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必考全部基础知识点汇编精华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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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必考全部基础知识点汇编精华版
2021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必考全部基础知识点汇编(精华版)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3
考点一、法律规范(15、14、12年)
授权性规范
“可以、、、”“享有、、、权利”
义务性规范
命令性
“必须、、、”“应当、、、”
禁止性
“不能怎样”“不得怎样”
限定程度:
强行性规范(义务)和任意性规范(授权)
确定性规范:
无须援引参照。
绝大多数属于此种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由“国务院规定”;准用性“参照”xx规定
法律渊源: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6.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三、法律体系!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考点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15、13、09年)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权利人、义务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以上;②16以上不满18,自己劳动收入。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10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物权客体)2.行为(债权客体)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产权客体)
考点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14
事件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时间经过(意志无关)
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
合同行为
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侵权、创作、发明、拾得、添附、建造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
考点一、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
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纯获益有效。
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受欺诈:
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4.受胁迫:
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5.乘人之危:
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
1)可变更可撤销;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
(一)种类: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上述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法院被动干预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有“选择权”
(二)撤销权:
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发生效力。
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年
条件的特征
1)将来发生;2)不确定;3)约定;4)合法。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条件与行为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2)违背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考点一、代理与委托、代表、行纪区别(10、09年)
委托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相对人)
代表
代表人与被代表的主体之间是同一个民事主体;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责任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
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考点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权滥用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本人的追认权: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未作表示视为拒绝。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
2)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行使追认权,则不能行使)
考点三、表见代理
1)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考点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14、10、08、07年)
(二)法院不予支持:
1)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区别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届满,可发生该权利消灭
性质
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如合同
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
援用主体
法院不主动援用,当事人主张后才审查
法院可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
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不变期间:
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考点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普通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的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短期
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
4年
涉外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
20年
所有合同(不适用中断、中止)
被侵害时
考点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客观)和中断(主观)(14、12、09年)
中止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没有代理人、继承人、被控制)
最后6个月
暂停
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
时效中
清零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10
考点一 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身体之外)(13年)
考点二 物的种类(09年)
自物权
所有权: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
(限制)
①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土地承包、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交付生效)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
独立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考点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5年)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三)物权公示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不动产
登记生效
1)房屋;2)建设用地使用权;3)不动产
动产
交付生效
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
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2)动产抵押
考点一 物权取得(权利前手)
考点二 物权变动的原因
法律行为
买卖、赠与、互易等。
一般情况下,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
非基于法律行为
1)事实行为: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继承或受遗赠:
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3)法律文书/征收:
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
考点三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普通动产一物多卖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
特殊动产一物多卖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
考点四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5、14年)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交付(1.现实交付2.交付替代)
简易交付
买方先借(租)后买
买卖合同生效时
指示交付
购买前为第三人占有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
占有改定
卖方先卖后借(租)
借(租)合同生效时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登记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分类:
总登记、初始登记(都有)、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注销登记(都有)
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
总登记
(土地全面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15
更正登记
主体: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处理:
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主体: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申请(先后有序)
失效: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提示:
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
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生效
一般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抵押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2)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登记对抗
特殊动产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一 所有权法定分类
1.国家所有权
1)专属国家所有权客体是:
①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②无线电频谱资源;③国防资产。
2)未被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权:
一般不可抵押,公开协商方式取得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外。
3.私人所有权:
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亦包括在内。
考点二 善意取得制度(15年)
(一)善意取得要件:
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赃物、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二)法律效果
1.权利人追回权(遗失、盗窃物):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无偿返还原物,拍卖要付钱。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2.原权利人VS受让人VS让与人
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2)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由于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考点三 共有(2017肯定要改)
类型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
份额2/3以上
一致同意
处分份额
可以转让
×
收益及占有
按份额占有
共同占有
费用
约定→份额负担
约定→共同负担
分割情形
约定→随时
约定→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
债权债务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对外连带,对内共同
考点四 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12年)
1.先占:
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拾得人
主动返还:
费用偿还请求权,可领取悬赏报酬;提示:
拒不返还、按侵权处理,不得要求费用报酬。
送交公安等部门:
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归国家
所有权人
返还请求权:
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提示:
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3.添附
附合
不动产+动产
归不动产所有人
动产+动产
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
混合
价高者得或按价值共有
加工
价高者得
考点一 《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
考点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续期
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二)移转取得:
①按照出让合同(书面形式)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考点一 抵押权(10、09年)
禁止抵押: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提示:
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
2)乡村土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无效
2.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
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
登记对抗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提示:
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浮动抵押:
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抵押人的份额。
)、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七)抵押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八)抵押不影响出租,但抵押后不能出租。
书面通知,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否则抵押人承担。
(九)1.拍卖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
2.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考点二 动产、权利质押(14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交付生效;
2)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3)应收账款(不包括有价证券的付款请求权)
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基金份额、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提示:
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考点三 留置(11年)
(一)留置权的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提示:
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抵押权一般不及于孳息;
2.留置权>登记的抵/质押>未登记质押>未登记抵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1.给债务人确定“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不能直接给,要拍卖折价。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15
不适用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不适用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赠与、质押)与实践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
考点三 合同相对性10
例外:
1)代位权和撤销权:
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合同:
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一 要约
4、要约的撤回VS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即: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提示:
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不是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二 承诺(12年)
1、1)承诺撤回(不存在撤销)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1)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拒绝除外)。
考点三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考点四 格式条款(14年)
1、52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3条: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考点五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考点一 合同的履行原则(10/14年)
(一)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送钱上门);(上门提货);(不动产所在地)。
4)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考点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5.11.10年)
1.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相应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考点三 代位权、考点四 撤销权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1年内行使;且2)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除斥期间)。
代位权08/09/10案例分析04多/15单
撤销权
适用条件
1.合法;2.怠于行使到期债权;3.债权均已到期;4.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除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2)无偿转让财产;3)30%差价而且第三人知道
是否到期
债权已经到期
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律师代理费、差旅费)
诉讼第三人
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分担费用)
考点一 保证(09年)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不是抵押合同)
2.保证合同是要式、单务、无偿、诺成、要式合同。
(三)保证方式06/09/14/15案例12单
1)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
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共同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
2)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是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连带。
担保人出钱后应先找债务人,再找其他共同保证人。
3.《物权法》规定:
物的担保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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