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管施工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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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管施工手册
PE管施工手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在建筑PE给水系统的施工、验收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手册。
1.2本手册中,PE管路适用于系统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不大于16bar、工作温
度在-20°C—40°C(参考工作温度为20°C)的场合;适用于建筑内冷水的施工及验收。
1.3PE管材的规格尺寸及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ISO4427—1996、GB/T13663-2000的规定,管件应符合EN12201—3—1999的规定。
1.4承接PE管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
的相应资质。
1.5PE管路工程的施工,除参照本手册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现行的有关标
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术语
2.1热熔连接
由相同热塑性塑料制作的管材与管件互相连接时,采用专用热熔工具将连
接部位表面加热,直接对其进行热熔和承插,冷却后连接成为一体。
2.2电熔连接
由相同的热塑性塑料管道连接时,插入特制的电熔管件,由电熔连接机具
对电熔管件通电,依靠电熔管件内部预先埋设的电阻丝产生所需要的热量
进行熔接,冷却后管道与电熔管件连接成为一个整体。
2.2工作压力
为确保输水系统长期安全运行,设计对选用的公称压力等级管道在允许压
力基础上,附加一定的安全余量后所采用的设计压力。
2.3允许压力
在某一介质温度下,确保一定使用寿命,管道系统可以承受的最大压力。
管道的允许压力与水温、使用寿命有关。
2.4公称压力
管材在使用水温20°C,使用寿命50年,以bar为单位的允许压力。
2.5安全系数
管道在使用年限范围内规定的介质温度下,最大工作压力的安全保证系数。
第三章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PE给水系统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应具备卫生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或认证文
件。
3.1.1PE给水系统选用的管材和管件,应具备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
报告和+GF+的产品合格证,并应具备有关建材等部门的认可文件。
3.1.2管材和管件上应标明公司名称、商标、规格、公称压力、执行标准、材料
牌号、生产日期等内容,包装上应标有批号、数量、等内容。
3.1.3管道连接时,施工单位应使用乔治•费歇尔公司提供的专用配套的熔接施
工工具和管件,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
3.2产品质量要求
3.2.1PE给水系统所选用的管材和管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材和管件的颜色应一致,无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
b、管材和管件的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气泡、裂口、裂纹、脱皮和明显的
痕纹、凹陷。
c、管材轴向不得有径向弯曲,管材端口必须平整,并垂直于轴线。
d、管件应完整、无缺损、无变形,合模缝、浇口应平整、无开裂。
3.3.2PE给水系统所选用的管材和管件的物理性能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聚乙烯(PE)材料的特性表3..3.2
特性指标
密度>0.93g/cm3
熔融指数MFI190/50.2—1.3g/10min
屈服应力22N/mm2测试速度125mm/min
极限延伸>800%测试速度125mm/min
弯曲蠕变模数(1分钟)800N/mm2
23°C时抗冲强度并且在40°C时失效mJ/mm2
结晶熔融范围127—131°C
线形膨胀系数0.20mm/m°K
热传导率20°C时0.43W/mK
表面阻抗>1013Ω
表面粗糙度RaRa=0.007
第四章管道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管道的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a、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并业经会审;
b、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技术交底;
c、材料、施工力量、机具等能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d、施工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材料储放地等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需要。
4.1.2管道安装前,应了解建筑物的结构,熟悉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其他工种
的配合措施。
安装人员必须熟悉聚乙烯管的一般性能,掌握基本的操作要
点,严禁盲目施工。
4.1.3施工现场与材料存放处温差较大时,应于安装前将管材和管件在现场放置
一定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的环境温度。
4.1.4管道系统安装前,应对材料的外观和接头配合的公差进行仔细的检查,必
须清除管材及管件内外的污垢和杂物。
4.1.5管道系统安装间断或完毕的敞口处,应随时封堵。
4.1.6聚乙烯给水管道常用的原材料有PE80、PE100两种,管材和管件有10bar、
16bar等几种工作压力可供选择。
4.1.7聚乙烯给水管道的工作水温不得大于40°C,当水在0~40°C之间时,
其管的额定压力折减系数应按表4.1.2中的系数着件折减,最大工作压力
(MOP)按公式MOP=PN×f计算。
50年寿命要求,40°C以下温度的压力折减系数
温度(°C)0102025303540
压力折减系数1.181.181.00.930.870.80.74
4.1.8建筑物内,PE给水管路的选用应根据连续工作水温、工作压力和使用寿命
来确定。
PE给水管道应采用公称压力不低于1.0bar等级的管材和管件。
