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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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
BOT特许经营协议
示范文本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ΟΟ八年四月
城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是作为实施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通用示范性文本。
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使其更利于执行操作性。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深圳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深圳市水务局(下称“甲方”),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于年月日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签署。
鉴于:
(1)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污水处理厂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
该项目已于年月日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
];
(2)(甲方)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确定授予(乙方)承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采用BOT模式,由乙方投资建设和运营,特许经营期满无偿移交给甲方。
基于上述原因和条件,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术语定义
1.1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污水处理厂项目,处理污水能力为每日立方米[M3/日],地址:
。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份。
“进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入处理厂入水量和水质及经处理净化水的出水量和水质检测点,分别为进水和出水采样之处。
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
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甲乙双方约定的按照每一个运营月内,以预定的日均污水处理量(立方米)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从城市污水主管网进污水处理厂之交接处,也即是进水质量检测的采样点。
具体位置如附件3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污水接入的接收点,见附件3。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而排出的交付点,见附件3。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
(a)本协议生效后天,或
(b)年月日,或
(c)其他条件。
“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4条款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的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该融资文件要求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提交本协议或融资文件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2)与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5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移交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0.8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证金。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服务的城市生产生活废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共计平方米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主要污染物的削减量”
指乙方污水处理项目对污水进行处理后所减少的主要污染物的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污水处理单价”
指经乙方处理削减每吨主要污染物的单位价格:
人民币元/吨。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日应为开始商业运营日,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日应为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资产和设施的其他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行政、司法或军事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行政机构;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后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其它
在本协议中: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他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4)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5)所指的协议是指本协议及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
(6)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2条特许经营权
2.1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他任何处置。
2.2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16条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年(含建设期),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特许经营期不得顺延或延长。
第3条声明和条件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
(1)甲方已获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本协议第9.1条款中的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标准及附件5中的调整公式已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本协议生效日: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文件和融资文件的资格和权利;
(2)乙方的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主要股东为,股权比例为;
(3)乙方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何时候,在项目中的资本金数额以及自有资金数额高于或等于届时本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30%);
(4)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履约保函
(1)本协议生效日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9的格式出具的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以担保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设计和建设的义务。
该履约保函应由政府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
(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履约保函生效日起至最终竣工日后的一年届满之日。
甲方在收到履约保函后个工作日内,应解除投标保函。
3.4融资完成
乙方应确保于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个工作日内实现融资完成,在融资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他证明文件。
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4)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等。
(5)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
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4)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
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4条资产权属
4.l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以(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形式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项目所需的用地,并确保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独占地使用土地。
污水处理厂地详见附件3(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图)
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第4.1条款污水处理项目土地用于项目之外的 其他任何目的。
4.3项目资产权属
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行政划拨给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交由乙方无偿使用,土地用途甲、乙双方均不得任意更改。
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深圳市政府,在特许经营期内由乙方使用,期满后即由乙方无偿移交给深圳市政府或深圳市政府指定的单位。
第5条设计
5.1设计要求
乙方应按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程序,自行承担或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
乙方应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设计中的任何缺陷负责,甲方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项下其权利的放弃,或以任何方式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唯有第5.5条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5.2审阅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乙方已审阅过附件4规定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对设计文件中的任何错误、不一致、不明确或遗漏应提出并给予纠正,否则造成的后果和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5.3施工图设计
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初步设计和附件4中列明的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提供给甲方及具有审查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建设前审查。
如果在施工图设计中需要对初步设计进行重大变更则应提出变更理由。
有内容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必需经甲方批准方可以据此施工。
如乙方申报后日内甲方未书面批复,视为甲方同意该施工图的内容变更。
5.4设计优化的限制
乙方必须按照既定的工艺方案和建设标准建设各污水处理厂,对项目设计的优化需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并应在“不改变项目的工艺路线,不改变项目总体平面布置,不改变项目主要设计参数和不降低项目要求的设备(设施)效能参数”的前提下进行。
5.5甲方的责任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才对设计中的错误负责:
(1)乙方认为甲方批复中部分内容错误,并已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发出后日内甲方没有对该错误进行纠正;
