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迅达大道合作合同讨论稿非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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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迅达大道合作合同讨论稿非正式
湘潭市迅达大道
提质改造工程
投
资
建
设
框
架
协
议
书
湖南·湘潭
此稿仅作商务商榷文本,不作任何依据。
湘潭市迅达大道
提质改造工程投资建设框架书
建设方:
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投资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提高城市品位,拉动湘潭经济发展,以湘潭高新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土地资源优势及组织协调优势和
(以下简称乙方)资金及工程建设优势为基础,以实施并完善湘潭城市基础设施为目标。
双方就湘潭市迅达大道提质改造工程项目进行了平等磋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自愿诚信、互惠互利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投资项目与造价
第一条根据湘潭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需要,双方决定就湘潭市迅达大道提质改造工程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投资开发。
湘潭市迅达大道(原名双马连接线)位于湘潭市河东地区,西起吉安路,东至京港澳马家河收费站,是湘潭市东部最主要的通道。
路经高新区范围内的三个乡镇(办),工程西起茶园路口即铁路涵洞,东至马家河收费站,道路全长5860米,路幅宽80米。
工程计划分两期建设,第一期完成路幅宽60米的建设,第二期完成道路两侧各10米的建设。
本项目的工程预计总投资7.2亿元人民币(其中征拆费用3.8亿元;工程费用:
道路2.1亿元,景观、跨铁路涵(桥)改选费用1.3亿元,具体金额以结算为准)
第二条乙方对本项目的总投资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甲方代表的签证费用、投资回报。
前期费用包括由乙方认可并支付的工程征地拆迁费用及甲方组织整个工程的立项、报批、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
工程建设费用按《湖南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综合单价按照湖南省现行建筑、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施工期间最新政策之市场工资单价)及湘潭市建设造价站发布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
工程建设费用还包括:
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费、咨询费、监理费、概预算编制费、工程保险费、报建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
双方在动工前根据施工图纸复核工程量,该项目建设过程中由甲方项目代表认可的签证,计入乙方总投资。
乙方在本项目投入的前期费用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以银行同期利息率计取投资回报。
第二章施工组织与进度要求
第三条乙方为本项目的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征用拆迁和工程建设所需费用的投资。
甲方为本项目的建设业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施工监管与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项目以乙方为主依法组织招投标,与建设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组织项目建设,并主动接受甲方监督。
双方通过招标共同选择监理单位。
第五条工程建设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和道路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施。
工程管理以甲方为主,一旦发现材料质量、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甲、乙双方和监理方均有权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工、返工,停工、返工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发的相关费用不计入乙方依据本合同的总投资。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公路工程和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经审定必须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工程。
第六条乙方组织施工队伍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搞好文明安全施工。
甲方不承担任何安全
生产事故责任。
第七条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布的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为依据,按道路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甲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分项单体工程、隐蔽工程和总体分别进行验收后,再确定整个工程的质量等级,乙方有权参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为满足本项目工程建设期为十七个月的计划安排,如因甲方征地、报批、拆迁或有关前期手续不到位等非乙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按所影响的开工时间顺延工程完成时间,甲方按乙方工程实际投资额银行同期利息率支付利息。
第三章投资保障
第九条回报保障:
甲方以晓塘路以南、创新大厦以西的360亩商住用地及东站南路以南、东二环以东、迅达大道以北、双马三号路以西范围内600亩商住用地中的部分土地(土地范围及地块见附件一《保障用地宗地红线图》,具体以区域内规划红线为准)作为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回报保障用地(以下简称“保障用地”)。
具体操作方式是:
从约960亩的保障用地中根据所需支付乙方款项差额数确定实际保障用地亩数,差额部分实际保障用地依法出让时,届时摘牌价如超过评估价格,溢价部分在50%以下(含50%)的收益甲乙双方按4:
6分成,即甲方享受升值收益的40%,乙方享受升值收益的60%
;如最终成交价高于评估价,溢价收益在51%至100%的甲乙双方按5:
5分成;溢价收益在100%以上的甲乙双方按6:
4分成。
第十条根据附件二《保障用地土地评估报告》,双方约定保障用地出让起始价由土地评估公司取挂牌时的时点依法评估确定。
保障用地由土地评估机构经法定程序在依法出让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操作精神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障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依程序优先转让给乙方或乙方书面指定的公司;乙方不参与竞买或未竞得该挂牌上市地块,甲方承诺以挂牌上市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优先偿还乙方的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
第五章投资及偿还
第十二条在签署本框架协议3天内,乙方以转帐的方式将叁亿元人民币存入甲方指定帐户。
此后根据征地拆迁和工程进度需要支付款项,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第十三条甲方出让保障用地的规模和进度遵循与乙方完成的投资额度和进度一致的原则。
第十四条在乙方第一笔资金到位后一年内启动300亩保障用地挂牌,所得政府收益部分存入甲乙双方双控帐户,专项用于支付回报地的征地拆迁和迅达大道的投资进度款。
第十五条由于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十二条规定及时注入投资款,造成工程延误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未按规定出让土地或没有按时足额偿付投资进度款,则未偿还款项除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取财务利息外,甲方还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偿还款项乘万分之二/天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最终结算时,甲方用于偿还乙方工程建设的出让价款超过乙方总投资时,由乙方以现金或乙方投资回报补足;不足乙方总投资时,由甲方以现金补足。
如不能及时偿还对方欠款,从结算结论之日起,均按银行同期利息率计算利息支付给对方。
如果乙方摘牌,但乙方分期缴纳的土地成交价款造成甲方不能及时支付乙方项目建设投资时,甲方不支付相应利息。
第六章其他约定
第十八条如果乙方没有摘到牌,按湘潭市人民政府34号文件精神处理。
第十九条最终结算时,质保金为总结算额的5%,期限为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二十条乙方享受甲方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本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湘潭市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施工方缴纳的税费,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二十一条双方就其他事项进行如下约定:
1、甲方成立项目指挥部,负责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征地拆迁、施工监管与协调工作。
2、乙方在甲方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包括从前期费用到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全部相关工作,建设项目应交纳的税费缴入湘潭高新区财税部门。
3、用于本项目保障用地的征拆安置和杆线迁移等费用支出由乙方负责。
4、乙方开发建设期间,因周边环境、社会治安等原因造成停工、阻工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立即协调处理,本协议规定的工期向后顺延。
因停工、阻工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依法支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5、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政策,涉及双方重大利益,双方同意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甲方所制定的优惠政策,如未能兑现,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补偿。
第二十三条如甲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履行协议,逾期一个月后,甲方每天按乙方已完成的投资额(含投资回报)的万分之二/天支付乙方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如因乙方责任,导致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建设项目修建竣工,逾期一个月后,乙方每天按未完成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天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两个月后,则视同乙方放弃对此项工程的投资,甲方有权
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乙方及施工单位须对工程的工期、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双方在投资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其他除法律法规可以公开以外的甲方机密,双方应予以保密;如乙方违约,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遵守不可抗力原则。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工期延期,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本协议的修改及有效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共同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遇事一方应在三日内将发生的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双方根据具体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修复、修改或中止协议。
第三十条本协议效力不受双方人事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纠纷后,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本协议的附件或分合同都是本协议的重要依据,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未尽事宜,
两个月内双方应当共同研究达成一致后签定正式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双方各执三份。
附件一:
《保障用地宗地红线图》
附件二:
《保障用地土地评估报告》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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