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应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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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应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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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应用管理制度
沿河第三医院抗生素应用管理制度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全面提高医疗质量,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重庆市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及分线目录。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一、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缺乏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依据的,原则上不使用抗菌药物。
二、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情急迫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选择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合适的抗菌药物治疗。
三、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四、临床医师选择抗菌药物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患者的疾病状况:
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
()抗菌药物的特性:
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给药途径:
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重症感染或因病情需要者可采用注射给药。
()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价格低廉、抗菌作用独特、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
五、抗菌药物的调整:
一般感染患者用药小时(重症感染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六、疗程:
一般感染在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继续用药~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
七、抗菌药物应尽量避免皮肤和粘膜局部用药,以防耐药产生。
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
一般不用抗菌药物雾化吸入作为气道预防给药。
八、对病情复杂的难治性感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制定给药方案,以提高治疗效果。
九、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发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妥善处理。
十、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
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原则
一、抗菌药物分线原则:
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线药物(限制性使用):
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性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三线药物(特殊使用):
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应严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原则:
()一般感染患者应首选一线抗菌药物治疗。
对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已明确病原菌只对二线或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线或二线以上药物治疗。
()根据病情需用二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药敏结果作依据。
若无药敏依据,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师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无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的科室须由科室主任签名,或有感染等相关专业科室医师、临床药师的会诊记录。
()根据病情需用三线药物治疗时,应有致病菌只对三线抗菌药物敏感的药敏报告,若无药敏报告,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师或科室主任在相关医疗文书记录中签名或有感染专科医师、临床药师会诊记录,或有全院疑难病例讨论意见。
()根据致病菌种类及细菌耐药情况,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感染科或检验科、药剂科须分别履行定期公布主要致病菌及其药敏结果和定期向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抗菌药物信息的职责。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天用量。
门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原则
一、门诊患者需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原则上只能选择一线药。
如因病情需要使用二线药物的,应经具有中级医师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原则上禁止在门诊治疗中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如需使用应经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在处方上加签。
二、门诊原则上应使用单一抗菌药物治疗,尽可能避免联合用药。
需要联合应用的,只能选择两种一线抗菌药物。
严禁三种抗菌药物联合应用(抗结核、抗麻风等治疗除外)。
三、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天(肺结核、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除外)。
使用时间在天以上,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监测和药物敏感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有效抗菌药物治疗。
四、门诊抗菌药物的使用,应以口服或肌肉注射为主,严格控制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药物。
需要通过静脉输液或静脉推注进行治疗的,原则上应收住院或留门诊观察室使用。
临床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要求
一、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原则:
()预防用药指征:
患者具有发生感染的高危因素,如果不预防应用抗菌药物,一旦发生感染将引起严重后果。
()应在充分考虑感染发生的可能性、预防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等基础上规范用药品种和给药方案。
()不能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新品种、价格昂贵品种或多种抗菌药物联用作为预防用药。
