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市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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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教育局
奎屯市教育局
信息参考
第二十一期
2006年7月06日
主办:
信息中心(信息来源多样,仅供领导参考)
【新义务教育法专题参考】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新修义务教育法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
◆论坛:
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中考超过高考?
◆教育部:
落实义务教育法要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海外版:
中国修订法律规范义务教育
◆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难以立即实现
◆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规定要依法追究责任
◆"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
◆修订:
义务教育法禁止初中小学分重点非重点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有七大亮点
“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
”孙霄兵说。
在他看来,新义务教育法有七个亮点。
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孙霄兵说,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在新法中,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孙霄兵说,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用词可以不一样,但是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始终,这是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国家意志的体现。
在新法中,就是要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去体现这种统一的保障。
并通过这种统一的保障,通过内容的一致来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体现公平。
”孙霄兵说。
如今说义务教育的公平发展经常指的是外部条件,比如大楼、设施等等,实际上教学内容的一致,也是公平的一个体现。
不能说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课程内容就要浅显,在经济发达地区课程就要高深。
孙霄兵说,现行情况是一纲多本,教科书可以由各省自己编写,新法规定: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孙霄兵说,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
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孙霄兵解释,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出: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比如说,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
新修义务教育法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
经费
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
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
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这里强调了三点:
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入了问责制。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陈小娅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
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均衡
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
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
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说,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免费
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
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
法律第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可第六十一条又规定: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就此解释说,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收学费、杂费需要有一个过渡,所以第六十一条作了一个实事求是的规定,还是必要的。
据陈小娅介绍,国务院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工作。
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政策。
到目前,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元。
应该说,西部农村490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的政策,而且已经按国家标准获得了补助。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也要选择一些省进行免杂费试点。
按照国务院部署,两年之内中部地区将全部实行免杂费。
关于城市义务教育的免杂费问题,陈小娅说,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
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
各地情况不太一样,但免杂费的目标会尽早实现。
收费
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
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项规定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陈小娅说,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我们只允许收取三项费用,即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一些必需的费用。
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我们将从严查处。
论坛:
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中考超过高考?
关注中国教育发展的人,目光几乎都集中在如何改进中国教育的评价体系,现在的评价体系说得简单点就一个字:
“考”,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的依据。
如果再说得具体点就是“一考定终身”。
考试确实是评价教育成果的一个手段,但绝不是教育评价体系的全部。
我对中国的义务教育特别担忧,如果义务教育是依靠考试分数来评价,这有悖于义务教育的初衷。
我有一个鲜明的观点就是不主张在义务教育中引入竞争机制,因为义务教育是公民接受的法定教育,政府要对实施义务教育的资源配置做到尽量合理,减少差别,才有可能让适龄儿童和少年在接受义务教育时没有歧视,才能实现教育公平,也就能实现义务教育面向平民。
中国的教育学者呼吁要给孩子减负、给学生减负的同时也要给教师减负,可是减负总是减不下来,问题出在哪里?
我想还是一个评价体系的问题。
笔者最近从各地中考的情况中发现,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生中考的负担也许比高考还重。
笔者所在城市的中考学生要考7张试卷,10门功课。
说得具体一点就是语文、数学、外语每一门150分;物理、化学每门100分;政治80分;历史、地理、生物一张卷子合计100分;体育36分,总分为866分。
也就是说中考的面除了音乐、美术不考试没有不考的。
初中学生的负担确实无法减轻,许多家长认为初中生年龄虽小负担却非常重,特别是现在的教材与教辅教材的关系让人莫名其妙,教材不能少,教师还不能依据教材上课,还必须依赖教辅教材。
三年下来一个初中学生要购买的教材和教辅教材以及习题练习加起来不比高中学生的少。
全国各地政策都是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虽有些差别,但是各地基本都差不多。
笔者注意到南京市今年出台的政策,其中有一条明年参加中考的学生在初二就要报名参加生物和地理的考查,因此中考的战线因此要拉长为两年。
如此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难道要让中考超过高考?
