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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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下属各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是指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五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应当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集团公司事业部总经理、项目公司总经理、项目经理部经理、常务副经理;分管负责人,是指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事业部、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分管技术、安全、行政、经营、机料等业务的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或副经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和执行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要求,监督和管理下级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本级和下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事故隐患和整改通知单分类
第九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分类:
一、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
针对一般隐患开具。
二、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
针对重大隐患开具。
三、二次整改隐患通知单:
针对已开具过整改通知单但仍整改不到位的隐患开具。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制定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清单》。
集团公司各级职能部门应该对照清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隐患排查工作,发现《清单》所列隐患的,均应当开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负责督促施工现场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的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应当梳理出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并将清单所列隐患列入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内容,在现场对应位置予以公示。
当项目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项目公司、项目经理部应当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发布、教育、交底和公示。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登记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对于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送。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同时,应当通过监督的方式对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及所有员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解,纳入考核,全力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方位和全员化。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安全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接报后应及时处理。
相关分管负责人不在岗时,可以直接报告本级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接报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施工类项目经理部应当参照本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
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
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经理部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
第五章事故隐患量化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根据《清单》对安全检查、督查过程中开具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通知单》进行分类管理,量化历次检查结果并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挂钩。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按以下规则量化计分:
一般隐患整改通知单中单个隐患分值为1;重大隐患整改通知单中单个隐患分值为2;二次整改隐患通知单中单个隐患分值为3;
第二十三条年度内隐患量化计分累计结果按以下措施处置:
一、隐患通知单所列隐患分值相加累计达到25的,集团公司应当约谈相关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1分。
二、隐患通知单所列隐患分值相加累计达到40的,集团公司应当约谈相关公司的分管领导,并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2分;
三、隐患通知单所列隐患分值相加累计达到50的,集团公司应当约谈相关公司的主要领导,并在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减3分;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逾期未进行整改而致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下属各级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及时制定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治理规定,建立并健全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治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序号