()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应综合考虑本院或本病区可能流行的致病菌、手术范围、手术部位与污染程度、手术持续时间、病人机体状况等因素,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其原则是:
、广谱、有效(杀菌剂而非抑菌剂)、能覆盖手术部位大多数病原菌。
、杀菌剂剂量要足够。
、根据药物半衰期决定用药次数。
、宜静脉给药,一般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清洁手术(分甲、乙两类):
甲类:
如疝、乳房、甲状腺、精索静脉、大隐静脉曲张等一般中小清洁手术,原则上可不用抗菌药物。
如需使用,可术前~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使用一个剂量。
介入治疗术可参照处理。
乙类:
如心脏、胸部、头颅、骨、关节及有人工植入的大型清洁手术,以第一线抗菌药物为主。
在糖尿病或免疫功能低下等情况下的介入治疗可参照此类用药。
、清洁但易受污染的手术:
如胃、肠、肺、耳鼻咽喉科、妇产科、口腔颌面外科等手术及开放性创伤,原则上手术当日使用抗菌药物,必要时可延长至术后小时。
如经阴道子宫切除术,可用至术后~天。
、污染的手术:
如脓疡切开引流、化脓性胆管炎、骨髓炎、肠穿孔、腹膜炎等术前已明确感染的手术,从围手术期起即按治疗性使用抗菌药物原则用药。
二、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注意事项:
()单纯性病毒感染者不用抗菌药物。
()预防性应用的抗菌药物应安全、有效、不良反应少、给药方便、价格便宜。
()预防用药应有目的,针对一种或二种可能的感染菌选择药物,不能盲目采用广谱抗菌药或联合用药以预防多种细菌感染。
()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不能放松严格的手术操作及无菌技术,并应加强临床观察及消毒隔离措施。
()清洁肠道用药:
施行结肠、直肠手术,于术前天开始口服肠道制菌药物,以减少术后并发感染的机会。
临床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掌握联合用药指征,以期达到抗菌的协同作用,降低不良反应,减少细菌耐药产生。
二、联合用药一般为两种作用机制不同的抗菌药物联合应用,特殊情况可联用两种以上,包括抗真菌药。
三、联合用药一般适用于以下情况:
()病原体不明的严重感染。
()单一药物难以有效控制的混合感染。
()单一药物不能控制的耐药菌感染,特别是院内感染。
()为减少各药物单一使用的剂量,减少不良反应。
()需长期用药,有利于防止细菌耐药性产生,如抗结核治疗。
临床特殊情况下抗菌药物应用的注意事项
一、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选择药物和设计给药方案时,必须考虑:
药物的肾毒性、患者肾功能损害程度及对药物动力学的影响。
如正在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治疗时,应估测对药物清除率的影响。
()根据肾功能不全程度应调整药物给药剂量及给药时间。
二、肝功能不全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在选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药物对肝脏毒性反应及肝功能减退对药代动力学的影响,避免使用肝毒性明显的药物。
三、新生儿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一般应选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
避免使用或慎用氯霉素、磺胺药等抗菌药物,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等,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不能进行血药浓度监测者,不可选用上述药物。
禁止使用四环素类、喹诺酮类药物。
新生儿不宜肌肉注射。
四、小儿患者抗菌药物应用注意:
避免应用氨基糖苷类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进行血药浓度监测,个体化给药。
岁以下儿童不用四环素类药物,岁以下未成年人避免使用喹诺酮类药物。
五、妊娠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必须考虑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及妊娠期妇女药代动力学的改变,避免不必要的用药。
在必须用药时,应选择风险效果之比最小的药物,并告知患者药物对继续妊娠可能引起的风险。
六、哺乳妇女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必须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尽可能选择在乳汁中浓度低、安全性高的药物,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
并按药代动力学原理调整给药与哺乳时间,如哺乳结束后立即用药,或在婴儿较长睡眠前用药,使婴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物降至最低。
七、老年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注意:
老年人因组织器官生理功能减退,药代动力学过程有明显变化,特别是由于肾功能减退而致药物血浓度增加,不良反应也增加,应尽量使用不良反应小的药物,并依据肾功能调整剂量和用药方案,以达到安全、有效的目的。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临床医师应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重庆市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遵循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分级管理原则。
使用抗菌药物在病历中有相关性记载,并纳入病历质量考核。
二、检验科加强开展微生物培养、鉴定、药敏试验工作。
协同院感办定期公布致病菌,细菌药物试验及耐药情况,并向全院发布相关信息。
临床医师使用抗菌药物尽量做到以微生物培养、鉴定、药敏试验为依据。
三、药剂科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工作,深入临床、监督临床用药,提出合理化建议,调配处方时发现抗菌药物滥用应拒绝调配。
协同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技术信息,定期向全院发布。
四、实行抗菌药物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每季度对用量较大、用药总金额畸形和异常增长的品种,组织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进行全面分析,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品种,医院对其进行调控(限量或淘汰)。
对确定为临床需要的品种,将采取临床科主任负责制,所属科室医师开具该品种,都需科主任签名同意。
五、临床合理用药监督小组,负责对临床医师和各科室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评价。
每季度抽查以上医师用药情况,定期对门诊处方及归档病历进行审查、定性和质量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定期公示、通报。
六、加强评价、监督后的奖惩落实工作,对执行合理用药较好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的,进行警示谈话、经济处罚或参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不合理用药情况的考核成绩将记入医生技术档案,作为个人评先、评优、晋升、评聘职称参考
附、一、二、三线抗感染药物名录
一线用药
(一)抗生素类
.青霉素类:
青霉素、氧哌嗪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苯唑青霉素、氯唑西林、美洛西林。
.头孢菌素类:
头孢唑啉、头孢拉定、头孢氨苄、头孢羟氨苄。
。
氨基糖甙类:
庆大霉素、丁胺卡那霉素。
.氯霉素、四环素类:
氯霉素、二甲胺四环素、盐酸脱氧土霉素。
.大环内酯类:
红霉素、罗红霉素、琥乙红霉素、乙酰螺红霉素、阿齐霉素、克拉霉素。
.其它类:
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磷霉素。
