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docx
- 文档编号:9475243
- 上传时间:2023-02-04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7.66KB
学生会章程.docx
《学生会章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会章程.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学生会章程
四川爱华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爱华学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我党领导和共青团指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四川省学生联合会和成都市学生联合会,承认其章程并成为其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院党组织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发挥作为全院学生与学院党政领导,各部门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二)围绕和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以成才为目标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及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学习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院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三)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加强同兄弟院校的联系、交往和友谊;
(四)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团结全院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我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本院各系(部)学生分会是四川爱华学院学生会的组成单位,各班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各系(部)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在各系(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是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监督、讨论、建议和批评本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在本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向本会提出申诉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院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分工负责制。
第九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院学代会学生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其他应由院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无特殊情况应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如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一致认为有必要,且赞成票数超过常务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由常务委员会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院党组织审批无异议,可临时召开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院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二条院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系(部)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院学生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任何组织成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学生委员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委员会新任委员由院学生会提请现任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学生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代表学代会对相关决议和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审议学生会的重大决定,经费预算等事宜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的权利;
(四)有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工作报告的权利;
(五)有监督和质询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六)有向院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七)有定期向学生委员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十八条学生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学生委员会委员辞职、卸职由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议研究决定,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学生委员会的选举和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时视为通过。
第三节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生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学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除院学生会办公室主任外的院学生会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组成,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因故不能召开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负责执行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议案,并及时将执行落实情况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汇报。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监督和指导各系(部)学生分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的权利;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执行落实情况的义务;
(五)有向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的义务。
第四节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学生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分工负责制,常务委员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和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其他常务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必须首先被选举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五条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生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研究和决定本院各级学生会人事任免案;
(七)对本院各级学生会成员有监督权,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同意,报请上级党团组织审核通过,可任免各级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务委员会对学生会主席和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院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五节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院学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主席、副主席必须是院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院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院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院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议;
(四)负责召开,参加学生会工作的有关会议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有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有接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参加学院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有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有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本院学生会设立院学生会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院学生会秘书长由本院共青团组织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的同志担任,实行聘任制。
第三十四条院学生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请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召开时,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院学生会秘书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质询、监督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二)有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受主席团委托,对外代表本院学生会的权利;
(三)有审议和查阅院学生会各类文件和经费预算的权利;
(四)对各级学生会的人事任免案有建议权;
(五)有对院学代会进行工作报告的义务;
(六)有对学生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院学生会主席团进行述职的义务;
第六节各系(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六条各系(部)学生分会主席是本级学生会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者,对本系(部)学代会和院学生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各系(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编制由本级党团组织充分考虑和酝酿后决定,报院学生会备案,但不得超过院学生会主席团编制。
第三十八条各系(部)学生分会主席必须是学生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必须是本系(部)学代会代表,并由本级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各系(部)主席、副主席任免的基本程序是:
由现任主席经充分酝酿后提名新的主席候选人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交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免。
新的副主席人选确定后由主席酝酿形成副主席任命名单或免职名单并形成提案,报本级党团组织研究通过后,提请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任免。
第四十条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报本级党团组织审议,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各系(部)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职权由本级党团组织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生会 章程