担全市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六)做好应急资料准备工作,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区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
(七)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有关的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及上报;
(八)技术指导区县级相关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地调局安排涉及地质灾害的专项项目;(十)负责区县申报市级地质灾害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检查等。
第九条市三峡地防办(市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调查、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建议书的提出;
(二)对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进行全面规划,结合三峡工程建设,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长江三峡工程库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
(三)建立三峡工程库区专业队伍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专业队伍为主的监测网点,对库区地质灾害点建立群测群防为主,并与专业队伍指导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监测网点,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并为减灾防灾预案的编制、修编和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四)以三峡工程库区为基地,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为科研、教学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及防灾减灾方法技术范例;
(五)指导协调全市搬迁避让工作;
(六)负责地质灾害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后期维护实施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区县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二)负责区县群测群防体系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传培训,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展日常监测巡查及简易应急处置工程,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下级上报的险情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
(四)组织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后期维护工作;
(五)会同同级建设、财政、救灾、民政、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煤监、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六)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保障体系,为抢险救灾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及时确定灾害规模、受威胁对象以及必须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等。
情况危急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威胁对象撤出危险地带。
第十一条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工作,对群测群防员或乡镇(街道)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实地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负责拟定本区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参与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预报体系,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及“群测群防”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负责地质灾害治理、搬迁避让、监测等有关技术指导工作;
(五)负责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
—9—
第二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
(二)建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
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四重”网格化管理开展群测群防工作。
负责本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的统一领导,组织开展防灾演练,
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负责统筹安排辖区内群测群防体系运行经费;
(三)负责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群测群防工作制度,制定临灾避险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动态跟踪掌握灾害监测情况,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和预报预警工作,牵头做好监测员的业务指导、技能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搬迁避让工作;
(五)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六)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妥善安置灾民,作好社会稳定工作,并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之内报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
(七)负责足额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组织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质量监督。
(二)市政主管部门:
组织对各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市政设施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将影响市政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市政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各类垃圾处理场监测,防止垃圾场垮塌引发灾害;当地质灾害威胁到市政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市政设施功能。
(三)交通主管部门:
负责各类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扩建项目)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公路、航道沿线边坡及周边地质安全隐患的巡查、排查和监测工作;组织监测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并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负责各类交通设施的监管和后期维护管理,将地质灾害监测工作纳入交通设施安全维护日常工作中;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公路、航道、码头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及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疏通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恢复交通、航运。
(四)水利主管部门:
负责在建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质量监管;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期维护的监管,水利设施及周边的安全隐患巡查、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负责组织监测,及时采取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负责水文、水情分析预测,发现洪灾险情,及时向有关地区和相关部门通告情况,帮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水利设施及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移民主管部门:
负责移民工程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责成项目业主落实因工程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规避在地质灾害威胁区及周边选址;负责三峡库区高切坡项目的监测治理工作,重点做好巫山、奉节、云阳、万州、开县、彭水、酉阳的移民迁建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移民迁建项目业主,对移民迁建涉及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保护;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移民迁建区、迁建设施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
(六)工业经济、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职责,加强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组织工业企业、各类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现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时,责令工业企业、矿山开采企业限期整改;负责矿山开采活动的监管,组织矿山企业将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威胁到工业企业、矿山开采和周边人民群众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负责制定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民政主管部门:
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灾区房屋损失,灾民生活情况;协助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险区灾民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帮助区县做好灾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规定给予重灾户救济补助;向民政部报告灾情。
(八)成铁重庆办事处:
组织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当地质灾害威胁到铁路和火车站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并制定抢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复铁路交通。
(九)公安机关:
指挥地质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地质灾害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
(十)卫生主管部门:
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助和处置;负责采取措施,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十一)气象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同时进行灾害性天
气趋势分析和预报,定期发布全市山体滑坡等级预报,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工作。
(十二)财政主管部门:
负责筹集调度防灾救灾资金,确保防灾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十三)监察部门:
依法负责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地质灾害监管职责以及灾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
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节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落实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及汛后核查工作,开展日常实地巡回检查,发现疑似新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报请国土部门组织专家或驻守地
质队调查确认;
(二)组织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动态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隐患点监测记录和群测群防有关资料,组织做好紧急情况下的临灾避险工作,发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前兆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威胁情况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对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开展简易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
(四)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和单点防灾预案,及时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五)建立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机构和应急队伍,确定村级监测责任人和监测员,完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两级群测群防网络,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监测员进行管理;
(六)制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开展隐患点应拆未拆房屋的督促拆除工作;
(七)保护、维护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治理等专用设施,及时更换损毁的安全警示牌、标识牌、简易监测设备;
(八)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时及时组织足够力量赴现场应急处置,同时向上级政府和国土部门速报,应急处置完成后再行开展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确定群测群防员,落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各项措施,做好对群测群防员的监管;
(三)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四)及时劝阻和举报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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