(二)合成及其它柳氮磺胺吡啶、复方磺胺甲基异恶唑、诺氟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洛美沙星、依诺沙星、酮康唑、制霉菌素、咪康唑、特比萘芬、大蒜素、黄连素、甲硝唑。
(三)抗结核药链霉素、异烟肼、对氨基水杨酸钠、利福平、乙胺丁醇、吡嗪酰胺、利福喷丁。
(四)抗病毒药无环鸟苷、三氮唑核苷、阿糖腺苷、酞丁安。
(五)所有抗寄生虫药均为一线用药
二线用药
.青霉素类:
氨苄西林/舒巴坦联合制剂、替卡西林/克拉维酸、羟氨苄青霉素/舒巴坦、羟氨苄青霉素/克拉维酸、注射用美罗西林/舒巴坦。
.头孢菌素类:
头孢克罗、头孢呋辛。
.氨基糖甙类:
乙基西梭霉素、依替米星、妥布霉素。
.其它:
甲氟哌酸、左氧氟沙星、氟罗沙星、大观霉素、氨曲南、氟康唑、干扰素、聚肌胞、泛昔洛韦、更昔洛韦、替硝唑。
三线用药
头孢氨噻肟、头孢甲氧噻吩、拉氧头孢钠、头孢他定、头孢哌酮、头孢三嗪、头孢唑肟、头孢哌酮/舒巴坦*、碳青霉烯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二性霉素、头孢吡肟*、头孢克定、哌拉西林/他唑巴坦钠、头孢美唑。
附: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号年
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年,为进一步巩固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年卫生工作要点、以及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三好一满意”活动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加以解决;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效措施和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三、活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四、组织管理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实施,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医疗机构负责落实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工作措施,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
五、重点内容
(一)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作为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安排;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
(二)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情况调查。
医疗机构对年度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开展调查:
抗菌药物品种、剂型、规格、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量和使用金额分别排名前位的抗菌药物品种,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使用强度,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急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二级以上医院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临床微生物室,配备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医院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的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四)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明确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对不同管理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医师违规越级处方的现象。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号),制定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五)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数量,保障抗菌药物购用品种、品规结构合理。
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二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口腔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肿瘤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儿童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精神病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种。
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个品种。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上述规定,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和品规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例次。
如果超过例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六)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
口腔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
肿瘤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
儿童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按成人规定日剂量标准计算)。
精神病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
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以下。
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分钟至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
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小时。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医疗机构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有条件的医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事件等情况,及时调查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
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向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耐药菌分布和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严格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
二级以上医院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
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个月内不得恢复。
(十一)建立完善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分钟至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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