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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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
洞头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
单位名称
洞头县财政局
单位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
取得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12.《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四条
14.《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
1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6.《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1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19.《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0.《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六条
2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2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
2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5.《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2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
2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2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30.《企业财务通则》第三条
3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3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许
可
1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年27号令)第三条
2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
行
政
处
罚
1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2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4
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5
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7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8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9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0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1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16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7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8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19
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20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1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2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3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4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5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26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27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29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0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3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32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3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34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35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3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37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38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39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0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4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2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3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4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45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46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47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48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49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50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1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2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3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4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5
违法任用会计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56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57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
58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59
用非法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0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1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2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3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64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5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66
三资企业不设置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
67
单位和个人擅自决定减收、免收、缓收预算外资金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68
上级部门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调用属于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部门或者单位挤占、截留应当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69
自行扩大预算外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0
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账外设账、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1
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债券、期货、借贷、房地产等经营活动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2
经批准可以直接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及时、足额将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划转、缴入财政专户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3
部门和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4
收取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没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领购票据,并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使用违规票据的
《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75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76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77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78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79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0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1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2
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3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4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5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6
未按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87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88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89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90
开标前泄露标底等有关招标投标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92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93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9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95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96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97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98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99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00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01
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02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03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104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105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106
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7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8
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09
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10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11
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2
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3
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14
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15
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
执法权
序号
名称
执法依据
行
政
处
罚
116
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1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18
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19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120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21
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12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12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124
违反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办法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25
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126
违反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
政
征
收
(征用)
1
耕地占用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2
契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五条。
3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4
土地出让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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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头县 财政局 行政 执法 依据 梳理 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