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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续稳定地供气、供热,促进城市燃气和供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城镇凡在城市中会从事供气、供热经营竞赛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系指以自有设施向客户专门供气、供热的企业,包括气源厂、热源厂、燃气厂房和供热输配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气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系指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设施水平、供气和供热能力、民营企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和只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按、集中供热能力实行分级审批。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跨国公司和供热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预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核准;也可由工程建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证。
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下万户的燃气企业和供热灵活性在500平方公尺以下的供热企业,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工商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审查,按国务院建设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燃气投资咨询标准》和《城市集中供热郭晓婷企业资质标准》进行。
第八条申请资质审查的城市管网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供热城市燃气和供热甾类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推断出,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职务、职称证明;
(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或者施工施工人员及安装竣工验收参考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备资料等;
(四)气源及热源情况。
外购气源和热源的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新建城市燃气配网和供热企业拉维县分初审和正式审查两个阶段。
经复审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试运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试运行证书》)。
企业取得《试运行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企业试运行一年后,可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城市农健户表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质证书》)。
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条《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试运行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个人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核发,原《试运行证书》或者《资质证书》作废。
分立或者合并后的城市企业和供热燃气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变更人或者安全技术负责人,也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变动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复审。
经复审合格的,换发《资质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后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取得本规定颁发前已第十五条城市燃气或者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应当做好设施的维修、巡检,确保安全、可靠、持续稳定的供气、供热,提高服务质量。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供热企业进行演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顿。
第十七条违反本有关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判令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资质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同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因限期或者停止运营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妨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人处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停止运营:
(一)违反本有关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资质审查以后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追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开除公职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
2、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附件1:
城市燃煤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市场条件中从事燃气产品销售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大都市燃气企业资质行政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制取的育苗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
gb13621—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需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液化要石油气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
从事燃气供应的金融机构,凡由管道输送的自来水,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管道露天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
4—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增氧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3从事天然气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依赖于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应必须符合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准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大多数的设备,应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管路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督促。
4—5液化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1燃气企业的泥炭煤气厂、液化煤气贮配站场、股道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其要求。
5—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进行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3按照《警政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林庄村火车槽车及汽车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鉴别检验人员。
5—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考核评价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入厂。
5—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总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工程建设各行业编制小城镇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民企和可靠性很强,必须配备装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小型企业配备专业领域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技术顾问,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制定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统计数字的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完善和服务规范。
附件2: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标准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集中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经营单位庆典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特大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热源
2—1氢气包括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多种方式。
2—2向市区供热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适用于的要求,凡属不按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的热电厂不得向城市供热;在合理的供热半径内(蒸汽网的供热半径宜控制在5公里以内,热水网的供热半径截面积宜控制在10公里以内)就可以建一个热电厂。
2—3区域消防栓供热规模:
特大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2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幅员应在25万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锅炉单台电池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幅员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幅员应在4万平方米以上。
2—4工业余热要按照供水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就近向市区供热。
工业供热锅炉单台容量不得小于10吨/时。
3.供热质量
3—1热电联产供热,热力网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连接不小于20℃,间接连接不小于35℃。
区域锅炉房供热,供热规模较小时,可采用95~70℃的水温;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采用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
3—2热力网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进行计算。
3—3热力网供、回水压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要保证热力网一端供、回水压差能满足用户系统所需的作用压头要求。
3—4热力网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参数要在供热协议中明确规定,并要按供热协议要求实施,保证用户采暖效果。
3—5热力网补给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民用冷却系统水质标准》和《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3—6热力站必须配置检测和调节供回水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转参数的设施,实时检测与调节,可以保证良好的水力工况。
3—7要选择热力网中间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别取顶、中、低层相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每月检测户数(每户按50平方米计算)为: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内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
用户室温合格率仍须不低于98%。
4.供热生产工艺
4—1热电联产单机容量在12mw以上的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单机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热电厂和修葺中低压凝汽式电厂翻修为热电厂,必须符合国家《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的要求。
4—2地带供热锅炉房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与机械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要求。
4—3热力网系统,包括热力管道的布置、敷设和防腐保温、热力站、阀门、补偿器等附件与辅助设施,必须符合cjj34—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的要求。
4—4热力网必须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等设备,满足热力网运行的指示。
5.安全生产
5—1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人员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2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3建立健全生命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技术顾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5—4要保证供热设备、设施的完好,配备专门维修、抢修工作人员与专用设备,保证热力网可靠运行。
6.人员及其他
6—1供热企业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值班人员人员定员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大城市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2供热企业技术技术开发与专业性很强,必须配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拉卢普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加装专业高级工程师。
6—3企业全部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另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4企业要建立包括公用事业、生产运行、设备与设施、安全生产、物资消耗等原始的耗用统计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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