工程类别
施工环节
隐患编号
编号
隐患内容
引发事故类型
判定依据
1
工程管理
方案管理
GG-001
1
危险性较大或新工艺、新工法工程施工前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未履行项目、公司逐级审核签字程序;
坍塌等
集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试行)》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论证审查后未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方案;
坍塌等
3
危险性较大或新工艺、新工法工程(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作出重大或实质性调整后,未对原方案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批(或论证后审批);
坍塌等
4
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组织验收,包括施工前的材料验收、施工过程中各节点的验收和使用前验收等;
坍塌等
2
辅助施工
工地建设
GF-001
5
施工驻地及场站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危险区域;
坍塌
JGJF90-4.1.1
6
施工现场、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距离集中爆破区域小于500米;
坍塌
JGJF90-4.1.2
7
易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灾害的施工现场未落实观测、预警工作
坍塌
JTGF90-12.7.1
8
库区及下游受排洪影响地区施工作业未掌握水位变化情况
淹溺
JTGF90-12.7.2
GF-002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或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或未采用二级保护系统
触电、火灾
JTGF90-4.4.3
10
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未配备足够且有效的消防器材;
火灾
JTGF90-3.0.8
11
办公、生活区使用电炉、碘钨灯等取暖,或使用煤炭炉取暖时未采取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中毒
JTGF90-12.2.3
围堰施工
GF-003
12
水中围堰(套箱)和水中作业平台未设置船舶停靠系统和人员上下通道;
淹溺
JTGF90-5.8.22
13
围堰内作业时,未实施水位、水情变化监测,未针对洪水、台风、风暴潮等极端情况制定应急措施;
淹溺
JTGF90-8.7.1
GF-004
14
碰撞、随意拆除、擅自削弱围堰内部支撑杆件或在其上堆放重物
坍塌
交办安监〔2015〕77号
GF-005
15
围堰顶面高程低于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
淹溺
JTG/TF50-12.2.2
(1)
16
土围堰外坡面有受水流冲刷的危险时,未采用合适的材料对其进行防护
坍塌
JTG/TF50-12.2.2(3)
17
围堰内进行基坑排水时,未控制水位降速
坍塌
JTG/TF50-12.2.5(4)
18
围堰外存在船舶、浮物撞击的危险时,未采取防撞措施
坍塌
JTG/TF50-13.3.4(3)
19
围堰侧壁随意驻泊施工船舶
坍塌
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挂篮施工
GF-006
20
挂篮拼装后未组织验收,未进行最大施工组合荷载1.2倍的荷载试验;
坍塌
JTGF90-8.11.4
(1)
21
挂篮移动就位后,未及时将后锚固点锁定,或未组织检查验收;
坍塌
JTGF90-8.11.4;
JTG/TF50-16.5.4
22
挂篮浇筑时,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设计规定值;设计无规定的,两端悬臂上荷载的实际不平衡偏差超过梁段重的1/4;
坍塌
JTG/TF50-16.5.4
23
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要求、雨雪天或超过挂篮设计移动风力时移动挂篮;
坍塌
JTGF90-8.11.4(4)
3
通用作业
模板作业
GT-001
24
模板支撑不牢固,安装过程中未设置防倾覆的临时固定设施,安装后未组织验收
坍塌
JTG/TF50-5.3.2
25
模板使用的连接配件(螺栓、卡子等)安装数量不足
坍塌
JTGF90-5.2.13
26
拆除承重模板、支架时,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
坍塌
JTGF90-5.2.14(5)
27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未建立预应力即拆除底模及支架
坍塌
JTG/TF50-5.5.5
28
模板、支架拆除时未按照后支先拆、先之后拆和先拆除非承重、后拆承重、自上而下、分层分段的顺序
坍塌
JTGF90-5.2.14;
JTG/TF50-5.5.6
支架作业
GT-002
29
支架基础未进行设计及验算
坍塌
JTGF90-5.2.5
(1)
30
支架基础场地未设置排水措施;水中支架基础未采取防冲刷措施;冻胀土基础未采取防冻胀措施
坍塌
JTGF90-5.2.3;5.2.5
(2)
31
支架基础施工后为组织检查验收
坍塌
JTGF90-5.2.5(3)
32
支架纵桥向和横桥向未设水平、斜向连接;高支架未设置足够的斜向连接、扣件或揽风绳;桩、柱梁式支架纵梁间未设置横向连接;
坍塌
JTG/TF50-5.4.2
(2);JTGF90-5.2.7
(2)
33
支架安装完成后未组织检查验收,使用前未进行预压
坍塌
JTGF90-5.2.5(4);
5.2.5(5);5.2.7(3)
34
支架拆除时未按照方案拟定的顺序拆除;
坍塌
JTG/TF50-5.5.1
GT-003
35
支架钢管、周转材料、扣件等使用前未进行检查
坍塌
JTGF90-5.2.1;
5.2.4;5.2.6
特种设备设施作业
GT-004
36
起重机械未具备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牌,使用前未组织验收;
起重伤害
《集团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JGJ276-4.1.1
GT-005
37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安装拆除桥式、臂架式或缆索式等起重机械
起重伤害
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GT-006
38
使用起重机械吊运人员
起重伤害
JTGF90-5.6.17
4
路基工程
高边坡施工
GL-001
39
滑坡影响范围内设置临时生产、生活设施
坍塌
JTGF90-6.8.1(3)
40
滑坡影响范围内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围挡等防护措施
坍塌
JTGF90-6.8.1
(2)
41
滑坡地段施工前未先做截、排水设施
坍塌
JTGF90-6.8.1(4)
42
冰雪融化期开挖滑坡体;雨后立即在滑坡路段施工;夜间滑坡路段施工
坍塌
JTGF90-6.8.1(6)
