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鑫乐居劳动合同书模板部门总经理以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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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鑫乐居劳动合同书模板部门总经理以下
劳动合同书
甲方:
北京鑫乐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护照)号: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北京鑫乐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性质
法定代表人:
王信琦
注册地址:
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马坊工业园1区451号
经营地址北京市大望路华贸中心2座22层
第二条乙方性别出生年月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合同类型:
本合同为第种类型。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合同项下工作任务为:
。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综合管理岗位(工种)工作。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集团所属范围内。
乙方同意甲方因工作需要,按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约定对其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应予遵守,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乙方应当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度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第八条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安全操作规程禁止乙方违章、冒险作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凡到施工现场工作,必须遵守甲方的现场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乙方有特殊资质要求的,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合法有效资质。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鉴于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属于一般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工程人员/营销人员/后勤人员/物业人员),甲、乙双方约定实行1工作制。
其中采取2、3项工作制的,其加班及延时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固定工资中。
1、八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
3、不定时。
第十四条采取八小时工作制的,如需加班,乙方应当通过公司OA系统提报加班申请单,载明加班事由及加班起止时间等内容,经审批通过后,可作为调休依据。
乙方应在当年度内通过公司OA审批流程报请调休申请,乙方未在当年度内通过公司OA系统报请调休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并不得以未调休为依据主张加班费用。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调休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在保证乙方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六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休息权利(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乙方工作满一年后,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年休假)。
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不跨年度累加。
六、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甲方实行薪酬月付制度,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薪酬。
第十九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公司薪酬制度执行,且不低于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乙方提出辞职申请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承担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安排乙方工作交接和/或离职审计,然后付清乙方劳动关系终止日之前薪酬。
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之前发放的奖金(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项目奖、目标责任奖等,如涉及),归乙方所有;之后发放的奖金,与乙方无关,不属于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项。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日,乙方提出辞职的,以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为准;乙方擅自离职的,以脱岗第四天或甲方认定的稍后日期为准;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以甲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为准,如有争议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劳动合同终止日,以法定终止情况发生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甲方根据总体目标和工作绩效,有权适时调整绩效考核内容和薪酬标准。
调整后绩效考核和薪酬标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因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乙方待工的,甲方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月工资。
七、保险福利
第二十三条甲方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企业缴纳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每月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二十五条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办理其社会保险手续的(包括入职时原单位未减退,未及时递交相关材料等,离职时未完成工作交接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第二十六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在集团系统内部进行调整的,除乙方明确要求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外,甲方仍在乙方原社会保险所属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完成工作交接后,甲方停缴乙方社会保险,并依乙方申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甲方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因公伤亡和职业病的后续救助待遇,以及在职期间非因公伤亡的死亡、丧葬待遇。
第二十九条甲方依照国家规定,为女职工提供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纪律
第三十条甲方为保证公司的经营、生产和任务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在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向乙方明示了相关规章制度的内容,并就乙方所提问题做了如实回答。
乙方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其确认已收到并熟知该等制度规定,认同并将严格遵守。
第三十一条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并将新制定或修订后的规章制度告知乙方。
乙方确认,甲方以文本形式发布,或者通过公司OA或ERP等网络办公系统公示的规章制度,均对乙方具备约束力。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修订后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乙方承诺及时、充分阅读、理解甲方发布或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甲方保证提供乙方了解公司规章制度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公司内部网络,向人力资源部门索取等。
乙方确认其将不以任何理由主张其未获知甲方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如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有异议,有权通过正当渠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乙方对甲方规章制度(包括其修订)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非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该等规章制度约束,否则视为乙方接受该等规章制度约束并将予执行。
如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甲方规章制度约束,将视为乙方向甲方提出辞职,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必须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各项劳动纪律规定。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的,甲方将视情节、后果,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九、劳动合同变更
第三十三条甲方转产、调整工作任务,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甲方有权相应变更劳动合同,且无需就此承担责任。
十、劳动合同解除
第三十五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一)乙方提供虚假的人事材料(包括虚假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和虚假的学习、工作经历等)的;
(二)试用期内乙方被认定不能胜任被聘用工作的;
(三)乙方入职时隐瞒身体重大隐患和疾病,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
(四)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请假未予批准不到岗的情形)或因旷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2、提出离职申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3、故意制造事端,影响公司声誉、形象和工作秩序的;
4、故意损坏甲方财物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在履行职责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回扣、佣金及贵重物品,或以接受担保等方式获取利益的;
2、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侵吞、窃取、骗取甲方及所属集团成员公司财物的;
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甲方及所属集团成员公司资金归个人(含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使用的;
4、将甲方及所属集团成员公司资金以自己名义或以其他关系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的;
5、将甲方及所属集团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甲方及所属集团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6、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个人(含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谋取属于甲方及所属集团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的;
7、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合同对方或其他关联单位投资或借贷的;
8、利用甲方及所属集团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商业信誉,为个人(含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9、在招标活动中,违背甲方管理规定的;
10、签订和履行合同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及所属集团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制度,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乙方业绩考核未达到规定指标,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应予淘汰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经营需要取消乙方任职的部门或区域业务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六条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三十六条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依法解除本合同,不受前述提前三十日通知限制: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薪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四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培训的,服务期截至本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或双方另行约定期限。
如服务期未满,乙方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十二、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甲方安排员工培训,是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员工技能(尤其是专业技术水平),乙方对此充分认可,自愿参加,乙方承诺不就此要求甲方支付加班费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甲方为乙方提供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应当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培训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乙方应对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及所属集团的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及所属集团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业务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除经甲方授权外,不得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牟利,否则,应赔偿甲方及所属集团遭受的全部损失。
甲方就保密事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鉴于甲方为集团公司,拥有多个成员公司及关联机构,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已知悉:
为实现集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满足甲方集团化经营的需要,甲方可能在集团各成员公司及关联机构范围内,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该调整属于工作地点变更,不构成本合同主体的改变。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一年内,乙方完成的所有与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给乙方的薪酬已包含对该等知识产权的经济补偿,乙方不再就其职务发明创造、设计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要求甲方给予报酬。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期满30日前,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并依法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
如甲方向乙方发出续签通知书,除通知书另行载明回复限期外,乙方应当在收到续签通知书七日内予以明确回复,否则视为乙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十三、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甲方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一)及时足额发放乙方工资;
(二)按本合同约定安排乙方调休;
(三)支付加班报酬(调休除外);
(四)不雇佣未成年工;
(五)非因乙方责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乙方失职渎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应承担责任份额无法确定,则应按所造成损失总额的5%-1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比例由甲方确定,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四十九条乙方因本合同第三十五条情形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甲方有权将在其履职实际情况如实提供给相关单位(如对乙方进行背景调查的拟聘乙方单位)。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甲、乙双方协商;
(二)向甲方的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提交公司决定。
乙方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合同一方就劳动争议事项依法具有提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十五、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项下乙方各种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甲方已对本合同条款予以充分解释和说明,乙方确认其已清楚本合同每一条款的准确含义,并自愿签署及履行本合同。
第五十六条乙方通讯地址为,乙方联系方式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通讯地址所送达的一切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文书,均视为对乙方的有效送达。
凡因乙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或因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需办理)的,则延误的责任及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签订时间: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鉴证机关(签章):
鉴证人(签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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