我研究了《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就提出了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三个方面把初中学业考试与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分开;又把义务教育初中阶段的评价和普通高中的招生分开。
这个意见与其说是: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倒不如说把一个义务教育的评价体系搞得过于复杂,由于这种复杂直接造成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负担过重。
如果真心关切初中生的负担,应当取消高中的招生考试,把义务教育综合素质的评价作为升学评价的依据。
因为现在许多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比例已经达到95%以上甚至更高,因此建立一个综合评价制度在有些地区已经有条件实现。
现在的评价制度最大弊端是在义务教育中引进竞争,这种竞争的出现就会使得学生从初一下学期起就发生分化。
有许多地区反映出来的是学生因为学业负担过重而辍学,有的即便不辍学也表现为对学习没有兴趣。
如果真心关切初中生的素质提高,教育部必须把办好师范教育作为一个长远的目标抓好。
如果今天的师范教育能够给义务教育输送大批合格和优秀的教师,那么提高义务教育学生的素质是情理之中的事。
正所谓
陶行知先生所说: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义务教育的发展并不在于如何考试,而在于有没有一个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与此同时还要提高教师的待遇,特别是提高乡村与偏远地区教师的待遇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现在通过择校收取“择校费”的办法补充教师收入也许比杀鸡取蛋的做法更糟糕。
一个国家建立义务教育制度是一个长远的建设性目标,是培养人的目标,而并不急于在义务教育中遴选人才,这个基本思想是不容本末倒置的。
教育部:
落实义务教育法要做好经费保障等工作
一是推进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履行好本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实施的职责,促进逐步实现不收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
二是要依法制定和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
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为义务教育的规范、统一实施创造了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执行相关标准。
三是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
要确保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要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
四是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困难群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
五是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要依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快改善薄弱学校,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公平。
六是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自觉接受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义务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第一次将素质教育的要求写入了法律,使素质教育从一般的政策指导转变为统一的法律规定。
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法律要求予以明确。
教育部在通知中指出,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要依法加强学校安全与各项管理,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
教育部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抓紧做好义务教育法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改,清理与义务教育法规定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做好农村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工作,同时加快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进程,鼓励各地尽快实施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
海外版:
中国修订法律规范义务教育
■“校中校”被亮“红牌”
【背景】 时下,一些公办学校特别是有名的学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借改制之名,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名义,把公办学校变成民办学校或者“校中校”,有的学校又分重点班、非重点班,借此向学生高收费,规避义务教育收费政策的规定,使得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合理”。
这种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做法,既增加了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法律规定】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增加规定: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法律责任】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学校主管人员处分。
■教科书由国家定基准价
【背景】 日前,江苏省爆出系列高校教材回扣案,江苏115所高校中有109所学校涉案。
人们这才明白,原来“上学贵”背后还有另一只黑手――商业贿赂在作怪。
而义务教育教科书也有装帧日趋豪华的趋势,还有很多中小学校以开阔学生视野、增进学生知识等名义,推荐或强迫学生购买一些无关紧要的课外书,有的学校则甚至干脆充当起“掮客”,向学生推销商品和服务。
【法律规定】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教科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法律责任】 学校违反规定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对学校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主管和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主管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市不收杂费尚需时日
【背景】 修订草案曾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但同时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年4月、6月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时,上述两条规定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焦点。
有些审议者认为二者规定不一致,建议删去,或者明确规定一定期限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费。
【结果】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保留了前述规定。
【理由】 国务院法制办反映:
免收杂费农村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不作出前述后一项规定,法律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建议予以保留。
教育部和财政部表示,本法生效后,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
原因是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之一;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其一个准备过程。
两部门建议,抓紧进行调研,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城市义务教育免杂费难以立即实现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明确“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今天获表决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草案,未对这一看似矛盾的规定作出调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今天就建议表决稿作说明时,对为何保留上述看似矛盾的规定作了详细解释。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在二次审议时,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这一条的规定与“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这一原则不一致,建议删去。
义务教育学校收取杂费,在促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给乱收费“开了口子”。
此次修订义务教育法能否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中小学杂费、不给教育乱收费留下“活口”,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杨景宇今天说,当时法律委员会已与国务院法制办共同作了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反映,农村免收杂费明年即可做到,城市免收杂费则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在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情况下,如果不在“附则”中作出上述规定,本法一经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收取杂费就是违法。
因此,法律委员会当时建议对这一条还是予以保留为妥。
他介绍说,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中,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提出,这一条应予删除,或者明确规定在一定期限(如三年)内实现义务教育不收杂费。
上述意见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经过慎重的研究后,有关部门提出,完全赞成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但从实际情况考虑,本法生效后,不收杂费确实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难以立即做到。
主要理由是:
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来源较为复杂,杂费是其中一个。
而义务教育的事权又在地方,推进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工作,中央财政不可能像农村义务教育不收杂费那样把城市都包下来,需要与地方政府沟通,给地方一个准备过程。
因此,有关部门建议,在认真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抓紧对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加快工作步骤,积极推动、组织地方政府做好各项准备,力争尽早实现全国所有城市义务教育不收杂费的目标。
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同意国务院的意见,保留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义务教育法经费规定要依法追究责任
“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引入问责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陈小娅指出,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这里说明了两点:
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以上内容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
如果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不收杂费"四个字的含金量
“学杂费”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一个老词儿。
老版本的义务教育法只规定了“不收学费”,给“杂费”留了个口子。
教育部有关负责官员介绍,20年前,这个口子很小,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加在一起仅8亿元。
所以,当时,法律的起草者和审查者大都没太把它当回事儿。
想不到,这么一个小口子后来竟会导致“溃堤”——如今,每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收入已达上百亿元之巨!
所以,我们说新版义务教育法确实好。
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
中国农村的义务教育,是从“人民教育人民办”起步的。
农村家长岂止要负担“杂费”,校舍“六配套”,民办教师工资,以及各项维持费用,几乎全都是由农民出钱。
所以它远称不上是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
而实现不了真正的义务教育的农村,自然称不上是新农村。
近年来,国家财政由“建设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投向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教育事业的资金迅猛增加。
同时,先是费改税,然后减税,然后免税,绝大部分民办教师也已转为公办,政府公开承诺到2007年免除所有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由农民自己负担的项目正急剧减少。
义务教育法此时重修,其严肃性、可行性,其背后体现的国家意志,应不至于再引人怀疑。
当然,现在,如果基层官员执意要找空子来钻,肯定也还是能钻出空子的。
“一事一议”本身就留着口子,而跟农民最容易“议”成的“事”,一向就是集资办教育。
新版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国家免费提供课本”,学校摊派教辅书也就可以没有边际。
如此等等。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修订得再严密,也经不起有心人细细把玩。
所以,我们希望基层官员们,除了数算法律文本中究竟写了几项“不收”以外,还得尊重立法本意,还得领会法律的精神,还得讲究执政为民。
修订:
义务教育法禁止初中小学分重点非重点
初中小学不许分重点
今后将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初中和小学将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要解决义务教育均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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