4.1.2PE管路宜采用暗敷。
暗敷方式包括直埋和非直埋两种。
1、直埋形式2、非直埋形式
——嵌墙敷设;——管道井、吊顶内、装饰板内敷设;
——地坪面层内敷设。
——地坪架空层敷设。
4.1.3管道明敷和非直埋暗敷时,应考虑管道温度变形的技术措施(详见第六章);
直埋暗敷时,应与建筑和结构专业协调,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4管道的连接形式应按照敷设方式等因素选定。
明敷和非直埋管道宜采用热熔连接和电熔连接,与用水器、阀门、水表、
水泵等金属配件连接时,采用法兰或适宜的转换接头;直埋管道应采用热
熔连接和电熔连接。
4.2室内管道的敷设
4.2.1设置在公共场所部位的给水管宜敷设在管道井内。
4.2.2明敷给水立管宜布置在用水量大的卫生器具的墙角、墙边或立柱旁。
4.2.3明敷给水管不得穿越卧室、贮藏室以及烟道、风道。
给水管道应远离热源,
立管距热水器或灶边净距不得小于200mm。
4.2.4非直埋管道应设置支架和吊架,管道敷设宜考虑温度的因素,利用膨胀环
补偿管道的伸缩;当不能利用膨胀环时,管道均采用固定的支架和吊架。
4.2.5直接敷设于墙体或地坪面层的管道,可不考虑纵向伸缩补偿,外径不宜超
过d25,接口方式应采用热熔连接。
4.2.6布置在地坪面层内的管道,应有定位尺寸,宜沿墙敷设。
当有可能遭到损
坏时,局部管道应加钢套管保护,套管端口应光滑无毛刺。
4.2.7水池、水箱连接浮球阀或其他进水设备时,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浮球筏
等进水设备的重量不应作用在管道上。
4.2.8给水管道系统中横管的坡度不能小于3‰,管道最低点有泄水阀。
4.2.9水平干管与支管连接,水平干管与立管连接,立管与每层支管连接,应考
虑温度的影响,设置有解决管道膨胀的措施。
4.2.10管道嵌墙暗敷时,宜配合土建预留凹槽,其尺寸设计无规定时,嵌墙暗管
墙槽的深度为De+20mm,宽度为De+40~60mm。
凹槽表面必须平整,不
得有尖角等突出物,规定试压后,墙槽用M7.5级水泥沙浆填密补实。
4.2.11管道暗敷在地坪表面层内,应按设计图纸位置进行。
如现场施工有更改,
应有图纸记录。
4.2.12管道安装时,不得有径向扭曲。
穿墙或穿楼板时,不得强制校正。
与其他
金属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有一定的保护距离,净距离不宜小于100mm,且
PE管宜在金属管道的内侧。
4.2.13管道采用明敷时,应在土建完工、粉饰完毕后方可进行。
安装前,应配合
土建工程人员正确预留孔洞或预留套管。
4.2.14管道穿地下室外壁、楼板、屋面等有防水要求处,应设防水套管,套管高
出地面或墙面50mm,要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穿越前端要设固定支架。
4.2.15管道穿越墙壁时,应配合土建设置套管。
4.2.16采用直埋方式时,应在封闭墙壁或地坪面前作好试压或隐埋过程的验收记
录工作。
4.2.17暗敷管道施工后,应在墙面或地面的明显位置注明暗敷管的位置和走向,
严禁在管道上钉金属钉等尖锐物。
4.3埋地管道的铺设
4.3.1建筑物埋地引入管和室内埋地管敷设要求如下:
a、室内地坪±0.00以下管道敷设宜分两段进行。
先进行地坪±0.00以下至基
础外壁的敷设;待土建施工结束后,再进行户外连接管的敷设。
b、室内地坪以下管道敷设应在土建工程回填土夯实以后,重新开挖进行。
严
禁在回填土之前或未经夯实的土层中敷设。
c、敷设管道的沟底应平整,不得有突出的坚硬物体。
土壤的颗粒直径不宜大
于12mm,必要时可铺100mm厚的砂垫层。
d、埋地管道回填时,管周回填土不得夹杂坚硬物直接与管壁接触。
应先用砂
土或颗粒直径不大于12mm的土壤回填至管顶上侧300mm处,经夯实后方
可回填原土。
室内埋地管道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300mm。
e、管道出地坪处应设置护管,其高度应高出地坪50mm。
f、管道在穿越基础墙时,应设置套管。
套管与基础墙顶预留孔上方的净空高
度,若无设计规定时,不应小于100mm。
g、管道在穿越街坊道路,敷土厚度小于700mm时,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建议加套管解决。
4.3.2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深度、外部载荷、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综合
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聚乙烯给水管道在满足回填土密实度的前提下,最
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埋设在车行之下时,不宜小于0.8m;
b、埋设在非车行道下,不宜小于0.6m;
c、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d、在永久性冻土或季节性冻土地层,管顶深应在冰冻线以下。
4.3.3PE给水管道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施工及维护要求的开槽
宽度及设置阀门井等附属构筑物要求的宽度。
与热力管等高温管道和燃气
管等有毒气体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m。
4.3.4PE管道中线与建(构)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应遵循以下规定:
a、d≤315mm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lm;
b、d>315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m。
4.3.5PE管道不得从建(构)筑物下面穿越,PE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等路
堤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PE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管套或采取其他
保护措施后,方可穿越,但同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4.3.6PE管道在其他管道上部跨越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地基处理,当设计无规
定时,可参照《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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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 施工 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