43
崩塌与岩堆地段施工前未对影响范围进行评估,未对既有建(构)筑物和交通设施等进行有效防护或迁移;
坍塌
JTGF90-6.8.2
(1)
44
崩塌与岩堆地段清理危岩时,未修建拦截建(构)建筑物等防护措施
坍塌
JTGF90-6.8.2
(2)
45
崩塌与岩堆地段刷坡时,刷坡范围不明确,未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
坍塌
JTGF90-6.8.2(3)
爆破施工
GL-002
46
爆破作业未按照设计方案划定警戒范围,未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和派出警戒人员
火药爆炸
《集团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47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未超过15min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火药爆炸
48
隧道开挖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未经通风吹排烟和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以及等待时间未超过15min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火药爆炸
49
未确认无盲炮等情况即解除爆破警戒
火药爆炸
5
桥梁工程
深基坑施工
GQ-001
50
开挖对临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坍塌
JTGF90-8.8.4
51
深基坑坑壁支护方式不符合设计规定
坍塌
JTGF50-12.3.5
52
坑沿顶面出现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涌水、涌沙情况下,未采取加固防护
坍塌
JTGF90-8.8.2
53
基坑边沿与动载之间未留有不小于1m宽的护道
坍塌
JTGF90-8.8.5
54
排水作业前未对坑壁及坑壁支护的稳定性进行确认
坍塌
JTGF50-12.4.1
(2)
55
井点降水法排水可能危及临近构筑物安全时,未进行监测,必要时未采取防护措施
坍塌
JTGF50-12.4.3(3)
墩柱施工
GQ-002
56
桥墩施工未搭设脚手架及施工作业平台,或脚手架及作业平台与模板等支撑体系联结
坍塌
JTGF90-8.9.2
(1)
57
墩身模板未设置防倾覆措施,高墩且风力较大地区墩身模板未采取提高抗风稳定性的措施
坍塌
JTGF90-8.9.2(4)
梁板施工
GQ-003
58
架桥机抗倾覆系数小于1.3、过孔时抗倾覆系数小于1.5;
坍塌
JTGF90-8.11.3
59
1台吊机起吊未设置吊架或起吊扁担;2台吊机抬吊,构件两端未同时起吊、同时就位
坍塌
JTGF50-16.4.9(4)
60
梁、板就位后,未及时设置保险垛或支撑将构件临时固定,T形梁和I形梁就位后未与先安装的构件进行可靠的横向连接;
坍塌
JTGF50-16.4.9(6)
拱桥施工
GQ-004
61
拱架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不规范;
坍塌
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62
拱圈施工工序、工艺或材料不符合规范
坍塌
隧道工程
洞口边、仰坡施工
GS-001
63
边、仰坡开挖未施做截、排水系统
坍塌
JTGF90-9.2.2
6
64
边、仰坡坡面防护未符合要求;陡峭、高边坡的洞口未设置安全棚、防护栏杆或安全网;危险地段未采取加固措施
坍塌
JTGF90-9.2.4,9.2.,5
65
雨季、融雪季节边、仰坡施工施工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坍塌
JTGF60-5.1.1
GS-002
66
含岩堆、松散岩石或滑坡地段的边坡开挖、排险、防护措施不足
坍塌
具体参照同地质条件下高边坡开挖内容
洞内施工
GS-003
67
雨季、融雪季节,浅埋或地表径流地段未开展地表监测
坍塌
JTGF90-9.2.8;JTGF60-5.1.8
GS-004
68
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方案未作为必要工序统一纳入施工组织管理
坍塌
JTGF90-9.1.15
69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
坍塌
JTGF90-9.17.4;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4)
GS-005
70
开挖方法不符合设计或方案要求;
坍塌
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2)
71
开挖前未对围岩较差或掌子面及其临近的拱顶、拱腰围岩进行排险,清理顶部危石时未遵循先机械后人工的顺序
坍塌
JTGF90-9.3.3
GS-006
72
未按规范或方案要求初喷及支护,围岩自稳程度差的地段未进行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
坍塌
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73
拱架、锚杆等材质未经验收、检测合格
坍塌
JTGF60-8.3、8.5、8.9
GS-007
74
仰拱一次开挖长度不大于规范或方案要求,IV级及以上围岩仰拱每循环开挖长度大于3m
坍塌
JTGF90-9.3.13
(1)
75
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超过规范要求,III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Ⅳ级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50m;Ⅴ级及以上围岩仰拱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40m;
坍塌
JTGF90-9.3.13
(2)
76
仰拱拱架未闭合;
坍塌
交通运输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
GS-008
77
Ⅳ级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90m,Ⅴ级及以上围岩二衬距掌子面的距离大于70m
坍塌
JTGF90-9.6.1
瓦斯隧道施工
GS-009
78
工区任意位置瓦斯浓度达到限值
瓦斯爆炸
JTGF90-9.11.8
79
瓦斯检测与防爆设施不符合方案要求
瓦斯爆炸
JTGF90-9.11.8
防火防爆
GS-010
80
隧道内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火灾
JTGF90-9.1.11
GS-011
81
隧道内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变压器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
火灾、爆炸
JTGF90-9.1.17
82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人药混装运输
爆炸
GB6722-7.3.1
《安监总管二[201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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