(2)甲方在收到乙方认为有关错误的通知后,书面答复乙方按照原设计行事。
第6条建设
6.1乙方的主要义务
乙方应依照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建设规范以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和风险,包括:
(1)在本协议规定的开工日期或之前,开始工程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竣工;
(2)进行施工前准备,及时提供所有必要的施工设施;
(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有适用的施工标准和规范及本协议的其他要求,自行或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施工建设。
在施工工程中安装的所有设备必须是全新的,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检验是合格的;
(4)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在签署、取得或完成各种合同、审批等文件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将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6)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本协议第6.8条款的规定交付有关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6.2甲方的主要义务
(1)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所要求的批准;
(2)依法给予乙方属于甲方批准权限内的批准。
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乙方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及主要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情况。
6.4项目进度计划
6.4.1项目计划
双方应根据下列进度计划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义务。
进度计划表
序号
事项
进度日期(按生效日期算)
1
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设计
2
乙方开始建设工程
3
预定竣工验收日
4
甲方提供污水
5
预定试运营日
6
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1)第11.1条款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
(2)由于第6.9条款所述的发现文物使工程建设的实施延误;
(3)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乙方的延误;
(4)由于乙方的违约而造成甲方的延误。
6.4.2进度日期的延长
当第11.1条款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时内通知另一方,在
实际发生延期的个工作日之内,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并说明该延期是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后所无法回避的延期。
收到延期要求的一方应积极同提出要求的一方就延期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
如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一方在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收到另一方对延期表示异议的书面意见,将被视为另一方对延期的要求已表示同意。
6.4.3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
如果由于甲方的违约造成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乙方应:
(1)提出进度计划日期作适当延长;或
(2)有权获得延误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为每日____元(注:
与6.4.4金额等同);
6.4.4乙方导致的竣工延误
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预定开始商业运营日的延误,则乙方应就发生的任何延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____元(注:
与6.4.3金额等同)。
甲方可以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直至履约保函金额全部兑取。
如果履约保函金额被兑取完毕或者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履约保函金额,甲方有权立即向乙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书。
6.5进度报告
乙方应每月定期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该月报应反映已完成的和在建的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6.1对建设工程的检查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检查乙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以确认工程建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
乙方应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若检查工作中涉及专有资料的保密问题,应按11.2保密条款执行。
6.6.2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如果工程建设不符合本协议的质量或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向乙方提出警告和通知。
如果乙方在甲方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有权命令乙方停止施工,责成乙方进行整改,直到安全得到保证、缺陷得到修补、质量得到控制方可恢复施工。
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不可免除
不论甲方是否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在项目竣工日之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1)____份项目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____份所有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施、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____份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如果乙方在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以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应按第6.4.2条款执行,或参照第6.4.3条款中第
(2)款予以经济补偿。
第7条竣工
7.1项目竣工验收
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日内派代表参加由乙方组织有关方面联合进行的竣工验收。
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行,乙方应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如果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果竣工验收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甲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陈述不合格理由。
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竣工验收。
乙方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未发出工程部分或全部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可,则视为项目竣工。
7.2试运营
7.2.1项目开始试运营的程序:
(1)在项目竣工后,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试运营通知,告知预定试运营日,并提交能说明已具备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
(2)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
如果甲方未发出书面答复,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7.3环保验收
乙方应自试运营日后,在合理期限内上报环保部门进行环保验收。
7.4开始商业运营
(1)乙方通过环保部门或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检测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检测,且项目连续日出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出水质量标准,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开始商业运营。
(2)甲方应自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乙方,如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
如果不同意的原因是由甲方造成的,甲方应在
日内解决,否则从甲方接到开始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第日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
如甲方未于上述期限内书面答复乙方,视为同意乙方开始商业运营。
乙方应将最终确定的开始商业运营日书面通知甲方。
(3)自开始商业运营日或视为开始商业运营日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污水进水,并按照第9条规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7.5履约保函的解除
7.5.1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后的个月届满之时,甲方同意乙方履约保函项下尚未兑取的金额予以解除担保。
7.5.2如果在根据上述第7.5.1条款解除履约保函之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日或甲方要求的更长的期限内保持有效。
甲方的这种要求可在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作出。
7.6甲方对提前完工的权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开始商业运营日不得提前。
7.7不予免责
甲方检查和接受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出具完工确认函的行为不得解除乙方在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的缺陷或延误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管理项目建设工程的权力。
7.8放弃
7.8.1如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或第6.4.1
(2)条款所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乙方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3)在商业运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污水处理厂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但因项目建设工程更换建设承包商除外;或
(4)未能在商业运营日后日内开始商业运营。
如出现第6.4.1
(1)、
(2)、(3)条款约定的情况且甲乙双方就进度计划日期的最后期限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可以提出放弃项目的建设。
7.8.2如果发生第7.8.1条款规定的情况,乙方放弃或被视为放弃项目的建设,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函中的全部款项。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运营与维护
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项目: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污水处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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